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28-职业卫生管理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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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 二 章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与 措 施第 一 节职 业 卫 生 策 略 与 措 施一 、 全 球 的 策 略由 于 劳 动 生 产 过 程 和 生 产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职 业 性 有 害 因素 对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产 生 严 重 的 危 害 ,WH O 最 新 数 据 指 出 ,全 世界 每 年 发 生 2 亿 5 千 万 起 工 伤 事 故 、1 亿 6 千 万 例 职 业 病 患 者 ,造 成 1 千 1 百 万 人 死 亡 和 巨 大 经 济 损 失 ; 另 外 , 约 有 2 亿 5 千万 儿 童 从 事 有 害 作 业 , 因 此 , 开 展 有 效

2、 职 业 性 损 害 的 防 制 和 职业 卫 生 服 务 , 是 新 世 纪 里 职 业 卫 生 面 临 的 挑 战 。 WH O 提 出 了 “ 人人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 的 全 球 战 略 , 并 认 为 理 想 的 “ 人 人 享 有 职 业卫 生 ” 基 本 框 架 应 包 括 : 更 新 和 实 施 职 业 卫 生 立 法 与 标 准 ; 明 确 和 强 化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OH S)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和 竞 争 力 ; 强 调 雇 主 对 OHS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 加 强 政 府 、雇 主 与 工 会三 方 面 合 作 ; 为 雇 主 和

3、 雇 员 提 供 教 育 、 培 训 和 信 息 便 利 ; 发 展 和 完 善 职 业 卫 生 服 务 ;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开 展 科 学研 究 ; 完 善 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报 告 与 登 记 制 度 , 建 立 数 据 库管 理 系 统 ; 协 调 劳 资 合 作 , 促 使 企 业 将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列入 企 业 管 理 日 程 。W HO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I LO) 对 还 对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工 作 提出 了 5 项 原 则 : 健 康 促 进 与 以 预 防 原 则 , 即 保 护 职 工 健 康 不

4、受 作 业 环 境 中 有 害 因 素 的 损 害 ; 工 作 适 应 原 则 , 即 作 业 本 身与 作 业 环 境 应 适 合 职 工 的 职 业 能 力 ; 健 康 促 进 原 则 , 即 优 化职 工 的 心 理 、 行 为 、 生 活 及 作 业 方 式 与 社 会 适 应 状 况 ; 治 疗与 康 复 原 则 , 即 减 轻 工 伤 、 职 业 病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疾 病 所 致 的 不良 后 果 ;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原 则 , 即 就 近 为 职 工 提 供 治 疗 与 预 防服 务 。 这 些 原 则 体 现 了 对 职 业 人 群 的 健 康 促 进 和 健

5、 康 保 护 的 全面 职 业 卫 生 服 务 , 并 希 望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的 传 播 媒 介 , 卫 生 服 务和 干 预 措 施 , 使 职 工 达 到 : 了 解 熟 悉 自 己 所 处 的 作 业 环 境 ,可 能 接 触 到 的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 及 其 对 健 康 的 影 响 ; 参 与 控 制2 影 响 健 康 的 因 素 , 积 极 改 善 作 业 环 境 和 生 产 方 式 , 自 觉 地 实 行自 我 保 健 , 降 低 职 业 病 , 工 作 有 关 的 疾 病 发 病 率 、 伤 残 率 和 死亡 率 ; 加 强 职 业 人 群 的 健 康 教 育

6、 , 使 劳 动 者 自 觉 的 选 择 有 利于 健 康 的 行 为 。二 、 基 本 原 则针 对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 造 成 的 职 业 性 危 害 而 开 展 的 职 业 卫 生与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 首 先 是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卫 生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其 次 提 供 有 效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 再 次 是 开 展 支 持 性 科 学 研究 、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和 健 康 教 育 。 在 整 个 工 作 过 程 应 遵 循 医 学 的“ 三 级 预 防 ” 原 则 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原则。( 一 )

7、 三 级 预 防 原 则1 第 一 级 预 防即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从 根 本 上 消 除 或 最大 可 能 地 减 少 对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 的 接 触 和 对 职 业 人 群 健 康 的 影响 , 是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 防 制 工 作 中 最 有 效 的 措 施 。 例 如 改 革 工艺 、 改 进 生 产 过 程 、 制 订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等 , 使 工 作 场 所 或 生 产过 程 达 到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要 求 。2 第 二 级 预 防当 第 一 级 预 防 措 施 未 能 完 全 达 到 要 求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8、素 开 始 损 及 劳 动 者 健 康 时 , 应 尽 早 发 现 , 采 取 补救 措 施 。 它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早 期 检 测 , 及 时 处 理 , 防 止 职 业 性 损害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例 如 开 展 职 工 的 健 康 监 护 , 进 行 定 期 的 体 格检 查 , 以 便 早 期 发 现 职 业 病 病 人 , 及 时 治 疗 处 理 等 。3 第 三 级 预 防当 第 一 、 二 级 预 防 措 施 未 能 有 效 地 防 止和 控 制 好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影 响 , 有 些 劳 动 者 已发 展 成 职 业 性

9、 疾 病 或 工 伤 的 患 者 , 此 时 , 应 及 时 作 出 正 确 诊 断和 处 理 , 包 括 脱 离 接 触 、 实 施 有 效 治 疗 、 预 防 并 发 症 、 促 进 患者 尽 快 康 复 等 。( 二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3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作 为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方 针 ,为 政 府 和 企 业 的 生 产 安 全 管 理 , 提 供 了 宏 观 的 策 略 导 向 。 在 这一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逐 步 形 成 了“ 企 业 负 责 , 政府 监 察 , 行 业 管 理 , 群

10、众 监 督 ” 的 职 业 安 全 工 作 体 制 。 这 些 制度 的 建 立 和 配 套 措 施 的 实 施 , 是 消 除 和 控 制 职 业 性 外 伤 损 害 和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职 业 性 疾 病 和 其 它 疾 病 一 样 , 除 与 直 接 与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病 因 有 关 外 , 还 受 到 相 关 潜 在 的 其 他 因 素 影 响 , 如 个 体 的 健 康状 况 、 不 良 的 生 活 方 式 、 遗 传 特 征 等 , 都 可 能 成 为 附 加 的 危 险因 素 。 例 如 , 高 血 脂 个 体 增 加 对 二

11、硫 化 碳 诱 发 心 血 管 病 损 的 易感 性 ; 吸 烟 者 极 大 地 提 高 了 石 棉 接 触 诱 发 肺 癌 的 危 险 性 等 。 因此 , 除 了 遵 循 上 述 预 防 原 则 外 , 还 应 做 好 旨 在 控 制 相 关 危 险 因素 的 “ 初 始 级 预 防 ” ( pr i mor di alpr ev ent i on) 工 作 , 为 职 业性 损 害 的 综 合 干 预 提 供 更 为 科 学 的 依 据 。三 、 防 制 措 施根 据 以 上 原 则 , 职 业 性 损 害 的 防 制 措 施 应 包 括 法 律 措 施 、组 织 措 施 、 技 术 措

12、 施 和 卫 生 保 健 措 施 等 几 个 方 面 。( 一 ) 法 律 措 施建 国 50 多 年 来 , 我 国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职 业 卫 生 和 职 业 病 的防 治 方 面 发 布 了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性 的 文 件 , 对 职 业 卫 生 和 职 业 病的 管 理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政 约 束 力 , 从 法 律 上 防 制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对 职 业 人 群 健 康 的 影 响 。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后 , 党 和 政 府 非 常 关心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 为 了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的 需 要

13、, 保护 广 大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和 身 心 健 康 , 全 国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专 家 和 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律 委 员 会 、 教 科 文 卫 委 员 会 及 人 大 常 委 会 法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专 家 们 ,经 过 10 余 年 的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的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 九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从2002 年5 月1日 起 实 施 。2002 年 6 月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14、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通 过 又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并 于 同 年 11 月1日 实 施 。 这 些 具 有 强 大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为 保 护 职 业 人 群 的 健 康和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职 业 卫 生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是 执 行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的 基 础 。 我 国 自1979 年 颁 布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 TJ36- 79)以 来 ,迄 今 已 发 布 有 关 化 学 毒 物 、粉

15、尘 及 物 理 因 素的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已 达 200 余 个 , 职 业 病 的 诊 断 标 准 70 余 种 ,逐 步 形 成 了 我 国 特 有 的 职 业 卫 生 和 职 业 病 的 标 准 系 列 。 为 了 贯彻 实 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 2002 年4 月 , 卫生 部 以 卫 通 2002 8 号 令 的 方 式 , 发 布 了 第 一 批157 项 国 家 职业 卫 生 标 准 ,其 中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47 项 ,与 职 业 病 诊 断 有 关 的 标准 110 项 , 2004 年 又 补 充 了 “ 警

16、 示 标 志 ” 和 “ 采 样 规 范 ” 两 个标 准 , 还 有 一 批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正 在 制 订 中 。 这 对 全 国 职 业 卫 生的 管 理 , 职 业 病 的 诊 断 、 治 疗 及 预 防 起 到 了 指 导 作 用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是 依 法 对 职 业 卫 生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进 行 管 理 的重 要 手 段 之 一 , 它 从 工 业 生 产 起 始 阶 段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分 类 管 理 、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管 理 , 到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防 护 与管 理 、 职 业 健 康 健 康 监 护 管 理 、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 职 业病 危 害 事 调 查 处 理 及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等 等 诸 多 方面 。 按 监 督 实 施 的 阶 段 , 可 分 为 预 防 性 卫 生 监 督 和 经 常 性 卫 生监 督 两 大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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