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控制途径与犯罪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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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犯罪控制途径与犯罪控制计划论文摘要本文论述自尊与犯罪的关系,认为受伤的过度的自尊是一切犯罪的直接根源,自尊不灭犯罪不止,犯罪不能消灭,不能放纵,只能控制。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径在于保护正当自尊,矫正过度自尊,本文指出了历史上一些犯罪控制方式的盲目性,认为犯罪控制应有计划,犯罪控制计划是数字化了的人民意志,它不单纯是司法工作的打算,它将会给现代司法提出新要求,注入新生机。 一、犯罪的直接根源 治人之病,需找准病根,对症下药。控制犯罪亦然,只有找准犯罪的直接根源,才能制定高效的犯罪控制方法。 、历史上几种犯罪原因论的缺陷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

2、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 ”龙勃罗梭属于犯罪生物学一派,他通过对服刑者和精神病患者的长期观察,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说,认为有一类人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身体构成方面的基因遗传特征,必然会走上犯罪道路。对此天生犯罪论,社会学派提出了批评:“因为法律有恶法良法之分,法律有可能将本不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本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法律又时常在变化中,规定人的性状的基因,又怎能随着法的变化而变化呢。 ”龙

3、勃罗梭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并以惯犯居多,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难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 ” 相对于犯罪生物学派, “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其重要人物菲利认为犯罪是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2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犯罪生物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之前,还有一个古典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人性是自私的,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以最小的利益换取最大的利益,趋乐避苦,是犯罪的原因。对于此,犯罪社会学派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人们有着不同的苦乐观,不同的苦乐观又是什么原因形成

4、的,为什么理性人面临同样的选择,也仅是少数人选择犯罪?” 古典学派和犯罪生物学派所发掘到的犯罪原因比较具体和直观。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这两个学派所找到的犯罪原因并不一定准确,这给其后世批判者留下了以偏概全的把柄。与此不同的是,犯罪社会学派所发掘的犯罪原因虽然全面,但不具体也不直观,它的缺点是将一个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它的定义模式是:犯罪是有原因的,原因是复杂的多层面的,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了犯罪。此种犯罪原因论仍未能找到犯罪的直接根源。因而把任何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都视为犯罪原因。在此理论指导下的犯罪控制,必然是一个复杂的面面俱到的庞大系统。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也只是从哲学的高度,将

5、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阐述了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其对于具体的犯罪控制的指导意义在于未来而不在于目前。由于找不到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无法对症下药,我国的犯罪控制仍然只能采取综合治理的模式。 如果能够找到犯罪的直接原因,则犯罪控制的对策就更具有针对性,能够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但限于人类目前的认识能力和科技手段,要找到犯罪的直接原因,谈何容易。人类只能艰难跋涉,以期找到更接近犯罪直接原因的原因。笔者不3自量力,也欲作一番探求。 、受伤的过度的自尊,是一切犯罪的直接根源 此文所谓的自尊,非指伦理学范畴的自尊,而是法学范畴的自尊。它是指人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益、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的自我尊崇。自尊是人类生而

6、有之的本能。芸芸众生,各有其自尊,各为维护发展其自尊而生活、而劳作、而奋斗。有时作个人英雄主义的奋斗,有时联合同志共同奋斗。有时斤斤计较,有时为了更大的自尊而牺牲较小的自尊。有的人看重精神自尊而忽视物质自尊,有的人为了精神自尊可以连命也不要,有的人则看重物质自尊而忽视精神自尊,甚至为了物欲连命也不顾。人各不同,其自尊自然不同,人与人要交往,其自尊难免因摩擦、冲突而受伤。人的欲望有时难以完全满足,人的理想有时难以实现,如此便会心生不满,自尊有可能失去常态,有的人自尊度低,能容忍较大的自尊伤害;有的人自尊度高,稍微受损即暴跳如雷。当自尊受到不能忍受的伤害时,或者自尊失常到一定程度时,人们一般要采取

7、激烈手段以寻求平衡,这就是犯罪的直接根源。 自尊损伤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不同的损伤原因,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大致列述如下: 被动性损伤 是指自尊因他人故意或过失的侵犯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报复性犯罪。此种损伤有时因较小的事由引起,但在特定场合下自尊心将损伤无限放大,使人产生怒气、怒气之下理智丧失,导致犯罪,犯罪后果一般比较严重。人的物质自尊的损伤,往往引发精神自尊的损伤,这种损伤由于没有数量可供计算与衡量,容易被盲目地无限夸大,从而容易导致夸大了的犯罪后果。 自因性损伤 是指因自身的不满而使其自尊处于病态,一般表现为过度自尊。 4A、因对社会环境或对他人不满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攻击性犯罪、

8、政治性犯罪,破坏公共秩序性犯罪。 B、因对贫富不均不满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侵犯财产型犯罪。 C、因受法律、政策限制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对抗法律、对抗政府等类犯罪。D、因欲望不能满足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性犯罪,贪财性犯罪等。 E、因不当信仰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反社会类犯罪、政治类犯罪。 F、因家庭失和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类犯罪。 此外,人的过度的自我尊崇,有时容易导致对他人或者对社会利益的忽视,这种忽视是过失类犯罪的直接起因。 二、犯罪消灭论的幻想性与犯罪控制论的现实性 自尊不灭,犯罪不止 人类不可能完全消灭自己的自尊,人类目前也无能力完全防止人与人之间的自尊冲突。

9、生命健康权显然是不应该也不可能由人类自己来消灭的,物质的高度发展,有可能完全满足人们对物质利益的需求,从而有可能使物质自尊因无必要而归隐。但人类对于精神权益的需求,在何时能够完全满足,有无可能完全满足,却无法得出结论。况且人类的欲望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提高,恐怕难以有完全满足之时。因此,现在得出自尊不能消灭的结论,是无可厚非的,既然自尊不灭,自尊的特性也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摩擦、冲突难以完全杜绝,自尊受伤在所难免,犯罪的根源不绝,犯罪也就无法消灭。 犯罪控制论是人类的无奈之选 人人乐于生存在无犯罪的和谐社会之中,此乃人类的美好梦想。但残酷的现实,却无情地粉碎了这一美梦。犯罪现象,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数千

10、年的文明史中,杀不5尽,压不灭,总是此伏彼起。有些朝代为消灭犯罪不惜采用灭九族、灭十族甚至灭种族的残酷手段,即使如此,也难以如愿。只要人类不灭绝,犯罪就不会灭绝。犯罪消灭论,最终被历史证明是一场无法实现的幻想。 既然犯罪不能消灭,那能否听之任之,任由其泛滥。对此问题,绝大多数人都会给出否定的答案。对犯罪绝不能纵容,否则便无秩序、无国家、人类的生存状态便如动物的生存状态。事实上,自有社会以来,人们无时不在追求秩序,历史上也从来没有一个对犯罪放任不管的国度。犯罪不能消灭,也不能放纵,必须对其进行控制,犯罪控制论便应运而生。 “犯罪控制就是使犯罪不超出一定范围或使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即将犯罪状态

11、限制在正常度以内。所谓犯罪正常度是指具体时空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状况可以容忍的限度。 ”犯罪控制是人类在不能消灭犯罪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是无奈之选。 三、犯罪控制的途径 自尊损伤和过度自尊是犯罪的直接起因,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径有两条:一是保护正当自尊;二是矫正过度自尊。 保护正当自尊的途径 保护正当自尊是一个系统工程,发展经济、优化分配制度,充分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就是从根本上保护人的物质方面的自尊。创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创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使人们心情舒畅地生活,就是从根本上保护人的精神方面的自尊。创建高度治安的社会,使人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得到充分保护,也是保护正当自尊的重要途径。一切

12、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活动,都应当把保护人类的正当自尊、发展人类的正当自尊作为终极目标。 矫正过度自尊的途径 如果人的自尊是顽固不化的,就谈不上矫正不当自尊的问题。事实上自尊完全6可以教化。大多数人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身修养而使其自尊保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就是大多数人不犯罪的原因,犯罪的人总是少数。 “道德对社会稳定与人们日常生活及交往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维护和保证作用,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往往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道德是以个人为主体来认识和调节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它要求人们主动地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服务,在处理个人与他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13、时进行必要的节制和作出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人能够在法律的规范下,自觉地按道德的要求调整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这是社会基本稳定的基础。道德教育应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加深,以造就更多的有道德的人,由于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因此,法制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同步进行,以使其互相促进。 国民教育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各种教育手段,使公民能够自觉地控制、调节自尊,以使其自尊能与其他人的自尊和平共处,其最高境界是各个自尊非但不互相侵害,反而能互相促进。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接受国民教育,就可以使其自尊保持适当,但对于少数人而言,仅对其进行国民教育尚不够,还必须对其进行治安教育甚至刑罚教育,这些教育手段,能

14、够有效地降低教育者的自尊烈度,使其处于一个比较适当的程度。在我国宋朝的监狱制度中,有对初入监犯人打一百杀威棍的规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在于打压犯人的过度自尊。这种制度早已被废除,它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但这种制度,能够向我们提醒刑罚的目的和作用。 有关犯罪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与独生子女受宠过度、自尊度偏高有直接关系。从人生的纵向来看,自尊度在青少年时期一般处于较高位置,到中年以后才逐渐衰减。青少年时期自尊度偏高,这是其容易冲动的原因。鉴于此应该通过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手7段矫正青少年的过度自尊。 (三)刑事诉讼中的自尊保护与矫正 刑事诉讼

15、的目的,在于控制犯罪,因此,刑事诉讼也必须保护正当自尊,矫正过度自尊。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有正当自尊,也可能都有不当自尊。法官要将其区分开来。对正当自尊,不分彼此,不分罪犯还是非罪犯,都应平等保护,一视同仁。对不当自尊,则应视其偏差程度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矫正手段。 刑事法官矫正犯罪人的不当自尊的主要手段是刑罚。适当的刑罚不但能矫正罪犯的过度自尊,还能够安抚被害人,保护被害人的正当自尊。既能使罪犯消除继续犯罪的主观动因,又能使被害人消除报复犯罪的主观动因。过轻的刑罚非但不能矫正罪犯,反而还会引起被害人不满,给双方都有可能埋下犯罪的种子。过重的刑罚,则使犯罪者的自尊进一步受伤,可能使其自尊度因受压过

16、度而反弹得更高,这为罪犯埋下了更大更强的犯罪种子。 除了从实体上保护自尊,还要从程序上保护自尊,公正的程序,能够令各方当事人无可挑剔,其自尊不会因程序不公而受伤。英美等国的刑事审判中,特别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法庭用语上也称被告人为先生或者女士,要求被告人作某种行为时要先说请。这种做法能够满足被告人对精神自尊的需求。但此种作法如果移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则可能会引起被害人一方的不满,会伤害被害人的自尊。因为根据我国的传统文化,如果法官对刑事被告人说话很客气,被害人便可能认为法官对被告人有偏爱。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对罪犯的态度应该是嫉恶如仇。鉴于此,刑事审判中除应充分保护被告人正当权益外,法官用语还是以中性用语较妥当。 四、历史上两种犯罪控制方式的盲目性 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犯罪控制方式,总的特征是采取严刑峻法,统治者相信8严酷的刑罚能够吓止犯罪,甚至消灭犯罪。这种对刑罚功能的盲目性认识,反过来促使刑罚走向更加严酷。严刑峻法虽然在短期内能够大幅度降低犯罪率,虽然有可能摧毁部分犯人的自尊,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但它同时伤害了犯人亲友的自尊、伤害了有理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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