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7745100 上传时间:2018-04-2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91.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上海环境环境能源能源交易所交易所 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平稳、规范、有序的发展,鼓励并进一步吸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开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以下称交易规则)以及相关业务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交易服务商 (以下称服务商) 是根据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寻求愿意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投资者, 并向交易

2、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 服务商从事商业活动期间,其各项商业行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规定,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第四条第四条 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存在价格波动,服务商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时需承担风险提示义务。 不得故意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服务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合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 (三) 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 经交易所综合考核评定通过,签订内部服务协议; (五)

3、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 不存在交易所认为不符合交易服务商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服务商资格申请书; (二)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 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七条第七条 交易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服务商的资质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等情况开展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颁发资格证书。服务商需一次性缴纳

4、保证金人民币 5 万 (元)整。根据服务商的资质和信用, 交易所可调整初始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服务商因违反交易规则、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配额与核证自愿减排交易服务商协议 (以下称服务商协议)或本办法而导致资格被取消的,保证金不再予以返还。因服务商资格的正常终止,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按照服务商促成的交易规模,交易所将向其支付约定的服务费。 第八条第八条 服务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经交易所授权取得交易服务商资格,获得有关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二) 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双方协议,履行服务商义务并获得服务费; (三) 本办法及其他业务细则规定以及交易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第九

5、条 服务商的义务规定: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和有关决定; (三) 接受交易所不定期的抽查监督; (四) 为促成碳配额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向交易所提供信息; (五) 履行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所获知的商业秘密; (六) 遵守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第十条 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为投资者提供关于碳交易市场的政策解读及碳市场发展的相关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限制或取消其交易服务商资格等措施。 (一)

6、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参与交易,严重侵害利益的; (二) 为扩大业务收益而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 (三) 违反双方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的; (四) 资金、 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 管理混乱, 经整顿无效的; (五) 不得以服务商名义向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投资者收取各类中介费用; (六) 在年度考核中未通过综合评估; (七) 在屡次监督抽查中表现不合格的; (八) 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业务细则、管理办法、双方协议,情节严重的; (九)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 服务商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 按照服务商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向交易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服务商应当设立代表一名, 代表企业组织、 协调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