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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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飞速发展,不仅实现了网络全球化、普遍化,而且实现了其应用范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向商业领域的根本性转变,带来了商业运行模式的变革,开辟出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即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到大规模应用产生的商务形态。由于运行环境和商务模式的改变,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法规调整电子商务的运行。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几点我的看法:一 从电子商务到电子商务法(一)电子商务的几个基本问题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范围电子商务,通俗的说就是“商务活动电子化”或者说是“电子技术加商

2、务活动”。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指使用电子商务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电子手段传递和表达商业信息的商务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也称在线交易,是一种整合了商业动作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并以电子传递形式或部分电子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的新模式。电子商务的范围包括了无论是契约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也即包括所有生产、销售、服务和从事这些活动所涉及的活动。2、电子商务的特点及类型电子商务广泛采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作为营销手段,可以将各类商业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完整地再现出来,完成意思的传递、合意的达成、钱款的支付以及除实体2商品交付外的部分转

3、移等商务活动,在业界被广泛的尊称为“无相神功”。所以,电子商务的首要特点就是其虚拟性;其次,电子商务具有超时间性和超空间性,保证了交易的自动化和迅捷化,真正地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再次,电子商务具有信息化和无纸化的特点,使传统的商务及规则面临严重的挑战。3、电子商务的优越性电子商务提供企业虚拟的全球性贸易环境,大大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其优点主要有:(1)提高营销效率,降低促销成本和采购成本;(2)减少库存,降低了企业库存风险;(3)减少中间环节,增加与客户联系;(4)提高了服务质量,能全天候地使商家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最为优质的服务;(5)提供了交互式的销售渠,主要体现在能使商家

4、及时得到市场反馈,改进工;(6)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对物质的依赖,增加商机;(7)提高企业的市场认知程度,增强竞争力。4、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展望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电子商务正在以迅猛的态势发展起来。英特尔公司的董事长安迪葛洛夫说:“五年后,将没有特定的网络,因为到时候,所有生存下来的公司都是以网络为基础的公司”。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和宠儿,全球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成为信息时代初级阶段最具活力的代表,并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 业界普遍的认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经济的最3大增长点之一,纷纷制定发展战略,力争在新一轮国际分工中占领制高点,赢得新的竞争优势。世界各

5、大公司尤其是世界 500 强企业,无论是在企业内部的信息建设上,还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程度都达到了很高水平。各国政府也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正在不遗余力的发展本国的电子商务。其中,电子政务和政务的信息化也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美国朱庇特研究公司的预计,未来五年里,B2B 电子商务将会飞快成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九十年代初期,1998 年我国电子商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 IBM 的“电子商务大都会”到各种名目的电子商务研讨会,从外经贸部的“中国商品交易市场”、 “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到以电子贸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贸工程”,有关电子商务的活动和项目大量涌现。众多知名企业认

6、识到互联网的商业价值和电子商务的前景,纷纷建设自己的信息网络点并积极地投入到世界电子商务的浪潮当中,凭借自身多年的物流、配送、资金实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很快杀入了电子商务的主战场并显示出了勃勃生机。其中,我国皮具贸易网的成功就是很好的一例。目前,我国的电子政务也有重大进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很不完善,突出的表现在金融支撑体系不足及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电子商务的不规范发展。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依靠电子商务立法,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比这更好更有效的方法。随着因特网在我国的飞迅发展并逐步普及,上网人数在急剧增加,网络基础设施在不断完善,各行各业电

7、子商务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相信在未来的三五年内,电子商务在我国必将飞迅发展成为势不可挡的潮流。1990 年 11 月 18 日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电子商务问题发言时指出,电子商务代表未来今晚方式的发展方向,政府应当为电4子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然而,即使在今天,当我们的企业和消费者们真正登上电子商务的新平台时,面对他们的仍是巨大的风险和几乎“无法无天”的状况,电子商务发展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依然付诸如阙。电子商务的发展,深切的呼唤着我国统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二)电子商务法的几个问题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

8、关系的规范体系,主要研究商业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的特殊法律问题。2、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程式性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 (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使其具有一定程度

9、的技术性。(3)开放性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且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5纳进来。具体表现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4)复杂性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技术手段和交易关系上都要复杂得多,这是显而易见的。3、电子商务法的现状与趋势 (1)世界电子商务法现状 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数据交换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 1996 年 6 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10、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也可以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此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有: WTO 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WTO 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 A、 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B、 信息技术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C、 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要求成

11、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6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国际商会已于 1997 年 11 月 6 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 区域性组织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 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1997 年 4 月 15 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 1998 年月 10 月,OECD 公布了 3 个重要文件:OECD 电子商务行动计划、

12、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 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 OECD 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欧盟则于 1997 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 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1999 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区域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世界各国积极制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统一立法。据统计,截止 2000 年 9 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

13、。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日本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法国信息技术法、菲律宾电子商务法、爱尔兰电子商务法等。 2001 年,贸法会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章示范法,成为国际上关于电子签章的最7重要的立法文件。 (2)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 A、合同法合同法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a、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b 规定了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

14、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c、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 34 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C、相关的法规及部门规章

15、1988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首次对电子信息保密作出了规范;1994 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 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理,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 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8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实施细则等等。 我国电子商务法存在的问题所立之法的位阶较低,绝大多数属于管理性行政规章,很多不仅与以前所立之位阶较高

16、的法律相冲突,且与司法解释相互不协调,造成管理与司法的冲突,致使在网络管理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多为限制性和管理型立法;再次,没有国家高度的统一立法指导,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导致政出多门,管理混乱;另外,信用化程度不高,没有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的一个瓶颈。(3)商务立法的展望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21 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一次严峻挑战。通过专门的统一立法,使国家在下个世纪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我国传统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的推广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以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三 电子商务立法应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是为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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