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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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XXX 号)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第 43.1 条 依据和目的 第 43.1 条 依据和目的 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第 43.3 条 适用范围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 (a) 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b) 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 (c) 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 I 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第第 43.5 条 定义

2、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 (b) 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CAR-43(06/XX2005) 1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XXX 号) (c) 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d) 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

3、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重要改装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e)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重要修理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f) 翻修: 指根据适航性资料, 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g) 航空器部件:本规则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 (h) 时寿件:指在型号设计、持

4、续适航文件或维修手册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第第 43.7 条 一般工作准则条 一般工作准则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或改装工作时,都应当遵守如下准则: CCAR-43(06/XX2005) 2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XXX 号) (a) 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当使用其它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并且不得涉及航空器制造厂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适航性限制项目。 (b) 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 ;如果涉及到制造厂推荐

5、的专用设备,工作中应当使用这些设备。当使用制造厂推荐专用设备的替代设备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 (c) 使用能保证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状态或者适当的改装状态的的合格航材(包括气动特性、结构强度、抗振及抗损性和其它影响适航的因素) 。当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 (d) 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 当因气温、 湿度、雨、雪、冰、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工作时,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 对于按照 CCAR-91、CCAR-121、CCAR-135 部获得批准的运营人,其获得批准的运行规范中包含的工作准则视为符合本条要求

6、。 第第 43.9 条 附加的检查工作准则条 附加的检查工作准则 任何人在实施 CCAR-91 部和 CCAR-135 部要求的检查时,应当通过该检查确定航空器或其被检查的部分符合所有适用的适航要求。当被检查的航空器按照 CCAR-91或者 CCAR-135部要求制定检查大纲时,应当按照该CCAR-43(06/XX2005) 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XXX 号) 航空器的检查大纲执行检查。下述特殊要求的检查具体规定如下: (a) 年度检查和 100 小时检查: (1) 使用检查单进行检查, 该检查单可以是制造商提供的,也可以自行设计,或者从其他途径获得,但应当至少包括本规则附录

7、 A 所规定范围和项目。 (2) 活塞式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 100 小时检查时,应当进行试车,确定下述性能满足制造厂推荐的性能值后方可批准恢复使用: (i) 功率输出(静态转速和慢车 rpm); (ii) 磁电机; (iii) 燃油和滑油压力; (iv) 气缸头温度和滑油温度。 (3) 涡轮式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 100 小时检查或者渐进式检查时,应当根据制造厂的建议对航空器进行试车,以判断其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b) 渐进式检查 (1) 对航空器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应当在开始建立渐进式检查系统并首次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对航空器进行全面的检查。完成这次全面检查以后,再按计划进行例行的和详细的检查。

8、例行检查包括目视检查或对设备、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统等进行原位检查。详细检查包括对设备、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统进行离位的彻底的检查。部件或系统的翻修被认为是详细检查。 (2) 在航空器远离通常实施检查工作的地点时,可以由实施检查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人员、维修单位或航空器制造厂)按照其自己的程序和表格对该航空器实施检查。 CCAR-43(06/XX2005) 4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XXX 号) (c) 旋翼机:对于没有采用检查大纲的方式符合 CCAR-91 部对旋翼机的检查要求时,还应当根据制造厂的有关维修手册或者持续适航指导文件检查以下系统: (1) 驱动轴或类似系统; (

9、2) 主旋翼传动减速器; (3) 主旋翼和中央部分(或相应区域); (4) 直升机上的辅助旋翼。 (d)对高度表系统实施测试和检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 B 的规定。 (e)对空中交通管制(ATC)应答机实施测试和检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 C 的要求。 (f) 为满足 CCAR-91部对时寿件检查的要求, 对于航空器上临时拆下时寿件的处置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 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为维修的目的临时从经过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拆下并重新安装的时寿件可以不按照本段(2)的要求进行处置: (i) 时寿件的寿命状况没有改变; (ii) 拆下并安装于同一序号的产品上; (iii) 在时寿件

10、拆下期间,该产品不再累积使用时间。 (2) 除本段(1)的情况外, 任何从经过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上拆下时寿件的应当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控制,确保到寿的时寿件不会被安装到产品上: (i) 记录保存系统:即是用一个记录保存系统来控制,该系统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产品上拆下后,记录应与CCAR-43(06/XX2005) 5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XXX 号) 现行寿命状况一起更新。此系统可以包括电子、纸张或其他记录方式。 (ii) 挂签:即在时寿件上挂附标签或其他记录。标签或记录应包括时寿件的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时寿件件每次从产品上拆下后,应建立一个

11、新的标签或记录,或者在现有的标签或记录上更新现行寿命状况。 (iii) 非永久性标记: 即用易读的非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部件每次从产品上拆下后,其寿命状况应更新。但该标记应当不易被清除,且应当符合制造商的标记说明文件,不得破坏时寿件的完整性。 (iv) 永久性标记: 即用易读的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产品上拆下后,其寿命状况应更新。但该标记应当符合制造商的标记说明文件,不得破坏时寿件的完整性。 (v) 隔离:即对时寿件进行隔离,以防止被安装到经过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上。对时寿件隔离时应当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1) 记录并保持该件件号、序号和现行寿命状

12、况, 2) 确保该件与其他可用的相同时寿件分开储存 。 (vi) 破坏: 即对时寿件进行破坏, 以防止时寿件被安装到经过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上。对时寿件进行破坏,该破坏应当使该件不可修复和重新使用,并明显地不适航。 (3) 时寿件的转移。当时寿件由于拆下、出售或其它情况需要转移时,除非该部件被破坏,否则该部件应当按本条控制方法的要求进行标注或附带挂签或记录 CCAR-43(06/XX2005) 6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XXX 号) 第第 43.11 条 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条 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 除按照 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行实施航

13、空器和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外,任何对本规则适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限制: (a) 按照 CCAR-66 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 按照 CCAR-91 部、 CCAR-135 部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维修工作; (3) 按照其他民航总局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b) 按照 CCAR-66 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项目的航空器部件实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

14、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 按照其他民航总局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c) 除 CCAR-91 部要求的检查工作以外,不具备按照 CCAR-66 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但持照人员必须对可能影响维修和改装质量的任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且随时提供咨询。 (d) 除其他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另有规定外,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CCAR-43(06/XX2005) 7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XXX 号) 时,持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实施不涉及复杂工序的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CCAR-61 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参见附录 D): (1) 该航空器不涉及按照 CCAR-91 部商业非运输、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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