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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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医科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zhimx 发布时间:2007-4-18 阅读:954 次 校党字(2006)695 号第一章 总 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 政策,落实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 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广东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第一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分级负责。即学校的主要党政负 责人是我校计划生

2、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负责;各学院、机关各部(处) 、教辅单位、 附属医院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负责。完成人口计划 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 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属地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各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有关职能 部门必须根据各自承担

3、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 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在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教 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 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 婚育管理第六条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措施是鼓励晚婚、 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计生法规定允许生第二个孩子 的人生育第二胎;针对育龄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

4、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婚前 保健、孕产期保健、以及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制度,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幸 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本校辖区内的居民都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 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 凡已婚的女教职工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 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 符合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 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夫妻中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在境外定居、或是外国公民者,生育问题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按

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校内流动 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责任承包” 。各用工单位、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 租赁经营的单位、以及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的单位等,负责对所属的流动人员开展计划 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第十二条 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单位在招聘临时工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 经营业务、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查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五章 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十

6、三条 在校学生提倡晚婚晚育。树立正确的的婚姻恋爱观,接受青春期健康教育和生殖 健康教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广东省计划 生育条例 ,遵守学校计划生育规定。暂缓期限到期户口缓迁满两年,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办理迁移手续。逾期 不办理者,保卫处应将其户口按派遣情况迁移到其派遣地。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时应携带原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建立研究生新生婚育情况证明 卡。在校期间结婚及入学前已婚的女研究生原则上应采取避孕措施,待完成学业后再生育。未 经审批怀孕者,要采取补救措施。年龄较大的(女生 24 周岁以上,男生 26 周岁以上)在校研究生要求

7、结婚,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并同意,计划生育办公室签注意见及备案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晚育条件的女学生如怀孕,必须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第六章 优待和奖励第十五条 实行晚婚、晚育者可享受下列奖励:1、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奖励晚婚假十日。2、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奖励晚育假十五日。第十六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可享受下列优待: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从办证当月起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至 小孩年满十四周岁止。2、女教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8、增加优待产假三十五日,男方可享受十日看护假。 以上假期不影响本人工资和原有福利待遇以及考核、评奖等。3、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住房。在小孩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 工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4、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未曾生育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教职工,以及终身无子女的 教职工,在退休时按照属地政府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奖励及优待:1、绝育手术 政策内生育后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的,发慰问金二百元,术后可享受计 划生育优待假(输卵管结扎的三十日,输精管结扎的十日) ,手术费用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报 销。2、放置宫内节育器 政策内生育后上

9、环的,发奖励金三十元(重复上环不再发给) 。术后可 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三日,手术费用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报销。3、取出宫内节育器 女教职工按规定上宫内节育器后,因故需取出的,经医疗保健机 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可予取出。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二日,手术费用 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报销。4、人工流产 教职工按计划生育后已落实结扎或上环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施行补 救措施后,发营养补助费二十五元,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休息时间按医嘱)手术费用 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报销;凭有关证明经学校计生办备案采取其他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 施行补救措施后,手术费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报销,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5、施

10、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如确因手术原因所致,需继续治疗并因此需延长病假的,凭 有关部门证明,可继续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第十八条 对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的学校主要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分管 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和在计划生育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十九条 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按照广 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并享受有关优惠的退休待遇。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1、超计

11、划生育的,一律开除公职。2、包庇、藏匿、容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或知情不报的,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 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3、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故意毁 坏其财物、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 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犯有广东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所列行为的,按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受经济处

12、罚而致生活困难的,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学校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指标的单位,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 “一票否决” 。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在招聘雇用临时工、或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租赁经营业务、 或签定校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按广东省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的,按章处罚。影响学校计 生工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拟调入我校或拟在我校应聘的已婚育龄人员,应在调入或应聘前落实“一孩 首选上环、二孩首选结扎”的节育措施,因病不能落实的,应出具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或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来校报到时均应到指定医疗部门进行复检。如 有弄虚作假或无故拒不落实的,予以退回原单位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教职员工及校内居民有权利、有义务对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给举报人以奖励并为其保密。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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