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黑中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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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黑中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者:胡 青 李正荣 发布时间:2009-02-25 08:03:56-案情2007 年 12 月至 2008 年 8 月,夏某伙同林某为牟取利益设立了办理信用 卡的中介点,该二人为骗领银行信用卡进行分工,由林某负责向申请持卡人收 取身份证复印件、办卡手续费,由夏某组织人员替申请持卡人填写申领信用卡 申请表。为使不符合开卡条件的客户能够申办信用卡,夏某先后虚构了 40 余家 公司名称,委托他人刻制了公司的公章,开通多部电话,然后以上述 40 余家公 司名义为当地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资信能力低的人员提供虚假的工作单 位、本人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向多家银行

2、申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夏某还以事先开通的多部电话冒充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或通过林某以 向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小卡片的方法,指导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之后, 夏某还伪造了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公函,以委托收件方式,由林某从邮政局领取 发卡银行所发出的信用卡挂号信。夏、林二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为他人骗领到 各银行的信用卡达 600 多张。待银行发卡后,夏、林二人又根据持卡人的透支 套现要求,将持卡人的信用卡通过 POS 机,以刷卡消费方式透支提现,扣除其 所谓的办卡“手续费” 、 “利息”等,将余下现金交由持卡人。至案发后,有 700 余万元的逾期透支款未能追回。分歧对于本案中夏某、林某的行

3、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以下三 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林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五) 只把“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 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如果以真实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银行凭持 卡人的真实姓名、年龄、住址是可以找到持卡人并追回损失的。本案中,申领 人都提供了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夏、林二人在帮助申领人办卡的过程中,只 是为这些申领人伪造了工作单位、职业、收入证明等虚假信息,这些虚假信息 不属于“身份证明”的内容。因此,夏、林二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修正案 (五) 所规定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其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较大, 但并不构成

4、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理由是:1.夏、林二人的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夏某、 林某通过提供申请人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虚构申领人的工作单位、职务、 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对申领人信用及申领资格的信任从而骗领信 用卡,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2.身份证明资料不应局限于身份证件,还应包括工作单位、职业、收入 等信息的证明资料。对于骗领的行为来说,无论行为人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证 件还是虚假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其他身份材料来骗领,对其行为所侵害的 客体并无实质的区别。3.本案尚无证据证明夏、林二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

5、。从本案的事实 来看,尚不足以推定夏、林二人在帮助申领人骗领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进行 透支提现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本案尚无 法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还是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较为妥当,也能够罚当 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理由是:刑法修正案 (五) 第二条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增添到了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的条文中,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夏、林二人 的行为不仅有帮助申领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还有与申 领人共同使用的行为,申领人正是在夏、林二人的帮助下,才得以通过 POS 机 虚假消费刷卡的方式

6、从信用卡中透支提现,夏、林二人也是通过帮助申领人使 用所骗领的信用卡来获取其高额的非法利益,符合上述刑法修正案(五) 第 二条所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为。 同时,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还将“恶意透支”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 之一。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本案中涉及的数百张银 行卡造成发卡银行 1200 余万元的应收账款,在案发后仍有 700 余万元超过规定 期限的透支款,经发卡行催收后未能收回,应属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夏、林二 人明知这数百申领人无固定工作、固定收入,资信

7、能力低,为其骗领信用卡可 能会发生申领人恶意不归还的行为,但仍不计后果地积极为其骗领,与恶意透 支的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因此,无论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 领信用卡的行为还是恶意透支的行为,都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至于其以 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则是为达到信用卡诈骗这一目的所实施的手段行为, 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原则,已为信用卡诈骗罪所吸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处理结果本案公诉机关认定夏、林二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额巨 大,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5 万元,完全采纳了公诉意见。被告人未提出 上诉。(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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