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行一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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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考试时间:考试时间:2013 年 1 月 19 日 上午 9:00-11:00题型题型:一、一、判断 二二、单选、多选 三三、名词解释 四四、简答 五五、案例 一、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 1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 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 白板规则白板规则:殖民地或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新独立国家,有权拒绝继承原宗主国或殖 民地国家等被继承国的条约,这被称之为“白板规则” 。 3 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 与他国作

2、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的卷入战争的行为的国家。 4 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在特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或 利益而永久使用。这是对国家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 5 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即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罪和劫机罪 等。轻微的犯罪事件,如违警罪不构成引渡条件。 6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罪犯的国家,按其所签订的有关条约 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不同意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

3、在其境内 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本国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本国法律以对待任 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7 庇护庇护:又称领土庇护,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本国迫害(通缉或追诉) 的外国人依其请求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的国家行为。 8 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 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无须事先申请批准,均享有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力。 9 登临权登临权:又叫检查权,是一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 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检查的权力。 10 条

4、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 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1 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又称危急情况,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急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 状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 12 报复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措施。 13.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领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 海域,就是领海。 简答题:简答题:1.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P317P317答: 如果一个条约有

5、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则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否则1第三国不负有该项义务;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则原则上须经第三2国同意,但在第三国无相反表示时,推定其同意接受;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3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可取消或变更,但经确定其另有协议者不在此限; 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权利,当事 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2.2.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P342-3462答: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予尊重,不侮人格,不得实1施搜查、逮捕或拘留;但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代表

6、犯罪行为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的实 施,也不排除由于外交代表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的他人正当防卫的实施;接受国有责2任保护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包括保障安全,防止任何侵害行为发生,并对侵犯外交代 表人身自由和尊严的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外交代表 的私人寓所与使馆馆舍一样享有不得侵犯权和保护;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不得侵犯;外 交代表的财产也不得侵犯,但不享有接受国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情形除外。 (3)管辖 豁免: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其刑事1责任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在民事纠纷中,接受国法院不得对2其

7、实行审判,也不得采取强制执行,其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行政事项上,如免除外 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登记,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例外,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办的不动产不 在此列;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 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 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外交人员管辖豁免放弃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在民事或行政诉 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也应由派遣国单独明示作出。 (4)免除作证义务,包括没有提供证词的义

8、务。 (5)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外交代表免除 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或地方的捐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 。但间接税等不 在免除之列。与外交代表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3.3.结合国际法案例说明国际海洋法上紧追权行使的条件。结合国际法案例说明国际海洋法上紧追权行使的条件。(大家自己筛选归纳!)紧追权的行使条件紧追权的行使条件 P231:紧追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下列规则: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 1域开始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 时,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紧追只有未

9、曾 2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旦中断,紧追权即宣告结束;在被追逐者进 3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必须终止;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经 4政府授权的其他船舶或飞机执行。 参考案例参考案例:“塞加号”案“塞加号”是一艘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下称圣文森特)登记、为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塔博纳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油轮。1997 年 10 月 27 日, “塞加号”越过几内亚比绍和几内亚之间的海洋边界,进入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 3 艘渔船供应汽油。10 月 28 日, “塞加号”跨过几内亚专属经济区的南界,被几内亚巡逻艇“塞加号”。在扣船过程中,两名船员受伤。该船及其船员被带往

10、科纳克里,船长被拘留。不久,几内亚当局在初审地方法院对“塞加号”船长提出刑事诉讼。12 月 17 日,初审法院判决“塞加号”船长犯了有关禁运、欺诈和逃税罪,并处以罚金,没收了作为支付担保的该船及其货物。1998 年 2 月 3 日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1997 年 11 月 13 日,圣文森特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 条迅速释放“塞加号”及其船员。12 月 4 日,法庭指定临时措施,命令几内亚在圣文森特提供合理的担保后迅速释放该船及其船员。1998 年 2 月 20 日,圣文森特和几内亚协议将争端提交法庭解决。判决及其依据 :法庭认为,根据公约第 111 条

11、行使紧追权的条件是累积的。紧追要合法必须满足每一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沿海国当局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按照公约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既然“塞加号”没有违反按照公约可适用的几内亚法律和规章,扣押该船当然没有法律依据。几内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追逐开始前发出了必要的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而且,无论其开始可能存在的法律根据如何,追逐船被召回构成了任何追逐的明显中断。3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必须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武力,武力不可避免时,不得超出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和必要的限度。几内亚在登船前和登船后使用了过分的武力,并危及人命,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4.4.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

12、权。P403-404 答: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诉讼管辖权建立在当事方自愿接 受的基础上,其诉讼方只能是国家,诉讼管辖权包括:自愿管辖,即各当事方提交的一1切案件;协定管辖,即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所特别规定的事件;任意强制管23辖,即各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不须另订特别协议而 承认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各种法律争端。咨询请求权的请求方包括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 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等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国际 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及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5.5.简述和平共处五

13、项原则的含义及其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其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意义。P P4 40 0- -4 41 1答:含义: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与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6.6.从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相关理论出发,谈谈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从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相关理论出发,谈谈钓鱼岛的归属问题。P1

14、90-191答: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 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土地有意识地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但不是指战时的占 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三、必须 是“有效占领”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部分领土,经过相当长时期内不受烦扰地行使了使 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想通过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按国际法规定必须像 美国对从墨西哥抢来的加利福尼亚一样,对钓鱼岛实行长期有效控制 ,而且必须得到原 属国的默认。 有效控制包括长期作出司法行为、徵税、给商船颁发执照、登记财产契约、 进行人口普查、

15、管理海关事务等,而日本在无人的钓鱼岛上没有做这些事。中国几十年来 长期的保钓运动和今年中共政府对钓鱼岛领海的划定和巡视,已充分表明,日本无法 通过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 (从先占和时效两个方面谈)7.7.简述外交保护的合法条件。简述外交保护的合法条件。P144-145答: 根据国际法,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权和决定采取外交保护措施时,其行为应符合下列 条件和规则: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而且此种侵害是由于所在国1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如果受害人所受侵害仅由外国人私人行为所致,则受害人的国籍 国不能因此向该国主张和行使外交保护;受害人从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2内持续拥有保

16、护国的国籍;受害人已经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仍然3无法获得救济,即一国不得对其国民在外国受到的侵害立即实施外交保护权,除非受害人 依根据该外国当地的法律用尽可能采用的一切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救济。8.8.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P234答: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可概括如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1承财产;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对资源开发的一23切权力属于人类,由国家海洋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4各国都有公平地享有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 的人民的利益;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4不加歧视;区域的法力地位不影响其上覆盖水域及其上空的法律地位。59.9.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P373P373答:责任形式:停止不法行为;继续履行被违背的国际义务;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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