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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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本方案范本为有效遏制 XX 区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X 政201441 号) 、 XX 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 房整20181 号) 、 XX 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 纪发2014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整顿规范提高房地产市场的统一决策

2、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类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分类处置,杜绝新增”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采取“双管齐下、疏堵结合”的办法,以拆违促控违,以集中促日常,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二、基本要求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处置余量”的要求,加大“双违”整治力度,坚决遏制城市违法建设乱象。(一)杜绝“双违”增量。2018 年 1 月 17 日XX 市中心城区整顿规范提高房地产市场工作方案印发后,新发生的“双违” ,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涉及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后处理,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消化“双违”存量。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3、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双违”项目,坚决予以强制拆除。(三)处置“双违”余量。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已纳入 2014 年 8 月 4 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双违”项目和涉及公益事业类、“双创双建”类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三、整治范围及内容(一)整治范围:区中心城区(指环城高速公路环线合围范围内 XX 辖区)及高铁片区范围内 2014 年 8 月 4 日以来的“双违”行为。主要是指东关办事处、新华办事处、仲景办事处、汉冶办事处、五里堡办事处等五个街道,溧河乡、茶庵乡部分区域,中心城区外各乡镇参照本方案开展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二)整治内容:(1)

4、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建筑物、构筑物;(2)侵占住宅小区道路、绿地、楼宇内公共空间等小区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3)已经到期且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4)未经审批在既有建筑上擅自接建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危房翻建除外) ;(5)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水源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6)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突击抢建、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7)群众举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8)擅自审批宅基地、违规建设住宅、私自倒买倒卖宅基地等行为。四、实施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健全“双违”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发布“双违”

5、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公布举报、曝光平台。利用新闻媒体、展板等多种宣传渠道,由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区住建等部门配合,开展以违法建设产生的房屋不安全性、产权不合法性、社会危害性的专题教育宣传活动;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开展专题教育宣传活动。2018 年 3 月 12 日前,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和区住建局牵头,以街道(乡镇) 、社区(村)为单位,对本辖区2014 年 8 月 4 日以来在建和建成的违法建设进行清理清查,实名制登记造册,建立“双违”项目台账,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一个项目一个整治时间表,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指挥部办公

6、室。清理清查期间,由区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对所有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下达停工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各街道(乡镇)委派专人负责监管,确保一个项目一个责任人,坚决对施工现场严格监管,杜绝偷建抢建、二次开工建设,直至处置到位。(二)集中查处阶段。2018 年 6 月 10 日以前,实现中心城区“双违”专项整治大头落地,在建违法项目一律停电停水停工,依法接受查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实施强制拆除。(三)验收巩固阶段。由区中心城区整顿提高房地产市场工作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2018 年 7 月 20日前对“双违”专项整治整体情况进行验收,并分别建立纸质、影像等档案资料,对专

7、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行动效果,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同时,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和完善管理台账,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健全违法建设巡查督查责任体系和考核奖罚体系,严防“双违”行为反弹。五、职责分工(一)在区中心城区整顿规范提高房地产市场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 “双违”整治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中心城区“双违”专项整治工作。(二)区“双违”整治组对“双违”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组织街道(乡镇) 、社区(村)对辖区“双违”进行清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牵头组织对重大“双违”行为查封施工现场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责成街道(乡镇)制止、拆除在集体

8、土地(含宅基地)上突击抢建、新建、改建违法建设的“双违”行为。街道(乡镇)党政正职是辖区“双违”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是主要责任人。(三)按照XX 市 XX 区“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中心城区及高铁片区划分为 20 个网格,每个网格内各明确一名乡镇办责任人和村、社区责任人。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以每个乡镇的边界为一个网格,每个网格内各明确一名乡镇责任人和村、社区责任人。同时成立区、乡镇办、村社区三级“双违”整治巡查队伍。确保巡查区域全覆盖、无死角、无盲点。街道(乡镇)要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每个村(社区)明确 5 名巡查员,每个街道(乡镇)建立 5 人以上的

9、巡查队,由分管副职任队长,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建立“双违”巡查监控网络,确保对本辖区发生的“双违”行为要及时发现,立即制止、拆除,并及时上报区“双违”整治组;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五由乡镇街道向区“双违”整治组报告本周发现、处置“双违”情况;每周一上午区“双违”整治组向市“双违”整治组上报整治情况。重大“双违”案件随时报告,随时处理。(四)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违法施工行为,并及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物业管理条例督

10、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加强监管,发现、劝阻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建设。(五)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实施建设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负责对违法占地进行依法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六)XX 规划分局按照城乡规划法积极配合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做好审批内容的衔接工作,对建设项目是否违反城乡规划予以认定。(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对发现的违法施工行为及时移送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对违法施工企业上报市住建部门落实降低资质等级、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等处理措施,限制其参与辖

11、区范围内一切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八)公安机关依法负责维持查封、拆除施工现场的秩序,对擅自启封、强行施工以及阻扰妨碍强制拆除的,要依法及时给予查处;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九)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双违”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启动问责程序,对参与、支持、包庇、纵容“双违”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辖区供水、供电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查处“双违”行为,及时对“双违”项目停水、停电,对私自接电、接水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六、保障措施(一)实施公示曝光。在新闻媒体上加强宣传,并设立公示平台和曝光台,

12、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和参与“双违”专项整治工作,全程公示整治工作进程,把查处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同时,对“双违”行为发现一起曝光一起;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坚决在曝光台上连续曝光,形成高压态势。(二)鼓励举报投诉。开辟和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设立 XX 区“双违”整治工作公众微信号,对外公布举报电话(XXXXXXXX)等联系方式,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区财政拨付资金 100 万元用于奖励“双违”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个人及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凡举报属实,按照发现时间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 200 元2000 元的奖励。(三)强化联动机制。在“双违”查处中,特别是在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中,相关法律文书由综

13、合执法局即报即批,或是委托授权审批,缩短相关法律文书报批时间,简化“双违”查处的审批程序,把查封施工现场的时间压缩到最低,从机制上确保查处工作的效率。(四)落实信息共享。区城管(综合执法)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和有关街道(乡镇)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监管、查处上的漏洞。区“双违”整治办积极与市“双违”整治办对接,联合查处办理违法案件。七、责任追究区“双违”整治办每周要对各街道(乡镇)发生的“双违”行为进行排名通报,对各街道(乡镇)及区直相关单位查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落后的,印发简报予以通报批评。对“双违”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人员将由纪检监察

14、机关按照XX 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XX 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X 纪发201413 号)文件予以严肃问责。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双违”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未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视情节轻重,从严追究相应责任人员责任。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查处不力,未及时发现或发现违法建设未采取措施有效制止,造成违法建设形成的,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对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从严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街道(乡镇) 、社区(村)对辖区违法建设未及时上报、不积极配合“双违”查处工作,或倒卖土地、以租代征向他人提供土地从事违法建设,以批宅基地为名支持纵容违法建设的人员,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撤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从严从重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违法建设,或允许他人利用本单位土地从事违法建设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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