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安颐宝(b)两全保险条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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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 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 目录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九条 如实告知

2、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借款 第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一、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

3、2)以下(含六十周岁) ; 二、养老金、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 免责事项: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10)、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1);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12)(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13)(HIV呈阳性) ;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

4、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退保的损失: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14)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5);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16)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实际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7)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5、,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手上的这份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

6、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全部领取的养老金之和。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请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7、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止本合同; 二、您逾宽限期(18)仍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时。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疗机构(19)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后,经公司审核通过,自您交清所有保单欠款(20)及利息(21)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8、。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 四、本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

9、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第一次养老金,以后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十次。每年的给付额以上一年给付额为基数增长2.5。给付完毕,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第一次养老金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公司按养老金的剩余给付次数与身故或全残前一次养老金给付额的乘积,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

10、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11、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

12、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13、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

14、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在本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养老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

15、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且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在宽限期满前向公司提出书面不丧失价值选择(22)申请或中止合同申请, 否则公司将以本合同及 “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 (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本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第十三条

16、减额交清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且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在宽限期满前向公司提出书面减额交清申请,获公司批准后,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及“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方式购买本保险合同及“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不变,但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减少。 本合同的减额交清须与“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申请。减额交清后,若本合同还有其他附加合同的,则其他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公司将按照您解除上述附加合同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借款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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