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02年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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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102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 據:本規程依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 旨:為發展我國大專校院競技運動風氣,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發掘優秀運動員,特舉辦中華民國 102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以下簡稱 全大運 ) 。 第三條 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第五條 協辦機關及單位:宜蘭縣政府、淡江大學、佛光大學、蘭陽技術學院、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宜蘭縣體育會。 第六條 日期與地點:訂於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7 日(星期六)至 5 月 1 日(星期三)計 5 天,於國立

2、宜蘭大學舉行(韻律體操、網球及跆拳道(品勢)提前舉行,暨會前賽或資格賽之比賽日期與地點悉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 第七條 參加學校: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組隊單位。 第八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 (一)應辦種類: 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網球 7.跆拳道 8.柔道 9.擊劍 10.射箭 (二)選辦種類: 1.空手道 2.鐵人三項 (三)示範種類:木球 二、競賽分組: (一)公開男生組 (二)公開女生組 (三)一般男生組 (四)一般女生組 第九條 各競賽種類之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限制,依中華民國 102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

3、會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表(如附件二)規定辦理,相關內容詳如技術手冊。 第十條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1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1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如附件三)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三、運動員登

4、記:所有參加中華民國 102 年全大運之運動員,必須向教育部委託之2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登記;未辦理登記之各校運動員將無法參加全大運各項比賽。運動員登記規定由教育部委託之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四、凡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全大運正式比賽(含資格賽)前 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 五、全大運各競賽種類一般組各項目報名人數,超過中華民國 102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表(如附件二)規定參賽名額之隊(人)數限制時,由教育部委託大專體總辦理資格賽或資格審定,公開組

5、不辦理資格賽,資格賽統一訂定名稱為中華民國 102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種類)區錦標賽 。資格賽或資格審定規定由教育部委託之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六、參賽分組限制: (一)公開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二)公開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三)一般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及未受第七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四)一般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及未受第七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

6、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 (一)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二)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學生及國民中學升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入學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入學招生簡章明列採計運動項目表現或加分者、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三)以入學管道採計運動技能測驗或成就者。 (四)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如附件六)。 (五)高中職時期獲得全中運或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與全大運相同競賽種類)前八名運動員。 (六)高中職及五專以上曾入選

7、各運動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錦標賽者(含世界盃、世界錦標賽、世青、世青少、亞洲盃、亞洲錦標賽、亞青、亞青少、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惟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款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3 符合本條第七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 運動競技學系 (含碩士班)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

8、碩士班)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 所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體育與健康 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 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 研究所 15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 班)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 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運動 訓練研究所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 班)、國術學系 18

9、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競技運 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體 育研究所 19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20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八、田徑、游泳由各校自行選拔合乎參賽標準(詳田徑、游泳技術手冊)之運動員,依田徑、游泳技術手冊規定報名;於全大運所有參賽項目均未晉級或未達標準之學校,得由田徑、游泳各組報選一名運動員參賽全大運。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 各競賽種類秩序,由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凡賽程種類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

10、整。 第十二條 登記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全大運職隊員註冊報名,採電腦網路一次作業完成方式辦理。 二、參加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登記報名,完成手續後,不得更改名單及種類項目。 4 三、登記報名規定: 從大專體總網站 http:/www.ctusf.org.tw 進行註冊報名工作,各項規定如下。 (一)登記報名日期: 1.登記 : 訂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起至 102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二)17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報名:訂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星期一)起至 102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二)17 時止,逾

11、時不予受理。 (二)各參加學校應依據大專體總網站之全大運網路報名作業系統操作規範辦理註冊報名作業。 (三)大專體總編製並函送各參加學校帳號、密碼,各參加學校應由承辦人負責辦理完成登記報名作業。 (四)各參加學校完成登記報名手續後,必須將登記報名表、運動員保證書及報名費繳交憑證,於 102 年 3 月 1 日(星期五)17 時前送(寄)達大專體總,(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3 樓,TEL:02-27710300,FAX:02-27710305),俾利辦理資料查核作業。 (五)各參加學校職隊員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 3 個月內之數位人像照片(2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照片) ,俾利大專體總及執委

12、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不得登記報名。 四、抽籤: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於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2時,假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3 樓)舉行,其他各競賽種類依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五、報到: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至 12 時,於國立宜蘭大學行政大樓(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 1 號)辦理。 六、報名費: (一)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擊劍、射箭、空手道、木球、鐵人三項等團體種類,依本規程第七條之分組計算,每一參加學校每一競賽種類報名參賽運動員 5 位(含)以

13、下者,每人繳交報名費新台幣 800 元整,超過 5 位者,每校每隊為新台幣 4,000 元整。 (二)個人賽(桌球、羽球、網球、擊劍、射箭、木球、鐵人三項及每一競賽分組僅報名參加一人之競賽種類)之運動員,每人繳交報名費新台幣 800 元整。惟參加雙打項目每組報名費為新台幣 1,500 元整。 (三)上列報名參加資格賽之運動種類,晉級會內賽之運動員不再繳交報名費。 (四)報名費支付方式如下: 1.支票:開立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支票。 2.電匯:電匯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分行帳號 0540-717-155224 之電匯單。 5 3.郵政匯票:購買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

14、專院校體育總會之郵政匯票。 七、總領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整,於國立宜蘭大學行政大樓(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 1 號)召開 , 請參賽單位總領隊出席。 八、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時間地點舉行(不另發通知)。九、開閉幕典禮:請參加學校之職隊員提前 1 小時至會場指定位置集合。 (一)開幕典禮: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7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於國立宜蘭大 學田徑場(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 1 號)舉行。 (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於國立宜蘭大學 體育館(宜蘭縣宜蘭市

15、神農路一段 1 號)舉行。 附註:一、報名一經確認後,不得增減職員及運動員人數,參加學校事先務必審慎辦理。報名費寄達後一律不予退費。 二、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參賽。運動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學生證及照片(2 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 , 申請此兩項補辦(發)業務時 , 每人各需繳交費用新台幣 500 元整 。 三、各校團本部得置總領隊 1 人、總教練 1 人、總管理 1 人及幹事若干人。代表隊得設領隊 1 人、教練及管理若干人。 四、運動員證照片應清晰明確,若與本人不

16、符或引發懷疑,致影響比賽權利,責任自負。 五、單位旗:請準備 6 號單位旗(96 144 CM)3 面(2 面大會懸掛,1 面開幕典禮繞場用,旗竿由大會準備),單位旗請於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前送(寄)大會(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 1 號,中華民國 102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收)。 第十三條 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中華民國各單項運動協(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四)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五)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方予受理,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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