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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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1 年 10 月 17 日审议通过,自2011 年 10 月 28 日施行;2013 年 6 月 14 日修订,自 2013 年 9 月 16日施行;2015 年 5 月 22 日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28 日施行;2017 年2 月 10 日修订,自 2017 年 3 月 7 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阶段,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期

2、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个日历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 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审批方向,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根据客户

3、申报的材料,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信息,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纸质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审核。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五条 会员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

4、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 5 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会员和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九条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 套期保值品

5、种、 交易部位、 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十条 交易所自收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

6、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企业性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 (二)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加工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加工订单; (二) 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三)买入套保

7、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 贸易及其他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二)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第 20 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5 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交易所在申请截止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批,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

8、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及期权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库存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五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

9、额度的会员和客户,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通过对历史投机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六条 期权行权时,期权套期保值持仓转化为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报

10、告现货、期货及期权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在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利用套期保值额度,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强制减仓的,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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