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多元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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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多元化解决 三鹿奶粉事件与日本C型肝炎诉讼案的比较研究范 愉摘 要 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处理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课题,中国三鹿奶粉事件的行政主导处理和日本C型肝炎诉讼案的立法与司法结合、合并和解各有千秋,都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经验。本文通过对两案的比较,在分析其利弊的同时,指出其共同特点:在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侵害事件时,积极开拓多元化处理机制,寻求善治;以对受害人的救济为核心,选择最有利于受害人获致救济的处理方式;政府责任的扩大及积极处理;基于特定体制、社会环境与条件的灵活处理。关键词 三鹿奶粉事件 C型肝炎诉讼案 群体性侵害事件 集团诉讼 多元化处理作者范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2、院教授。2008年9月,举世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被全面揭露。由于三鹿集团和地方政府的延误,使得这一 事件未能及早发现和制止,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 损失,奶制品企业、行业和政府均面临着一场空前 的危机。然而,仅仅数月,该案涉及近30万受害 人的民事赔偿即已入尾声。不言而喻,整个事件的 处理并非无可挑剔,效果也尚未完全显现,况且对于患者的损失而言,永远不可能有真正充分的 补偿,在这个意义上,目前评论本次事件的处理过 程与结果似乎为时尚早。而且,除了刑事责任的追 究、破产程序和少数个案外,本案民事赔偿处理基 本未采用司法诉讼程序,这使得很多坚信惟司法救济才能达至公正的法律精英颇有微词 他们自事 件起始

3、就期盼通过集团诉讼解决、并借此激活中国 的集团诉讼制度。由于法律界的许多理论、预期和 行动都未能实现,因此,本次事件的处理很难得到法律界的首肯,媒体的质疑也不会就此平息,甚至不乏以法院未受理各地受害人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 案件而指责中国没有法治和人权的言论。正是基于 这一背景,笔者以为,对本案进行研究分析,不仅 有助于达成共识,对此后同类事件的处理也不无裨 益。 尽管存在诸多异议,也不排除有更好的方案,然而平心而论,比较国际上同类事件的处理,不能 不说这是一次妥善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侵害事件的范 例,其处理的快速、全面、相对合理和经济,在世 界同类事件的处理中并不多见。笔者数年前在集 团诉讼问题研究

4、一书中曾对当代世界在集团侵权事件处理的多元化及发展趋势作过分析和预测,在三鹿事件爆发初期也对媒体表明以基金方式处理 此事件的合理性。本文拟通过三鹿奶粉案与日本C型肝炎诉讼案的简要比较,进一步说明这652008年9月,笔者曾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详细分析了集团诉讼的缺陷和解决三鹿事件的多元化思路,并以日本森永 奶粉案为例,说明了和解及赔偿基金的作用。然而,该报在发表时仅采用了笔者有关基金的意见。参见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本文讨论的三鹿事件处理,指包括三鹿集团在内的奶制品企业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病的群体性侵权损害事件,不包括三鹿集 团同经销商之间的经济纠纷、企业

5、并购等问题。本文是笔者主持的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建构”(项目合同号: 05JZDH004)的成果之一。感谢河 南大学郝振江副教授为笔者提供的日本案例资料和帮助。些观点及依据,以为学界和实务界提供一些参考。一、三鹿奶粉案评析11 事件及处理经过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 集团)是一家大型奶粉生产企业,自2005年起, 其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即发生人为添加掺入有 毒化学品三聚氰胺问题, 2007年12月以来,消费 者开始陆续向三鹿集团投诉。2008年6月,该集团自检发现奶粉中非蛋白氮含量异常,后确定其产品 中含有三聚氰胺,但并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报

6、告。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团向石家庄市政府递 交关于消费者食用三鹿部分婴幼儿配方奶粉出现 肾结石等病症的请示,但石家庄市政府亦未及时采取措施。9月11日晚,卫生部宣布,高度怀疑 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随后, 三鹿集团声明召回700吨问题奶粉。9月12日,三 鹿集团被责令全面停产整顿。至此,事件被全面揭 露,各有关主管部门相继开始进行调查和处理。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 婴幼儿配方奶粉发布关于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 聚氰胺专项检查的结果通报,全国共有22家奶制 品企业的产品含有三聚氰胺,涉及的婴幼儿患者达 近30万之众。事件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

7、主管部 门在进行奶制品质量检查的同时,对患病及相关婴 幼儿采取了免费筛查和治疗的措施。此后,未发生 新的死亡病例,患者人数基本查清,病情及时得以 控制。随后,投放三聚氰胺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和三鹿集团企业涉案责任人先后被刑事拘留,一批企 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石家庄市有关党政责任 人,受到了行政和党纪处分。2008年12月起,由 河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包括三鹿集团单位犯罪 案件在内的10起案件和2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相继移送起诉并开庭审理,被追究刑事责任。12月,三鹿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责任企业主动表示愿意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赔偿,出资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一次性

8、现金赔付, 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赔偿至患儿18岁前的后续诊疗费用。国家在对尚未康复的婴幼儿患者继续进行免费后续治疗的同时,确定了补偿标准:死亡病例补偿20万元,重症病例补偿3万元,普通症状补偿2000元。2009年新年伊始,中国乳业制品工业协会向公众发送公益短信,为三聚氰胺事件表示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破产清算小组进驻三鹿集团,三元集团准备以租赁方式帮助三鹿恢复生产,并尽量接管三鹿集团的经销商。2009年1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对此次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出资建立患儿医疗

9、赔偿基金,并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对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与此相关的疾病给予免费治疗。1月24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布信息:截至1月22日,全国已有262662名患儿家长领取了赔偿金并与责任企业签订了赔偿协议,占患儿总数的9017 %; 6名死亡患儿的家长以及已经联系到的891名重症患儿的家长,除2名外,全部接受了责任企业的主动赔偿;暂不接受主动赔偿的只是极少数。尚有23651名患儿家长没有联系上,主要原因是患儿就诊时登记住址不详、没有联系方式等。各地正通过多种渠道查找有关家属,对一时找不到的家属,有关方面将妥善保管其赔偿金,保证随时可以领取。2009年3月2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网公开表75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多元化解决奶粉事件患儿赔偿工作接近尾声,参见2009年1月24日人民日报 。见新华网2008年12月27日相关报道及2009年1月1日对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的采访。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截至2009年1月10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迅速开展案件侦 查等工作,共立案侦查与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刑事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逮捕60人。1月22日,三鹿 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张玉军、耿金平一审被判处死刑,

11、三鹿 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示,受到婴幼儿奶粉不同程度损害的30万婴幼儿95 %以上都已经接受了企业的赔偿。少数患儿的家 长没有接受赔偿,准备向法院提起赔偿的诉讼。2009年3月4日,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在国新 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已经结束,赔偿工作已基本完成。同 日,应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通 知,受害者家属委托的法律援助团律师前往该法院 立案庭,协商赔偿诉讼的立案细节。21 三鹿事件赔偿处理的特点三鹿事件发生之后,法学界举办了多次学术研 讨和对策研究,很多热心公益的律师开始为受害人 提供法律援助,显示了法律界的社会责任感,也为 问

12、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思路。不过,在对受 害人的救济方面,法律界普遍存在着对诉讼的过高期待,一时之间,有关集团诉讼的呼声和行动几乎 成为主流。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面对这样的大规 模群体侵害事件,在任何国家,采用单独诉讼或集 团诉讼方式进行救济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首先 是周期长、成本高,即使获得法律援助,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才能得到的救济很难解决受害人治疗等 燃眉之急。其次,司法救济难以达到全面、平等和 彻底,由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只是受害者中的 一部分、甚至是极少数,在责任企业资产不足以承 担赔偿责任、尤其是破产的情况下,后续治疗费用及潜在患者的权益亦无法得到保障,尽管少数原告 可能获得高

13、额赔偿,但多数真正的弱者权益却可能 被忽视。第三,社会成本和风险过高。群体性诉讼 不仅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而且纠纷的持续必然会 给市场和社会造成巨大压力,导致企业的破产、停产退市、职工失业、行业整体衰败、被跨国企业收 购并购,市场秩序动荡等间接损失,乃至影响社会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最后,存在较大的法律难 题。由于此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和事实多属于新型 复杂问题,往往面临着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法院往往经过大量的举证和辩论仍然难以准确归责并依据现有法律做出明晰的判定,而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则可能破坏既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打破合理的利益均衡和秩序,诱发更多的纠纷和诉讼。因此,近年来各国绝大多数集团诉讼

14、案件均以和解告终,很少产生判例。总之,集团诉讼是一种成本、不确定性和风险最高、最容易被滥用的救济途径,乃至于很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应尽可能不采用集团诉讼。而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加强规制、适时主动介入,企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就可能寻找到更为合理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包括专项立法、赔偿基金和个案衡平等) ,从而更加快速、经济、合理地解决群体性纠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和群体性纠纷多发期,社会公众与受害人对实质公正的需求远大于程序公正,也更加难以承受冗长艰难的集团诉讼过程及其风险,更何况司法能力本身的局限,因此,更需要寻找慎重的解决方

15、式。应该说,三鹿事件民事赔偿的处理基本上达到了这样的目标,其特点主要是:首先,政府主动积极介入、承担责任,为解决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政府将此次事件作为一次公共事件加以干预和处理,并主动承担了应有的管理责任。中央和各地方,卫生、工商、质检等多个主管部门同时动员、快速出击,除快速检测全部奶制品质量、要求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建立新的检测标准和测试方法,避免损害的继续发生和扩大等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直接承担了患儿的免费筛查和救治等责任,有效地防止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与此同时,确定了受害人数、危害程度,责任企业及其责任产品范围,查明了损害后果与问题奶粉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基础

16、工作与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和损害后果、确认政府责任、进行事后救济相比较而言,不仅更加快速、有效,而且免除了受害人的举证负85法学家 2009年第2期尽管确实存在着政府经费不到位、医疗单位垫付负担过重,以至影响到筛查和治疗的问题,但多数已得到及时纠正。医疗单位与 政府之间的债务关系还需进一步清算。法学界对集团诉讼研究中往往对其优势和意义作出过高的价值判断,却忽视了其潜在的巨大风险,当代的经验研究已经越来越多 地发现,集团诉讼的优势难以证实,而成本、风险和滥用的危害确实存在,因此,只要有可替代的方式,应尽可能避免选择集团诉讼解决 群体性纠纷,例如采用分案受理或试验诉讼等。参见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比较研究部分。“三鹿奶粉”民事赔偿有望正式立案,参见2009年3月5日财经 。担,无疑更符合受害人的利益。 其次,赔偿的一体化和标准化。包括三鹿集团 共有22家企业涉及此次事件,每一家企业的责任 产品与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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