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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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辅助用电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辅助用电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规范辅助用电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公司范围内,仅限使用公司配备且批准使用的各类电器及用电设备或设施。第三条 日光充足时,除检修照明设备外,严禁开启各类照明装置。第四条 声控、时控、光控等自动控制的照明设备应设专人定期进行维修或调整,保证控制装置设置合理,工作可靠。第五条 单机上手动控制的照明设备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启,当处于待机状态,且待机时间将超过 20 分钟时,应关闭除梯道照明外所有本机工作照明。第六条 室内照明应在人员离开时及时关闭。第七条 使用空调时,必须关闭门窗。第八条 办公室空调夏季制冷温度

2、不能低于摄氏 26 度,冬季制热不能高于摄氏 18 度,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停机。办公楼的中央空调,下班时必须关闭空调开关,以防风机空运转缩短寿命以及不必要的电能浪费。第九条 变电所、电气室的空调原则上只限制冷且环境温度高于 25开始启用。对于发热量较大且散热缓慢的电气室,可适当降低空调启用温度,保证电气设备稳定运行。第十条 使用电暖气时,必须关闭门窗。当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暖气电源。第十一条 电加热锅炉及电热水器应根据使用需要分时段进行加热,严禁 24 小时不间断工作。第十二条 个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饮水机等办公室设备应在人员长时间离开前或下班时予以关闭。第十三条 其他电器应根据需要使用,停用时要及时关闭总电源。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无技设部出具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供电。第十五条 任何职工都有监督本细则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电话:。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技术设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根据年度节能奖分配及能耗指标考核细则扣发该部门季度节能奖。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修厂九公司项目部。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技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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