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权的再审视——以“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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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环境权的再审视以“人类-自然” 环境系统为视角关键词: 环境权 “人类自然”环境系统 宪法化 内容提要: 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一、导言任何权利都是出自人类的自我设计,它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19 世纪的科学确认了人的真正地位,人类

2、通过工具的应用使自身成为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主宰,以人为中心的观念使得人类的技术日新月异、人类的文化辉煌灿烂。但是,诸多人类光环的背后却是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危机,人类为了主宰物理世界而发明的科学技术,最终会导致人类的自我丧失。在人类领域,失去了大自然原有的那种宁静。162,73 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国际上已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在此背景下,环境权被提出。1960 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1966 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

3、环境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专门召开一次会议来共商环保大计。1969 年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萨2克斯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20 世纪 70 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提出,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应包括在人权原则之中,具体而言,环境权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1970 年 3 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4、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而同年 9 月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第 13 届人权拥护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也作了题为“环境权”的法理的报告。该报告倡议将各种有关环境的权利称为“环境权”,并指出: “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有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 ”从而更为具体地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欧洲人权会议接受了东京会议的观点,1971年,将个人在环境纯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 年制定了人类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联合国大会 1966 年决议并

5、于 1971 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庄严的责任。 ”“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护在各自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有关环境权提出的一些资料,详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09-3103页。 )。在我国,环境立法明显早于环境权概念的提出,到现在国家

6、立法层面上尚没有确认“环境权”。而最早提出环境权概念的则是蔡守秋先生,其在 1982 年发表的环境权初探一文中指出, “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2蔡先生提出的环境权为法律上权利的主张具有开创性意义。自此以后,不断有学者在法律权利的范畴内提出新的环境权概念,环境权肯定论以及环境权否定论纷争迭起。二、环境权理论的评述与反思关于环境权,学界对其概念的理解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相对立的倾向:一种是环境权否定论,一种是环境权肯定论。而在环境权肯定论倾向中,根据人与环境权关系的不同,对环境权的理解又分别从人际、种际视角展开。(一)环境权否

7、定论否定论者从环境权肯定论者对环境权界定的缺陷出发,认为环境权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的缺点,很难从法律上对环境权进行准确界定,且可以通过各具体部门法来实现对所谓的“环境权”的保护,环境权概念只会徒增混乱,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环境权否定论出现较晚,而持环境权否定论者及其论著数量相当少,择其要者有宫为所于 2005 年在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 2 期上发表的论环境权之非法律权利属性一文及陆战平于 2005 年在河南社会科学第 4 期上发表的走出困境对传统环境权学说的反思一文。总的来看,环境权否定论在国内的影响力亦非常小,从未成为在学术界引起广泛的关注,也不可能成为学术主流。因此,从环境权概念

8、的提出到现在,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边倒,环境权肯定说一直是国内学术界的主流学说,占据着话语上的霸权地位。这与美国、欧洲及日本4等国学者提出或提倡环境权理论时一直有反对的声音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环境权否定论者所说的环境权概念外延模糊混乱,法律上不易界定等问题确实存在,也准确地反映了当前环境权肯定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基本立场而言,环境权否定论实际上是从传统的权利理论出发来看待最近几十年才兴起的“环境权”理论,但由于时代背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环境权理论的兴起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传统权利理论的无效性问题,故而,用传统的权利理论来批评“环境权”恰恰搞错了方向。而且,近些年来,世界各国有关“环境”方面的权利层出

9、不穷,许多具体的环境权利甚至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强烈地反对环境权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此看来,承认环境权并以之统率各具体的环境权,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二)环境权肯定论环境权肯定论不但承认环境权的存在,而且把环境权利当作环境法律制度建构的逻辑基础,视环境权为环境法的根本理论基础和核心内容。就环境权肯定论者的视角展开而言,学者们在环境权问题上虽存有诸多分歧,但大致仍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人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人际视角;二是把人当作诸物种中的一类,从而从人和除人之外的其它物种之间的关系来认识和界定环境权,即人它物种间的种际视角。由此产生人际环境权和种际环境权两种理论。1.人际环境权(

10、1)人权说(该观点见可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 法学研究1995 年第 6 期;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 中国法学1997 年第 2 期。另外,张文显先生在对权利义务做分类时曾把环境权列入人类权。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03 页。 )。持人权说者往往在一般性地陈述三代人权理论5后,把环境权界定为第三代人权中的一种,或者是根据“环境权”概念的发展史,认为环境权最早提出的时候就被界定为基本人权,并且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得到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的环境基本法等国内法和人类环境宣言、 欧洲人权条约等国际法的确认。基本上,人权说认为

11、环境权是人在优良生活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当然,有个别学者在人权说范畴内又提出了环境权是自得权的说法(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 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 4 期。徐祥民先生把环境权放在人权升华期(他提出的人权发展的三个分期分别是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这一时期所需面对和处理的是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虽然他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但由于他仍然是在人权框架中认识环境权,所以他的自得权环境权仍然在人权论的范畴内。 )。环境权最早被提出来的时候,就是被当作

12、人权来对待的。人权属于应然层面的权利,近代兴起的人权的根据是人的普遍理性,因而人权的有效性来源于伦理,而不是实定法律规范。但是,人权说只是揭示和反映了环境权的某一个方面的属性,并且有待于从应然层面转化到实然层面,特别对是作为人权的环境权进行司法救济,更需要把其发展为法律上的环境权。(2)财产权说(该观点主要有两种视角,一种是基于民法物权理论,参见李艳芳:环境权若干问题探究, 法律科学1994 年第 6 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 中国法学2000 年第 5 期.;一种是基于制度经济学理论,参见余远洲:论环境产权, 湖北社会科学1999 年第 6 期;肖国兴:论中国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的架构

13、, 环境保护2000 年第 11 期。 )。把环境权当作财产权来认识的,其主要有两种6视角,一种是民法物权理论上的,一种是制度经济学理论上的。首先,持物权说者从民法物权理论的角度看待环境权,或者把环境权看作为环境相邻权,认为其具体可包括通风权、疏水权、采光权等,同时亦对环境相邻权与相邻权的差异进行了解释;或者把环境权看作为环境使用权,即人对环境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其次,有学者从制度经济学理论出发,把环境权界定为比传统民法物权更为广泛的产权,认为在法律上确立环境产权,可以在宏观上指导、规划、调节和改善整个社会的环境经济运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并可以从法律上支持环境产业(如环

14、境卫生和环境美化活动等)产业的商业化运作,从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利益机制和动力机制。从看待环境权的视角上来看,不论持物权说的具体内容有多大差异,其都是从民法物权的角度来对待环境权的,即把环境当作人的外在支配对象,实质上把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非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当作了财产权的客体,同时忽略或者说扭曲了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而且,从物权视角来理解环境权,把大量的非物权意义上的环境权给排除在环境权的体系之外,不利于对环境权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物权说仍把环境权理解为私权,产权说则把环境权理解为公权,但尽管存在着这些差异,产权说仍然存在着与物权说类似的缺陷。(3)精神美感权说(该观点

15、参见杜群: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 环境保护2002年第 5 期。 )。持该说者认为,不论是人工环境,还是天然环境,都能够为人提供精神享受,环境权就是一种能够提供精神享受性的精神美感权,并认为环境权具体包括优美风景赏析权以及自然和文化赏析权等。从审美的层次看待环境权,把环境作为人的精神对象,在某种意义上,这极大地推进了对环境权内涵的理解,向人的高级欲求的满足进展了一步。然而,精神美感7不过是环境权的一个层次罢了,却不是环境权的全部。因此,仅从审美的角度把握环境权,显然就忽略了环境权的多层次结构。(4)复合权利说(该观点参见王小钢:揭开环境权的面纱:环境权的复合性, 东南学术2007 年第 3

16、期。 )。持此说者从“综合性理路”出发,根据环境权的属性、特征,主张环境权不仅是人权和普通权利的复合,而且是接受权和行为权的复合,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的复杂性权利。因而,环境权不仅是由不同权利形态的权利组成的权利群,而且是由不同权利因素构成的权利束。复合权利说实际上将有关环境权的多种认识综合起来,试图纠正有关环境权理论的缺陷。然而,这种努力却并不成功,主要原因在于,其将众多的具体环境权利堆积在一起,但却缺乏一个基本的逻辑基点,从而无法将其所谓的诸多权利束进行整合,也就无法消除诸多具体环境权利间的矛盾。另外,对于环境权的概念,还存在环境救济权说。这种理论的缺陷非常明显,其混淆了作为原权的环境权与作为救济权的环境救济权。2.种际环境权种际环境权论认为,法律上的人应该按照不同的法域予以区分,私法上的人是反映人的个体性的“经济人”,公法上的人是“政治人”,社会法上的人是强调人的社会性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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