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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街道(社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部门、居委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街道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配置是指街道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使用则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等。处置包括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职责及
2、范围 第四条 街道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 ,牵头负责本街道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处置管理。单位使用(含个人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均由街道资产办按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卡) 。 第五条 街道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作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 理。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如遇人员调整,则自然替补) ,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清点、出租、外借、内部调拨、维修、报损、报废等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 1、街道
3、各部门、居委会购置(包括上级部门、社会机构配置或赠送)的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不足 500 元或 1000 元的,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3、街道自有的各类房屋,包括产权房,使用权房、公建配套房、自建房屋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 第七条 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标准 1、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调剂与购置相结合,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需配置资产的,原则是优先调剂,如确有不足再进行租赁或购置。购置资产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定程序报批,临时性工作
4、结束后,由资 产办收回该资产,统一调剂使用。 3、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 配置国有资产应列入办事处、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购置、维修计划,经主任办公会审定。由资产办根据现有库存调拨、划拨使用,确有不足则根据审批程序报批购置。配置资产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配置资产金额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党群部门的报书记办公会议审定,行政部门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配置资产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报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5、因特殊原因需要购置、调拨、划拨、维修年度预算外的资产,应及时追加预算,并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资产的购置手续 1、资产购置的手续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应先到街道资产办领取XX 街道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一式二份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交由资产办依据实际采购发票编号确认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报销依据。 2、凡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均由财务部门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其他属自行采购范围的货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资产办统一采购,也可经资产 办同意,由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 第十条 资产的调拨、划拨 资产的调拨、划拨由资产调入或调出,划入
6、或划出部门填写XX 街道固定资产调拨/划拨单 ,经资产办办理调拨、划拨手续后进行实物调拨、划拨。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取得后,由财务部门、资产办专人负责分别及时登入总账、明细账和实物账,并进行编号。分配到各部门或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各科室或个人办理领用手续,制作XX 街道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卡片 ,一式二份,一份由各部门留存,一份交资产办;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人岗位变动时,原则上不作资产转移,由本部门负责人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变更XX 街道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卡片相关信息,报资产办登记备案。工作人员调离
7、、退休时,应当在其使用的资产移交完毕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如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经分管国有资产领导同意,统一由资产办按照相关规定和 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资产的清查盘点 国有资产每年全面盘点一次,由资产办、财务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共同实施,并做好盘点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每年由资产办会同人才办、纪检监察室对各部门资产保管的完好率、利用率、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的维修保养 由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
8、保养。各使用部门应了解其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应自行组织检查并判断维修方法,保修期之内的,通知厂商维修。已过保修期的,会同资产办寻找合适的维修厂商,调查损坏原因,判断其维修价值及维修费用。将处理意见填写XX 街道固定资产维修/保养申请表 ,由资产办按规定报批。维修结束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检验维修质量。确无维修价值的,列入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因个人使用不慎造成资产损坏、缺失、遗失的,应书面写明情况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会同资产办、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根据资产使用年限计算损失价或评估损失价,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损失 金额 1
9、0 万元以上则提交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1)因非工作需要使用资产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2)因工作需要个人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的,由个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 60%。 (3)因保管不慎造成资产缺失的、遗失的(包括被窃),按资产新旧程度进行赔偿,资产购入不满 1 年的(含 1 年) ,按其原值的 50%承担个人赔偿;资产购入超过 1 年不满 3 年(含 3 年) ,按其原值的 30%承担个人赔偿;资产购入超过 3 年以上的,按其原值的 10%承担个人赔偿。价值较高的耐用品(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 ,具体赔偿标准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0、。 (4)造成资产损失在 5 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在事发 2 年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如因工作失职、违规操作造成资产损失的,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出租、变卖国有资产,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瞒报、虚报、坐支、截留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造成单位损失的,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第十七条 资产的报废、报损 1、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
11、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2、资产的报损、报废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按不同情况处理。属于自然损耗类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XX 街道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 ,经分管领导审核,由资产办汇总报主任办公会审定,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向区财政办理核销手续。办事处本部报废固定资产,单价 5000 元以下且年批量报废累计金额 10 万元以下,事业单位单价 5 万元以下且年批量报废 30 万元以下,由资产办提交上会审定,并报区财政备案后交财务部门销账;超过规定额度的,须报区财政审批后核销。报废资产处置款及时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八条 处置车辆、房屋,须按照区财政有关
12、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房屋经营管理第十九条 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及责任 1、资产办负责对街道产权房、使用权房、公建配套调 拨使用的房屋、历史遗留的搭建房屋等各种来源取得的房屋进行清查、排摸及管理工作。按照房屋不同的来源分别设立房屋的明细账和备查簿。 2、街道房屋出租、出借统一由资产办负责。规范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程序,出租、出借房屋须经资产办分管领导审核,并按照党工委、办事处议事规则和有关“三重一大”的制度规定操作,确保房屋资产的保值、增值。 3、财务部门负责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费用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对取得的房屋资产收入足额、及时上缴区财政。4、由各使用部门、居委会负责对办公用房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进行日常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如确需变更用途和性质的,须报资产办,经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为提高街道房屋资产利用率,使之保值增值,资产办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对街道房屋资源进行置换和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办会同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自治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本街道辖区内新建住宅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配置工作,并负责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明。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街道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等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文件不符,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