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大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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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中中 國國 人人 壽壽 大大 專專 院院 校校 學學 生生 團團 體體 保保 險險身故保險金、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食物中毒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專案補助保險金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

2、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學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二、被保

3、險人係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及實習教師。 三、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無力繳納保險費,經要保人審核 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整,而由政府機關補助特定保險費之下列被保險人 (一)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巿、區公所證明者,含重 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在校園內或參加校外教學活動、全校性正式的運動 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而遭遇意外傷害事

4、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但申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或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需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 私立醫院。 八、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 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 疾病。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免費申訴電話:0800211702 網址:.tw備查文號 中

5、華民國 92 年 7 月 21 日 和壽商發字第 0948 號第 2 頁十、集體係指五人以上(含)。 十一、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傷 (一)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 列三條件: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的異常增高。 (二)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 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 經專科醫師認定仍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

6、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自已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 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 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 透析治療者。 (四)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 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

7、,但下列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五)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 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 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 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六)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 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

8、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 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保險費保險費】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係扣除教育部之補助款後(不足一元以一元計),其餘由被保險人之 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第 3 頁【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併同學、雜費 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機構,由本公司摯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要保人應繳之保險

9、費經註冊後 二十日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 不予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暫不 予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 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保險期間保險期間】 第 五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零時起至終日零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費(一)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費(一) 】 第 六 條 契約生效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按日數比例繳納未到期保險費。【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

10、費(二)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費(二) 】 第 七 條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日零時起,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應依所剩日數比例退還保險 費。【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費(三)被保險人的異動與保險費(三) 】 第 八 條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 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知本公司。【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一)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一) 】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 。【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二)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二) 】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

11、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 。 【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三)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三) 】 第 十一 條 第 4 頁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要保人與本 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該項殘廢程度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 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12、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 的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 ,但以 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 ,應扣除之。 本契約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於每一保險期間,其合計分別最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各 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四)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四) 】 第 十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或第二級殘廢者,以確定殘廢之日起算達 一、二、三、四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要保人與本公

13、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分期給付 生活補助保險金 ,其給付最高不超過該項殘廢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如由第二級殘廢加重成為第一級殘廢時,其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應扣除前已領 取之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五)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五) 】 第 十三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 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其給付以一次為限。【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六)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六) 】 第 十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二度燒燙傷面積大 於百分之二十;或

14、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 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 ,本公司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其給付以一次為限。【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七)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七) 】 第 十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自行支出的實際醫療 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分接受治 療者,本公司則按實際住院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事故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保險金額為限。【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

15、給付(八)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八) 】 第 十六 條 第 5 頁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本契約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 住院醫療保險金擇一申請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診療,並選擇申領本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依 下列各項約定給付保險金。一、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 之每日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進住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 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每日加護病房日額,給付加護 病房日額保險金。

16、三、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進住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外,另按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每日燒燙傷病房日額, 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四、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癌症而住院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一、第二或第三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外,另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每日癌症住院日額,給付癌症住院 日額保險金。 每一事故最高給付住院日數依要保人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 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九)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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