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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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政策(全文) 新华社 新华网北京 2 月 26 日电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的若干配套政策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发200544 号, 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一、科技投入(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 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要求相适应。(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

2、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 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 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 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 “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 增幅。(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 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 并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 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四)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 技术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

3、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 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政府科技计划 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五)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 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要引导和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际先 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

4、设、政府科技计划设 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 益最大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 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 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二、税收激励(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 可按税法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 可在企业所

5、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八)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 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 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 政策。(九)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 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 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6、十)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 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 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十一)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 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 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十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

7、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 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十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 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 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十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 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 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时予以扣除。三、金融支持(

8、十五)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 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软贷款规模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 的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 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科技成 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十六)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 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

9、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 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 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 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 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十七)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 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 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 多

10、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 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十八)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章,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 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 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 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

11、允许创业风险投 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完善创业风险投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法人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明确对非 法人制外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十九)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缩短公开上市辅导期,简化核准程序, 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适时推出创业板。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 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

12、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有条件的地 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 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二十)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二十一)完 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要,充分满 足高新技术企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需求。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国内企 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设计机构、收并购国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四、政府采购(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

13、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 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 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 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 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 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 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 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

14、购自主 创新产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 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 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 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二十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 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

15、品企业报价不高于 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 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 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二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 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 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

16、,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 买。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 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 机制。(二十五)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国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 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 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 品。(二十六)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国防采购应立足于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和 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需求的,应优先采购。政府部门对于涉及 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 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二十七)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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