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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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的通知 文 号穗牧医201031 号 文件类 型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 关 市农业局 发文日期2010-10-11 实施日 期2010-10-11 失效日 期2015-10-11 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局属单位:为保障本地生猪安全养殖,按照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畜牧处反映。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本地生猪安全养殖,按照广州市生猪

2、养殖管理办法(穗府201015 号)第十三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猪养殖场户是生猪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养殖出栏销售的生猪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禁止出售含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第三条 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的生猪出栏销售前,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对本场户出售的生猪进行违禁药物检测。违禁药物是指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具体品种由广州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公布。第四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指定 1 人负责本场户实施违禁药物自检和自检记录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所在区、县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

3、五条 生猪养殖场户对出栏销售的生猪进行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应当在生猪出栏销售前 7 天内进行;(二)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应当符合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的要求,即以同一养殖场户中养殖条件相同的生猪为一检验批,出售的同一检验批的生猪数量 10 头以下、1050 头、51100 头、101250 头、251 头以上的,分别抽取 12 头、25 头、38 头、512 头、7 头以上的生猪的尿液进行检测;(三)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在广州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记录簿上如实记录自检结果,并应当保存 2 年以上。自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售,应当及时报告所在

4、区、县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六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组织本行政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养殖场户的生猪进行抽查检测。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时,应当检查生猪养殖场户的自检记录,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抽查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在广州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抽查检测记录簿上如实做好记录;每年的抽查检测应当基本覆盖本行政区域出栏销售生猪申报检疫的养殖场户。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查检测确定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移送案件查处的跟踪力度,同时将查处情况报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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