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业促进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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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05 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 1 電話 03-925-4515 E-mail serviceyoungsun.org.tw 傳真 03-925-5735 地址:宜蘭市縣政六街 68 巷 47 號 草案草案說明說明 一百年來,基於石油化工業的慣行農業盛行,讓糧食增產達倍數之大,因而能維持暴增六倍的世界人口。然而慣行農法所使用的化學農藥與肥料,已經污染、破壞農地與海域的環境,導致生物多樣性嚴重降低。在氣候變遷與糧食缺乏的全球性問題日趨嚴重的情況下,慣行農業無法持續作為維持國家永續發展之根本,已經相當明顯。特別是在石油價格高漲,糧食將因運費提升而致使價格飆漲,屆時我國糧食

2、仰賴自產的比率需要大增;若無法因應,會有缺糧而導致社會動盪之危機。 除了運費之外,石油價格之提高亦會令化學肥料與農藥的價格飆漲,以致農民難以負荷。但是以目前農地喪失養分循環與生態失衡的狀態,化肥農藥之少用或不用短期內將導致農地生產力之降低,即使自產,亦將難以穩定本國糧食供應。因此農地環境之恢復健康乃是國家農業政策首要之務;而有機農法乃是足以維持土壤、生態系與人類健康的農業。有機農業的操作仰賴生態循環法則以及健全生物多樣性,謹慎研發與採用新科技,而且以關懷的態度公平地對待有機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消費者,俾讓地球以及地球上的生物、人類得到健康;此乃所謂有機生活 。 然而有機農業的推展至為不易

3、; 歐洲有機農業發展最早且歷史悠久 , 2014年歐洲全區僅有六個國家之其有機生產面積超過耕地之 10 %,2014 歐盟平均則有 2.4 %,而在面積不大的我國,至 2014 年底則約僅 0.76%。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生產方式及消費者的生活習慣逐漸適應倚賴化學物品之現代化生產方式 (即慣行農法) ,難以短期間改變;二是被慣行農法摧毀的農業生產環境,在轉型有機農法的初期,無法借助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循環力量,因此產量通常低落,導致農民因恐生計困難而不敢放棄慣行農法。在小農制之我國,少數想轉作有機之農民也因易受鄰田慣行農法之污染而多所躕躇,難以踏出第一步。 鑒於由慣行轉作有機農法,需要五到十年的

4、時間,農地才得全面恢復生機;若待石油價格高漲,高價化肥、農藥與國際穀物成為常態才思轉型,全國將面臨五到十年嚴重缺糧的荒亂時期,國本之動搖難以避免。因此以高瞻遠矚之國2016/05 2 電話 03-925-4515 E-mail serviceyoungsun.org.tw 傳真 03-925-5735 地址:宜蘭市縣政六街 68 巷 47 號 家政策來進行農業施政轉型,乃是國政當務之急。本條例乃針對促進有機農業施行之政策進行規範,冀能有效加速全國有機農業之推廣。 本條例共有二十一條。第一至第八條敘明促進有機農業有賴於中央與地方 主管機關。中央政府首要之務在於進行有機農業施政之轉型,並定期提出有

5、機農業促進方案加以執行。而地方政府則應視轄區之特性與條件各自提出並執行相關措施。條文中亦詳列中央政府所提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主要項目。此外,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執行單位之設置,而中央政府應設置民間代表多於官方代表之國家有機農業促進委員會 ,用以擬定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第九至第十九條中,針對政府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中,羅列主要項目要點,即有機產業與環境之調查監控與維護、有機農業區之設置、有機農業之驗證、有機經營者之協助、有機農業之計畫生產、有機資材之管理、有機農產品之通路、進口有機產品之規範、有機農業研究與教育之轉型、消費者之有機教育等,分別進一步給予原則性之規範。 本條例之特色在於強

6、調政府部門與部門轉型之必要。農業預算經費有限,若非將現行偏重於慣行農法之預算編列逐年轉為偏重於有機農業,否則有機農業之促進效果將被持續進行之慣行農業抵銷,無法提供促進有機農業之所需。相同之理由亦出現在研究、教育部門,因此主管機構全體官員,以及如何讓研究教育人員正確認知有機農業並體認其重要性,乃是首要之務。 2016/05 3 電話 03-925-4515 E-mail serviceyoungsun.org.tw 傳真 03-925-5735 地址:宜蘭市縣政六街 68 巷 47 號 草案內文 條次條次 條文條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為促進有機農業之發展與普及,俾達到國民食、衣、住、行、

7、育、樂之有機 生活目標,而能為國家永續發展、健康農村環境及國民健康生活奠基,特制 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基本理念基本理念 有機農業之操作仰賴生態循環法則及健全之生物多樣性,應以謹慎合理態度 進行新科技之研發與採用、傳統農業技術與知識之保存,並以關懷之態度公 平對待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及消費者,俾讓農業永續經營,確保地球及地球 上生物與人類之健康。 第三條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立法目標立法目標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制定有機農業發展政策,訂定具體實施計畫,設定明

8、 確目標,全力推動執行;並於本條例通過後三十年內,完成全國農業之轉型,建立台灣成為以永續農業為基礎之無農藥、無化肥有機國家。 第五條 有機農業諮詢有機農業諮詢 審議組織審議組織 行政院應設國家有機農業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促委會) ,作為有機農業發 展政策之諮詢、審議、監督及協調組織。 促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任主任委員,副院長任副主任委員, 其餘委員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農業部部長與其他相關部會首長、相關團體 代表及專家學者,由行政院院長聘(派)兼之,任期兩年,得連任。促委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由農業部部長擔任執行長。 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施政,並設有機農業推動委員會,作為方案之諮

9、詢、審議、監督及協調組織。 第六條 用詞定義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 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產品,而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 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法,包括經各方式驗證的有機農法、生態農法、自 2016/05 4 電話 03-925-4515 E-mail serviceyoungsun.org.tw 傳真 03-925-5735 地址:宜蘭市縣政六街 68 巷 47 號 條次條次 條文條文 然農法等,以及倡議公平、講求各項成本等農產品交易的農業。 二、有機農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有

10、機規範,並依相關法規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 品。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指以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 農產加工品為業者。 四、跨國轉運送碳足跡:農產品自他國出口運送至本國港口之間所排放溫 室氣體之二氧化碳當量。 五、轉型:指由使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之農業生產方式轉為有機農業操 作。 六、驗證:指證明或查核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 程,符合特定標準之程序。 七、認證:指驗證單位具有證明或查核農產品經營業者按照既定規範進行 生產之能力,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程序。 八、驗證機構:指由政府認可,執行有機農產品驗證之機構,包含學校、 法人、團體或公司等。 九、

11、 第三方驗證 :指經認證並領有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公司等驗證機構驗證供應者符合法定標準之程序。 十、 參與式查證 :指經生產者、消費者等有相關方都積極參與的前提下 對生產者實施查證,具有彼此信任、互相溝通和認知交流之程序。 十一、 集體驗證 :多個生產者在內部控管系統下依照有機農業規範進行 個別生產及統一銷售之程序,並接受第三方驗證每年至少一次。 第七條 預算編列及審預算編列及審 議議 中央各機關編列之農業相關預算,應本零基預算之精神,依據國家有機發展 之目標,於本條例通過後一年內完成預算配置檢討,送促委會審議後,按結 論逐年調整預算,並於四年內完成全部之預算調整。 第八條 有機

12、農業促進有機農業促進 方案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相關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會商,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 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每年應分別向立法院及地方議會報告執行情形。 前項方案之內容包括: 一、有機農業之實施情況調查、經費籌措及階段目標。 二、有機農業區之設置計畫。 三、有機驗證人員之培育計畫。 四、有機農業區之環境監控改善計畫。 五、有機農業轉型之獎勵計畫。 2016/05 5 電話 03-925-4515 E-mail serviceyoungsun.org.tw 傳真 03-925-5735 地址:宜蘭市縣政六街 68 巷 47 號 條次條次 條文條文 六、有機農

13、業生產之災害救助。 七、有機農產品銷售促進計畫。 八、民間辦理有機農業推動工作之補助計畫。 九、有機農業科技研發、農學教育、社會推廣計畫。 十、各級學校及一般消費者之有機農業及有機食品教育推廣計畫。 十一、有機農業之國際合作計畫。 十二、執行有機農業促進計畫成效之追蹤及考核。 十三、其他相關促進計畫。 第九條 有機農業區之有機農業區之 設置設置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有機發展長期計畫,逐步提出有機農業區之設置開發 計畫 , 其規劃及建設應符合生態永續之規範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有機農業區之設置以促進有機生產為目的。全區內之農地應行有機生產,區 內及周邊一定範圍使用化學農藥及化學肥料,

14、或有其他妨礙有機生產之行為 者,得禁止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負責有機農業區之開發;其開發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並得另訂辦法獎勵民間辦理之。 有機農業區之公共設施、水源、能源、生產設施、資材、加工設備及綠建築,政府應予設置或補助;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地之生態補對地之生態補 貼貼 農地停用化學農藥及化學肥料時,得併同土壤淨化、地力改良及生態復育等 項目,申請三年生態復育之補助。 農地停用化學農藥及化學肥料時,得併同有機耕作計畫,申請五年有機耕作 生態補貼,該項補貼不得低於當年當地有機生產所得與該地區慣行農業生產 所得之差距。 前二項補助及補貼辦法由主管機關訂

15、定總體計畫行之。 受補助之農田日後若恢復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時,應退還補助款。 2016/05 6 電話 03-925-4515 E-mail serviceyoungsun.org.tw 傳真 03-925-5735 地址:宜蘭市縣政六街 68 巷 47 號 條次條次 條文條文 第十一條 有機農業與環有機農業與環 境之調查、監境之調查、監 控及維護控及維護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全國農地及人文環境,包括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各 項資料,實施調查,作為擬定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積極監控、維 護有機農地之環境。 有機農地或其生產之農產品受到污染,污染者應負復原及賠償之責任。 第十二條 有機農業之驗有機農業之驗 證證 有機農業之驗證方式,包括第三方驗證、集團驗證、參與式查證等,其目標、 準則與過程另以法律定之。 經第三方驗證之農產品方得稱為有機農產品。 第十三條 有機農產品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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