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中小学暨公(私)立幼稚园特殊优良教育专业人员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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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桃園縣中小學暨公桃園縣中小學暨公(私私)立幼稚園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遴選要點立幼稚園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遴選要點 一、宗旨: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倡導教師專業精神,提振教師服務士氣, 激發教師服務熱忱。 二、遴選對象: (一)凡本縣三所縣立高中、公(私)立中小學之合格校長、教師及公(私) 立幼稚園之合格園長、教師,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 (二)有關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說明: 1. 年資計算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擔任三所縣立高中、公(私)立 中小學、公(私)立幼稚園編制內正式教師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不含代理代課、實習)。 2. 男性教師扣除服兵役年資後,其服兵役前之服務年資與退役後服 務年資併

2、計。3. 三所縣立高中、公(私)立中小學、公(私)立幼稚園服務年資需連續, 始得採計年資。 三、推薦標準:(一) 基本條件: 1. 三所縣立高中及中小學: (1)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學績優者。 (2)在本縣服務連續滿五年以上者。 (3)最近三年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4)最近三年年考績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四條一款者或 甲等者。 (5)最近五年內未曾榮獲過縣特殊優良教師表揚者。 (6)最近十年內未曾榮獲過師鐸獎表揚者。 2. 幼稚園: (1)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學績優者。 (2)在本縣服務連續滿五年以上者。 (3)最近三年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4)最近三年年考績列公立學校教

3、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四條一款者或 甲等者(適用公立幼稚園)。 (5)最近五年內未曾榮獲過縣特殊優良教師表揚者。 (6)最近十年內未曾榮獲過師鐸獎表揚者。 (7)最近三年內未曾榮獲過桃園縣公私立幼稚園慶祝教師節表揚績 優服務人員及優良教師表揚者。 (8)公(私)立幼稚園園長及教師須持有幼稚園教師證書且年資為本縣 教職員一覽表登記有案者。(二) 特殊條件: 1. 三所縣立高中及中小學: (1)妥善經營班級,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並輔導其適性發展有卓著 成效者。2(2)充分發揮專業、敬業及樂業之精神與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 氣之特殊事蹟者。 (3)對專業領域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 成效

4、者。 (4)辦學具有卓著績效者。 2. 幼稚園: (1)園長: 甲、為現任園長,且園長年資在該園累積達三年以上者。乙、執行教育工作具有顯著成效者。丙、從事教育工作能發揮愛心、有具體事蹟者。丁、長期獻身教育工作、負責盡職、績效卓著者。 (2)教師: 甲、能因應個別差異、教學認真、改進教材教法者。乙、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 蹟 者。丙、對其專業領域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 有具體成效者。 四、推薦名額: (一)三所縣立高中及中小學: 1. 學校教師部分:九十班以上學校至多推薦四名,六十班以上至八 十九班學校至多推薦三名,三十班以上至五十九班學校至多推薦 二

5、名,未滿三十班學校推薦一名。 2. 借調教育局教師部分:由教育局推薦至多五名。(連續借調服務 滿二年以上)。 3. 校長部分:由教育局推薦。(二) 幼稚園:1. 園長:符合表揚之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者,每園得推薦一名。2. 教師:符合表揚之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者,立案班級數在五班以 下(含五班),每園得推薦一名;立案班級數六班以上,每園得推 薦二名。五、推薦方式及程序: (一)三所縣立高中及中小學暨公立幼稚園: 1. 各校成立遴薦小組:依本府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遴選要點辦理, 由各校校長召集單位主管、教師暨家長代表組成遴薦小組五至十 五人(未兼行政教師及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研訂特殊優 良教育

6、專業人員遴選作業方案,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2. 由家長會、教師會、學校行政單位、學生自治會推薦人選,向學 校遴薦小組提出推薦;亦可逕向遴薦小組提出自我推薦。 3. 各校遴薦小組做成決定公佈薦送名單,並於規定之期限將推薦表 等相關資料送交承辦單位。3(二)私立幼稚園:由各園成立遴薦小組(含單位主管、教師及家長代表), 經遴薦小組決定薦送名單,並於規定期限前將推薦表等相關資料送 交承辦單位。 (三)如未依規定辦理相關遴選作業,取消資格。 六、實施時間:(一) 學校推薦:每年五月上旬前完成。(二) 縣遴選小組初選:每年六月上旬前完成。(三) 縣遴選小組複選:每年六月中旬前完成。(四) 表揚:每年教師

7、節以前完成。 七、遴選程序: (一) 初選: 1. 由本府組成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遴選小組,就各校及教育局推 薦人選中,進行實地訪查、評選,提出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名 單。 2. 遴選小組組成方式由本府教育局訂定之。(二) 複選:由教育局長召集所屬督學、課長、校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代表組成複選小組。針對初選小組提出之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名 單中,評選出師鐸獎人員。 八、表揚名額: (一)師鐸獎:三所縣立高中及公(私)立國中教師五名(未兼行政教 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公(私)立國小教師九名(未兼行政教師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幼稚園教師一至二名、園長一名。 (二)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1. 三所

8、縣立高中及中小學:一二至一八名。經本縣特殊優良教 育專業人員遴選小組評選通過者。2. 幼稚園: (1)園長計二十人。 (2)教師計三十人。 九、表揚方式: (一) 表揚日期:師鐸獎及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於本縣教師節慶祝活動 中表揚。(二) 獎勵種類: 1. 師鐸獎獲獎人員,每人頒發師鐸獎獎座乙座、獎狀乙紙、獎金壹 萬元。 2. 特殊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每人頒發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3. 各校(園)遴薦之優良教育專業人員,由服務單位自行公開表揚 獎勵。(三) 經驗傳承: 1. 邀得獎人參與相關研習活動,進行教學理念傳承及經驗分享。 2. 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視需要刊載於相關刊物內。4十、遴選小組評選錄取後,如發現表揚人員有不符表揚之條件或有資料不實 之情事,得取消其表揚資格。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府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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