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设计导则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7849004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PDF 页数:106 大小:2.1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市政设计导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06页
青岛市市政设计导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06页
青岛市市政设计导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06页
青岛市市政设计导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06页
青岛市市政设计导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0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岛市市政设计导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市政设计导则(10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2012-08-01 发布实施23总 序为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城市道路建设质量,规范道路建设工作,提升城市道路品质和耐久性,在遵守国家规范、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目前城市道路交通特征、地质水文特点以及现有道路建设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内外其它城市道路建设经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实际需要,导则共分为三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分册青岛市人行道铺装技术导则第二分册青岛市城市道路沥青路面结构技术导则第三分册青岛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导则本导则配合相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程实施,道路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

2、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导则自2012年8月1日起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施行。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3层,邮政编码:266061)。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 (试行)、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 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 机构,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城市品质、构建幸福宜居

3、国际化城市,进一步提高青岛 市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市城乡建设委组 织编制了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试行)和青岛市城市园 林绿化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业经2012年7月 23日市长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有关单位在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同 时,必须将导则作为建设工作中的技术依据严格加以贯彻执行。 二、各相关单位将其作为图纸审查、概算编制及各项行政审批 的必要条件。质量监督部门严格依此进行监督和验收。 三、导则试行期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4、期间市 城乡建设委将跟踪导则的执行情况,结合工程实际对导则 进行修编,试行结束后正式颁布实施。 四、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 ? ? ? ? ? ? ? ? ? ?青建城字201238号? 2012?7?27?5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第一部分:青岛市人行道铺装技术导则(试行)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67前 言为提高青岛市人行道建设质量,完善人行道的服务功能,在遵守国家规范、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目前人行道建设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内外其它城市人行道建设经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5、组织编制了青岛市人行道铺装技术导则。编制组通过对青岛市人行道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青岛市人行道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并充分借鉴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外城市,以及上海、杭州和天津等国内城市人行道建设经验,结合青岛市人行道建设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人行道铺装的技术要求,完成了本导则的编制。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设计要求、施工及检验要求和图集。 本导则自2012年8月1日起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施行。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青岛

6、市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3层,邮政编码:266061)。 8主要起草人:鲁洪强 孔祥川 徐国栋 章继忠 王召强 潘文刚 王涛 韩飞 张为玉 郭杨 主要审查人:刘建军 李典龙 曹顺清 陈卫华 1目 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23 专业术语 34 总体要求 44.1 横断面布置 44.2 面层材料的选择 54.3 公共设施的设置 55 设计要求 85.1 设计原则 85.2 铺装结构 85.3 土基 105.4 垫层 115.5 基层 115.6 整平层 125.7 面层 125.8 路缘石、界石及树池 155.9 无障碍设计 165.10 挡车柱 175.11 路名牌、指示牌 176

7、 施工及检验要求 186.1 土基 186.2 垫层 1826.3 基层 186.4 整平层 196.5 面层 19用词说明2211 总则1.0.1为提高本市市政道路人行道工程的建设质量,统一设计、施工和检验,特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园、居住区和广场等区域的人行道设计可参照执行。1.0.3本导则坚持环境友好、以人为本、精细化建设的原则,合理经济的利用道路资源,给行人提供安全、顺畅、便利的通行条件。1.0.4人行道范围内的地下市政管线、地上公共设施及相邻的城市园林绿化应与人行道同步建设。1.0.5人行道的新建与改建宜结合道路或周

8、边区域环境整治同步实施。1.0.6人行道铺装材料宜优先考虑利用再生资源,以保护环境。1.0.7人行道的主要功能是供行人使用,因此本导则中人行道设计不考虑停车。1.0.8人行道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2 编制依据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2008)混凝土路面砖(JC/T446-2000) 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

9、面板(GB/T 25993-2010)烧结路面砖(GB/T 26001-2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0)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01)城市道路(人行道铺砌)(05MR203)城市道路(透水人行道铺设)(10MR204)33 专业术语3.0.1人行道:道路中用路缘石、护栏及其他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3.0.2行人通道:人行道上供行人实际可通行的空间,不包含设施带。3.0.3公共设施: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

10、性设施。3.0.4公益性设施:灯杆、交通标志杆、邮筒、环卫箱及消防栓等。3.0.5公共服务性设施:公交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变电箱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等。3.0.6整平层:置于基层和面层之间,起整平或粘结上下层的作用。44 总体要求4.1 横断面布置4.1.1人行道宽度由行人通道和设施带(包括公共设施带和道路绿化分隔带)组成。4.1.2行人通道宽度应根据预测人流量计算确定,其中各级道路行人通道最小宽度为2m,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火车站及码头附近路段行人通道最小宽度为4m,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行人通道最小宽度为3m。4.1.3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行人通道实际净宽计算确定。4.1.4行人通道的最小

11、净高为2.5m。4.1.5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宜在同一平面上(健身自行车道除外),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使行人与非机动车辆分离,确保行人安全。4.1.6人行道设计应充分考虑与道路红线外用地的竖向衔接,避免出现积水。4.1.7为满足排水要求和保障行人安全,人行道横坡宜采用单面坡,坡度宜为1.0%2.0%。4.1.8人行道绿化分隔带需结合具体情况按一定间距设置排水口,将水排到绿化带或车行道上。4.1.9在沿线建筑紧靠路边区域,人行道应铺设至建(构)筑物墙角;在建筑退界和未建成区域,应按设计要求铺设。4.1.10当道路外侧绿化带宽度大于等于8m时,人行道应结合景观要求5与绿化带做一体化设计。4.2 面

12、层材料的选择4.2.1人行道面层铺装材料应与道路功能定位(现状或近中期规划)相适应,各类人行道面层材料的适用范围可参照表4.2.1。表4.2.1 各类人行道面层材料的适用范围面层类型适用范围快速路 /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居住区公园 周边商业 商务区游览区 步行街石材(花岗岩)再生石荷兰砖同质砖烧结砖透水砖可结合区域环境和条件在运动场所和公园周边适度选取 透水地坪4.2.2沟渠盖板上铺砌的人行道面砖和整平层,其材质和标高应与相邻人行道一致。4.2.3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各类检查井与面层的衔接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井盖上应使用标准规范的专业标识。4.3 公共设施的设置4.3.1一般规定(1)宽度大于

13、或等于3.5m的人行道上,距路缘石外边线1.2m范围内为设置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2)宽度小于3.5m的人行道上公共设施带的宽度原则上不宜超6过人行道宽度的1/3。(3)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0.25m范围内的人行道。(4)公共设施应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4.3.2公益性设施(1)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邮筒、环卫箱、消防栓、路灯杆及电杆等,其设置应优先于绿化、公共服务性等设施。(2)宽度大于5m的人行道,可设置花坛,但必须保证3m以上的行人通道。(3)宽度大于3m且小于或等于5m的人行道,不得在公共设施带以外区域设置花坛。(4)宽度不大于3m的人行道,除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环卫箱、消防栓、电杆、路灯杆等占地宽度小于50cm的必要的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5)设施带中的城市家具(垃圾桶、信息栏、座椅等)应结合周边区域特点进行位置选择及外形设计。4.3.3公共服务性设施(1)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书报亭、电话亭、变电箱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其设置以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广场、公共场地等为主、以符合条件的人行道为辅。(2)以路缘石转弯切点为界的交叉口范围内,为保障行车视线通畅,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7(3)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时,公交候车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