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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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分享:票据责任知识点分享:票据责任为了方便备战 2013 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1、提示付款。持票人未

2、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付款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3、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举例:A 企业与 B 企业签订了 10 元的买卖合同,B 向 A 发货,A 向 B 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

3、 B 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其却向 A 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 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B 提出抗辩。(2)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举例:A 向 B 签发一张出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出票日期为 4 月 1 日,汇票金额为 100 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 背书给 c,C 背书给 D,D 是最终的持票人,此汇票应该在 7 月 10 日之前提示付款。假设 D 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 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 D 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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