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生鉴定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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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包含轉介前介入、鑑定之基本原理、各類鑑定安 置流程、鑑定安置之實施及安置環境及其安置原則等五大項,議細介紹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安置之原理原則。一、轉介前介入 特殊教育是普通教育的支援系統之一,學生之學習或適應問題如果能在普 通教育環境中得到適當的支援並解決,就無轉介之必要。如此一來可減少學生 適應新環境的困難,亦可避免標記作用所帶來的影響。 就融合的觀點而言,學生在最少限制環境中學習,對其發展最為有利,因 此,並非一旦發現學生有學習或適應上的困難即予以轉介、鑑定,需先在原學習環 境進行介入輔導至少一個月後,若經評估仍需更換

2、學生教育安置時,才考慮申 請轉介,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此即所謂轉介前的介入 。當學校在提報學生給鑑輔會鑑定之前,應先進行轉介前介入輔導。轉介前 之介入可經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協調統合,討論出適當之介入 方案,責付執行,並記錄結果。其處理流程可以參考下圖: 了解學生及家 庭生態變化教師調整課程、 教材教法與評 量方式運用班級經營 管理策略改善 學生環境就醫診斷評估, 並進一步治療其他可能因素 造成發現疑似特殊教育學生針對學生問題進行輔導至少一個月後狀況改善學校列冊追蹤輔導沒有改善轉介校內特教業務承辦人徵求家長同意轉介鑑輔會二、鑑定之基本原理 (一)鑑定之意涵 鑑定是指經由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

3、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 鑑輔會 )依照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 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二)鑑定之功能本手冊所指之鑑定為經鑑輔會為學生之分類及安置所進行之鑑定與評量, 其主要功能如下: 1.確認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並提供適性教育安置。 2.依其障礙特質,建議所需之相關服務(如專業治療、輔助器材、交通服 務、教育調整等) 。 (三)鑑定申請資格就讀本縣學校學生,若有特殊教育需求,須申請鑑定安置或相關服務時, 可逕向鑑輔會申請鑑定。 (四)鑑定標準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民 91,教育部)各類

4、特殊教育 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 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 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如下類別定義鑑定標準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 能力上有嚴重困難者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 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情形。 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

5、後天原 因,導致視覺器官之 構造缺損,或機能發 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 覺辨認仍有困難者1.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測定 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2.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由眼科醫師以 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類別定義鑑定基準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 因,導致聽覺器官之 構造缺損,或機能發 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 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 辨識有困難者1.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 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2.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由 聽力檢查師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 定者。 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 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

6、較,有顯著偏差或遲 緩現象,而造成溝通 困難者1.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 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 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2.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 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 溝通困難者。 3.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 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 現象者。 4.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 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 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 之機能有部份或全部 障礙,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基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 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身體病弱

7、罹患慢性疾病,體能 虛弱,需長期療養, 以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嚴重情緒障 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 應顯著異常,嚴重影 響生活適應;其障礙 並非因智能、感官或 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 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 精神疾患、情感性疾 患、畏懼性疾患、焦 慮性疾患、注意力缺 陷過動症、或有其他1.行為或情緒顯著易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 之常態者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 之。 2.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 應困難者。 3.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 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 導無顯著成效者。 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 問題者類別定義鑑定基準學習障礙因神經

8、心理功能異常 而顯現出注意、記憶、 理解、推理、表達、 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 等能力有顯著問題, 以致在聽、說、讀、 寫、算等學習上有顯 著困難者;其障礙並 非因感官、智能、情 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 刺激不足、教學不當 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 成之結果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 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 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 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 輔導無顯著成效者。多重障礙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 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 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 響學習者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各類障礙之鑑定

9、原 則、基準。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 常而顯現出溝通、社 會互動、行為及興趣 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 應上有顯著困難者1.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2.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3.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嬰兒因 生理、心理或社會環 境因素,在知覺、認 知、動作、語言及溝 通、社會情緒、心理 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 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 緩,但其障礙類別無 法確定者依嬰幼兒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 研判之。一般智能優 異指在記憶、理解、分 析、綜合、推理、評 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 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1.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 五個標

10、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 2.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 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現者類別定義鑑定標準學術性向優 異指在語文、數學、社 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 學術領域,較同年齡 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 表現者1.某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 正一點五個標準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經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 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2.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 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奨項者。 3.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 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4.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 師推薦,並檢附

11、具體資料者。藝術才能優 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 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 傑出表現者1.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 五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或術 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2.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3.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 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創造能力優 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 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 發明、或問題解決者其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 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 上者。 2.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3.專家學

12、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 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領導能力優 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 組織、溝通、協調、 預測、決策、評鑑等 能力,而在處理團體 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其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 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 者。 2.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 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 者。 類別定義鑑定標準其他特殊才 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 運用、電腦、棋藝、 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 潛能或傑出表現者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 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專

13、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 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三、各類鑑定安置流程本縣教育鑑定分為二類,一為身心障礙類鑑定,二為資賦優異類鑑定,說 明如下。 (一) 身心障礙類鑑定是指欲申請安置於公私立幼稚園及國民中、小學特殊班之各類別身心障礙 學生(學習障礙除外) ,經由鑑輔會蒐集心評資料並評估其適性安置及所需之相 關服務。針對學習障礙類學生,因其鑑定方式不同於其他類障礙學生,故以下 分述之:項目身心障礙類學習障礙類申請對象1. 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2. 經公私立教學醫院或本縣指定鑑定 機構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 院所發之診斷證明者。 3. 經各校校內初篩,疑似身心障礙之

14、 學生。1.符合學習障礙學生鑑定原則鑑 定基準所列行為特徵之學生。 2.學校篩選之學習障礙學生,其 因學習障礙在校接受特教班特 教服務或輔導室相關服務登記 有案(一學年以上) ,並具有相 關輔導紀錄資料(如 IEP 資料)。申請時間1.定期辦理:屆齡或畢業前(每年四、 五月份) ,依縣政府公文通知之期限 內申請。 2.平日申請:若有需要,不論是個人 (家長或相關人士)或團體(學校或 機構) ,備齊相關文件,即可隨時向 鑑輔會申請鑑定。依縣府特幼課公文所定時間項目身心障礙類學習障礙類各校辦理事項1.確定已做過相關輔導處理措施(轉介 前介入)並備有紀錄。 2.確定需要心理評量小組鑑定。 3.取得家

15、長同意。 4.協助家長填寫轉介申請表。 5.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並寄送至本 縣 鑑輔會。6.電話聯絡鑑輔會確認是否收到鑑定申 請資料。 7.協助心理評量小組蒐集相關資料並安 排測驗場所。 8.依會議決議結果至本縣特教通報系統 網站通報。1.各校業務承辦人舉辦校內說明 會。 2.填寫轉介資料並取得家長同意 書。 3.校內初步篩選。 4.針對疑似學習障礙學生蒐集指 定之文件。 5.將個案資料送交承辦學校。6.心評人員到校時安排測驗場所。7.必要時陪同家長參與綜合研判 會議。 8.為疑似學習障礙學生填寫觀察 紀錄。備註申請高中職特教班暨特殊教育學校安置 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統籌辦理,相關規 定及報名

16、表格以該年度簡章為準。向鑑輔會申請學習障礙鑑定,取 得證明後可憑此證明申請升學輔 導、考試適當服務或相關資源。 九十三學年度之前依縣府公文辦 理,九十三學年度之後則併入身 心障礙類鑑定安置流程中辦理。各類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學習障礙除外)家 長向學區學校輔導室申請轉介 (表(表 1表表 5)資料送至鑑輔會心評小組教育評量轉介桃園縣幼稚園 國中小特教班轉介國立 特殊學校安置建議書送達家長 (綜合研判會議七日前)綜合研判會議鑑輔會安置會議未 錄 取錄 取向學校報到學前特教班普 通 班啟 智 班啟 聰 班資 源 班視障巡輔班 在 家 教 育暫 緩 入 學向學校辦理報到、設籍、編班入班後三個月由導師評估學生適切性不適切適切鑑輔會追蹤輔導延長 修業 年限學習障礙鑑定流程否是否是 否是 舉辦鑑定作業流程說明會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鑑定申請 (表(表 6)學校受理申請學校實施初步篩選 (表(表 7)鑑輔會鑑定報名 (表(表 8)鑑輔會鑑定綜合分析召開綜合研判會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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