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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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引发的思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一、该条的闪光点。由于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在夫妻一方父亲或者母亲死亡,而另一方尚健在的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之间出于对健在老人情感的考虑及尊重,一般不会立即要求分割死亡老人的遗产。此时,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势必就涉及到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能够分割到的遗产份额。这时解释三就给出了解决方案,将该份财产份额作为配偶另一方对遗产中夫妻共有财产份额的期待利益

2、,放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的条件成就之后再进行处理。而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可以说,该条规定很好的兼顾了对传统、对未故老人的尊重及婚姻案件中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二、该条规定的不足。实践中,离婚诉讼时,由于双方往往处于敌对状态,任何一方都想尽量多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此时,并不能排除享有继承权的一方做出有碍另一方取得其应得到的遗产份额的行为。例如:1、作为遗产继承人的配偶一方放弃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应为现实取得的财产,未实际取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夫妻间进行处分。夫妻一方父母去世后所遗留的遗产,只有这一方依法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在遗产未实际分割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事实上也只是期待

3、权。另外,继承权作为一种权利,权利享有人就可以选择放弃。那么在此时,离婚诉讼中不具有继承权的配偶一方对该份本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遗产份额,是否就丧失了主张的权利?2、继承人之间迟迟不进行遗产分割。作为遗产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可能与其他的继承人协商暂时不进行遗产分割,亦或者与其他继承人私下已进行遗产分割但对外仍旧声称尚未进行遗产分割,以防止作为配偶的另一方获得相应的利益。此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同样无法向法院主张要求分割作为遗嘱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半。对于上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是否应当对继承人之间遗产分割的时间做一限制?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非遗嘱继承

4、人的配偶一方的权益做出进一步的保护。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浅谈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作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判离理由之一,对它的认定,在离婚案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中,对于何种暴力程度、哪些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才能够、才足以被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从而将其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依旧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期望以此为由结束痛苦婚姻时,显得非常无助。下面笔者将就该问题做一简单阐述,以其能得到些许回应。一、案例数据统计。首先,笔者将陈列一组数据,该组数据来源于笔者对2010年10月-2012年10月所亲自办理的离婚案件进行的简单整理、统计:1、离

5、婚原因统计(在统计时所列分类缘由是主要原因,很多案件中存在着诸多原因的揉和。):自2010年10月-2012年10月,办理离婚案件总数34件。因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案件总数13件;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诉讼离婚的案件总数9件;因两地分居诉讼离婚的案件总数5件;因其他原件诉讼离婚的案件总数8件。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我们近两年所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诉讼离婚的案件占到了总案件数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2、因家庭暴力原因诉讼离婚案件审理结果统计:因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案件总数13件。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总数5件;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总数0件;调解离婚的案件总数7件;正在审理的案

6、件总数1件。通过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我们处理过的案件中,将家庭暴力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数量为零。二、家庭暴力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家庭暴力列为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的一项法定判离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将该处规定的“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然而,对于造成怎样的伤害后果,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作为法定判离理由的家庭暴力,并

7、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这里,我们撇开构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只讨论民事方面可被认定为法定判离理由的家庭暴力。普遍的观点认为,要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次数和程度,在实际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但是对此却没有一个可以作为准则的法律法规,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还是存在很多顾虑,往往不敢轻易认定。这就造成实践中,当出现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时,当事人提出或多或少的证据,都很难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从而判决离婚。三、呼吁。实践操作中,用于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一般包括:照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等。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还

8、对婚姻抱有幻想等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全面收集对方实施家暴的证据。在确感无法忍受对方的暴力行为,想要以此提起离婚诉讼时,才开始搜集证据,往往能提供的证据很少。被实施家暴的一方绝大多数都是女性,他们确因生理因素和社会需求处在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他们对婚姻和家庭的依赖性大于男性,对保有婚姻和家庭完整性、稳定性的观念应该讲是非常深厚的。在受到家暴时,大多数女性都会选择忍耐,只有在实在无法忍受,并且施暴一方造成其极端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才选择离婚。因此,笔者呼吁,法律规定能够将被施暴一方所应提供的家暴证据细化、微观化,例如需要提供家委会、居委会证明、报警记录、诊断证明、照片等。并且法院在对家暴的认定方面能够慎重但不苛刻,例如提供了家委会、居委会证明、报警记录、诊断证明、照片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从而真正地体现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地贯彻离婚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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