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活动安全讲习研讨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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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講習研討參考資料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講習研討參考資料(一)台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2 (二)台北市公立中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3 (三)高雄縣縣立中小學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暨畢業旅行實施要點 6 (四)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9 (五)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 13 (六)租車合約書(簡式) 22 (七)租車合約書(繁式) 29 (八)車輛安全檢核表 32 (九)甲種及乙種旅行社註冊及營運比較表 33 (十)觀光及遊樂地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評分紀錄表 342臺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臺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

2、活動注意事項一、臺北縣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教學之需要,並擬定相關實施計畫 (含教學計畫、學習單或學習手冊) ,以落實校外教學活動之實施。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而遠妥 適規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四、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出具家長同意書,如為收費性質的活動,不得 強制學生參加。未參加校外教學之學生,學校應安排相關學習活動。五、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各級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如需委外辦理時,應依政 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依實際需要採用最適當的招標、決標方 式辦

3、理招標作業。採購過程如需成立評選委員會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準則辦理,評選委員並應包含家長代表。採購作業之相關文件應留存備查。六、國民小學六年級及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職)校外教學活動(含隔宿露營)日 數,國小以三天兩夜、中學四天三夜以內為原則,由各校依課程需求自行 核處,免再報府備查。七、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 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八、因辦理校外教學而為學生投保旅行平安險且學生年齡未滿十四歲時,不得 強制學生參加。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3臺北市公立中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實施要點臺北市公立中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實施要點一、臺

4、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公私立中等學校校內教學 與社會資源之 聯繫,擴充學生知識領域,以增進其見聞,充實生活內涵,以提高教學效 果,特依據教 育部公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 高級中課程標準 、 生活教育實施方案 訂定本要點。二、實施原則(一)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定有明確的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活動 中。(二)計畫周延:校外教學活動應周詳規劃,落實執行。(三)安全第一:應評估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 食 衛生等公共安全等相關因素,並確保活動圓滿完成。(四)專業自主:校外教學應依各學習領域課程,以教師專業自主精神, 設 計校外教學活動單元,以達到印證校內所學、課程統整

5、與探索學習 的 目的。三、實施類別(一)教育旅行活動:於學生畢業前可辦理一次,高中、高職以不超過四 天 三夜,國中以不超過三天二夜為原則。(二)定期校外教學活動(小型教育旅行活動):各年級每學年得舉行一 至 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二天一夜為原則。(三)校外教學活動:1.配合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得以班級組群或全年級之校外教學活動 方 式,由各領域任課教師提出計畫,及有關處室承辦,學校均可自行 核 辦。2.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或融會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時間以當 天 往返為原則。四、實施方式學校校外教學活動以參觀、訪問、調查、交誼、鑑賞、寫生、遊覽、遊 戲、 操作、體驗或其他戶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4

6、五、實施地點校外教學地點的選擇,應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需要,參訪名勝古蹟、歷 史文物、藝文科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地域 或設施,並避免至易發生危險之地區,以確保師生之安全。六、費用(一)校外教學費用由參加學生共同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 依政府採購法與會計程序由學校自行辦理採購(以學校為簽約主體) 。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得憑證酌予優待。(二)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但以不超出總費用 10為原則。七、準備及注意事項(一)行前規劃1.各校應於開學前將定期校外教學活動日程,列入學校行事曆按期實施。2.成立校外教學籌

7、備小組(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不超過小 組成員五分之一為原則】及學生代表等) ,負責策劃校外教學之日期、 路線、食宿安排及教學活動設計等事宜。 3.籌備小組與設計教學單元教師,應事先實地勘察校外教學活動地點、 場所、路線、教學資源、教學活動設計及食宿安排等。 4.選擇日期與地點,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 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以確保活動安全無虞。 5.校外教學地點之選擇也應參照標章風景遊樂區名冊妥適規劃,並應遵 守各旅遊地區之規定,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遠離 標示危險或公告限制進入、命其離去之地區。 6.校外教學應重視租用車輛之安全,得

8、由籌備小組預先評估合格公司之 信譽、車輛狀況及學校條件後,辦理租用手續,並於出發前確實完成 檢查。 7.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並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生以自 願參加為原則,並取得家長同意;未參加之學生,學校應另行安排校 內學習課程或其他適當學習活動,且事先與學生、家長宣導說明。 8.參與人數若超過五人或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分批分梯次規劃辦理; 並得以寒暑假或假日規劃辦理。 (二)行前準備1.校外教學應有老師隨隊指導,隨隊老師以導師為優先,並得邀請家長 會派代表隨行。 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以班級為活動單位,每班分成若干小組,以利 老師照顧與指導學生。 2.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台北市學生團

9、體保險自治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教師部分應依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 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 旅遊平安保險,其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53.實施校外教學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聯繫協調備妥公函,請求 協助。 4.校外教學活動前,相關人員應召開工作協調會,討論活動細節,協調 分工合作,務求對整體行程之瞭解與掌控之。對於康輔人員、志工或 家長參與管教事宜,仍應要求參照教育部頒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 之規定辦理。 5.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使學生了解教學內容、人員編組、攜帶物品與 配合事項。 (三)活動中應注意事項1.行車途中應保持規定車速及前後距離,各

10、車應保持聯絡,遇有情況發 生時,應立即 作適當處理,以確保行車安全。 2.領隊教師負責督導全車乘員之安全,並確實要求學生遵守乘車秩序與 安全。 3.領隊教師於到達目的地前,首先應告知學生當地環境情況,及注意有 危險之事項,開車及就寢前,均應確實點名清查人數。 4.活動中要求學生確實遵守規定,服從指揮,維護學校榮譽,並注意團 體及自身之安全。 5.舉辦校外教學,應備急救藥品,並須商請廠商派醫護專業人員隨行。 (四)活動後注意事項1.活動結束後,教師應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活動中表現優良者,公 開予以表揚; 表現欠佳之行為,應酌予檢討輔導。 2.彙整校外教學活動成果或相關資料,由承辦處室存查建檔,

11、供日後辦 理時參考,成 為學校珍貴教學資源之一。 3.召開檢討會,檢討得失,作為爾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參考。4.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完成經費核銷程序。八、交通工具(一)租用車輛,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 車齡不得超 過五年,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雙方應依活動細 節商議訂定 合約。(二)出發當日學校應依安全檢核表逐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三)搭乘交通工具之乘坐人數,應遵守交通單位之規定。(四)每車至少安排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聯絡與指揮、安全與秩序。(五)如有兩車以上時,應編成車隊、每車編號、粘貼號誌、並指定有經驗 之教師一名擔 任總領隊;五車以上者,另

12、加二人分任總領隊、副總領隊。九、臺北市各私立中等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得準用本要點。6高雄縣縣立中小學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高雄縣縣立中小學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實施要點實施要點高雄縣政府為規範本縣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舉辦遠足、童軍露營活動、 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活動,並能兼顧品質之提升及安全性,整合學習效果, 使活動與學校教學相輔相成,特訂定本要點。1.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校園、鄰近公園及社區資源,規劃各科學習 步道,使校園、鄰近公園及社區成為最佳的學習場所,活動應配合學科課 程並以學童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而遠,先實施校園內戶外教學,其次為 鄉鎮內

13、、縣內校外教學,如仍有需要才實施縣外之校外教學。 2.學校辦理學生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時,應配合各科教學需 要,參觀名勝古蹟、歷史文物、經濟建設及軍事學校等措施,並避免前往 遊樂場所或辦理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活動;如有需要可洽同有關學校團體舉 行研究、交誼、康樂等活動,藉資觀摩。 3.國小低、中年級及國中一、二年級辦理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 動以一日為限;請優先安排縣內九條田園路線或各鄉鎮之文化古蹟行程, 活動內容應同時規劃二至三案提供各組群選擇。學生畢業旅行,以三日為 原則。4.學校辦理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前,應由有關人 員先行實地瞭解活動路線、餐宿地點

14、,及參訪地點之合法性、安全性。出 發前應事先做好急難救助編組包含校內緊急事故支援小組,活動時尤 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路徑,與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5.學校辦理學生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時,為便於 管理,應以班為管理及活動單位,由導師(指導老師、具童軍教育之師資) 率領;並視學校規模採組群方式辦理(每一組群以五部車或 200 人為原則) ,如超過二個組群以上,其辦理時間應儘量錯開。76.學校辦理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如有兩班以上, 應推派導師(指導老師)一人為領隊。如校長或教務(導)、訓導主任隨 行時,以校長或教務(導)、訓導主任為總領隊。每

15、班分成若干小組,每 小組以六人為主,各推選小組長一人。每班學生應隨時隨地受領隊、指導 教師之指導監督,並受小組長之指揮。領隊人員應與學校保持聯繫,讓學 校能掌握行縱。如有重大偶發事故,領隊人員應立即指揮做妥善處理,並 依據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立即向學校報告。 7.學校辦理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時,應設計學習單或學習手冊, 提供學生使用,並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應檢討得失並做成 記錄,謀求改進列入移交,以落實校外教學意義。 8.學校辦理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視為正常教學活 動之一,惟應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學生參加。未參加者,於活動期 間需照常到校,由學校進

16、行課業輔導或團體活動,身體不適者,可辦理請 假手續。 9.學校辦理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應先擬具實施 計畫,提校務會議或教務(導)、訓導會議經充分研討後通知家長會,由 校長核定後實施。 10.學校辦理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應盡量自行規畫, 有關膳宿、交通部分倘需委外辦理時,應由學校主辦並作為簽約主體,不 得交由家長會或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 11.學校對於行程的安排,安全的維護與費用的繳交,均應事先通知家長;活 動經費之收支應公開,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活動前應向學生宣布日 程,規定每班及每小組之行動順序及應行注意事項;每次集合必須點名, 防止學生單獨行動,提醒學生注意安全、衛生保健等事項;活動完成後應 將收支確實檢據核銷並依規定年限保存,以作為爾後查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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