嘻哈融合体版权代理合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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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0音乐作品版权许可使用协议音乐作品版权许可使用协议 编号: 甲方:深圳市嘻哈融合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深圳市嘻哈融合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 1 号国际互联网金融创业中心 5B2-06 指定联系人:李海钦 联系电话:13823199007 电子邮箱:乙方:乙方: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无身份证号填护照号): 通信地址:(收件地址) 电子邮箱: 手机: 紧急联系人姓名和手机:法定监护人信息(如乙方为法定监护人信息(如乙方为 1818 周岁以下人士需填写)周岁以下人士需填写) 法定监护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手机:甲方是合法注

2、册成立并具有良好声誉的文化传播公司,乙方在音乐创 作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知名度。鉴于此,双方就乙方将该音乐作品之词 版权、曲版权、录音制作者权、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MV 著作权等授 权甲方独家排他专属代理并运营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供双方信守履 行:一、定义一、定义 1.1 音乐作品:泛指词作品、曲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MV 作品(即 音乐电影)等任何有声或无声,及,任何有影或无影之与音乐有关的作品 (包括制品) ,而不论该音乐作品是否满足或达到世界各地著作权法或相 关法令对独创性的要求标准。包括与该等作品相关的背景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歌手相关信息、专辑封面图片、歌手图片、专辑介绍、

3、歌曲介绍等。 1.2 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包括现行及将来修订2 / 10的著作权法及与著作权法有关的(例如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三十八条)所有相关权利。 1.3“商业发行”是指唱片公司在甲方的许可下,以家用音像制品(包括 CD、卡带、DVD、VCD 等)或其它形式向公众复制发行音乐作品的录音录像 制品或视听作品。 1.4 甲方依照本协议享有的独家排他专属代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 行,于全世界公开传播(包括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公开演出、对公众提 供、销售、赠予、放映、影音同步、配乐及其他传播等)及以任何方式重 制发行(包括专辑、选辑、合辑、EP、非专辑发行等或其他

4、形式有声出版 品) ,以数字化方式种植为电子文件于因特网或手机供第三者在线浏览、 视听或下载等,以线上或线下、实体或非实体之方式利用。 1.5“中国大陆地区”是指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土之所有区域。 1.6“独家排他”:本合同项下全部是指甲方可以从事该行为而乙方或第 三方均不得从事该行为。二、授权内容二、授权内容 2.1 乙方原创或拥有完整著作权之作品(下称授权作品) ,乙方为该授权作 品之完整的【词版权、曲版权、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录像制作者权、 MV 著作权等】权利人,并将前述全部权利授予甲方独家排他在世界范围内 代理。 授权作品及权利详见附件。 2.2 乙方所享有

5、著作权之授权作品专署授权甲方独家排他行使词曲版权、 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录像制作者权、MV 著作权等现行及未来著作权 法及与著作权法相关之全部权利(包括全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包括 著作权之行使及使用报酬(版税)之收取。其权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复制权、发行权; (2)广播权、表演权; (3)改编权; (4)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卫星、广播、无线、有线或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发行之权利;并有权利许可他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 卫星、广播、无线、有线或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发行之权利; (5)增值服务之产品类型; (6)影视剧、电视节目搭歌等影音同步权利; (7)广告歌曲; (8

6、)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包括但不限于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在既可以选 定时间也可以选定地点或只可选定时间或只可选定地点的情况下获得 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本协议及其附件所指的信息网3 / 10络系指包括但不限于现行及将来出现之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等任 何信息网络传输方式。 (9)其他权利。 2.3 甲方获得的授权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机械灌录、复制、发行、推广 宣传、信息网络传播、销售、赠予、出版、放映、影音同步、配乐、广播 等。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现有或将来出现的任何实体或非实体形式, 范围包括线上及线下各种渠道(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或制作的录 音制品之版本及线上线下复制发行次数

7、等均不受限制) 。 2.4甲方有权使用授权音乐作品的领域涵盖线上及线下。其中线上领域包 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无线增值服务、手机及电视机 应用服务、游戏音乐应用、线上及线下卡拉OK服务等领域;使用包括但不 限于试听、视听、下载、缓存、订制作为背景音乐、手机铃声等各种方式。2.5甲方享有的权利为独家排他权利,且甲方享有转授权给第三方以使得 第三方享有独家排他权利或非独家排他的权利。 2.6甲方决定本协议范围内授权作品的宣传、推广和市场运营(包括但不 限于制定出售价格和方式) 。 2.7甲方有权为了授权作品的开发及运营,对歌曲做适当修改,包括对音 频、词曲或视频文件的修改、重新编曲

8、、重新混音、格式转换、剪辑、速 度调整和FLASH制作等。 2.8甲方关联公司享有甲方在本协议及关联协议(包含补充协议及附件) 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三、授权地域三、授权地域 全世界。四、合同期间四、合同期间4.1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独家排他代理期限为 5 年,自【2018】年【1】月 【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4.2 协议期因任何原因终止后,如甲方需追究第三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 生的对授权作品的侵权、违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则回归期限按诉讼或 仲裁期限相应顺延。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署的甲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之合 作授权期均以甲方与第三方的约定为准,如果超出本合同有效期的

9、,则回 归期自动顺延至甲方授权给第三方的有效期截止日。在授权期限截止日之 后,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及甲方授权的第三方三个月的下线期,便于甲方及 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协调下线。 4.3 甲方有权继续收取于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已就本合同约定事项之行使 所产生之使用报酬,并依本合同之分配结算方式与乙方结算。甲方于代理 有效期内与其他方达成之授权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灌录、发行专辑或4 / 10EP/单歌、制售相关商品等) ,仍得依甲方与该其他方之合约约定内容执行 完毕,甲方之独家排他代理权限顺延至甲方与该其他方合约截止日期以便 于合约执行及相关结算;甲方于代理有效期内生产制作或授权其他方生产 制作之录音制品或

10、相关产品,代理期截至后,甲方仍得继续发行售卖直至 售罄并行宣传推广等行为。 4.4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甲乙双方任一方,如不续约,于期满前一个月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如无通知,合同自动续约一年,嗣后亦同。五、收益分配五、收益分配1、本协议项下,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满足甲方要求且不 存在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版税为: 1.1 实体专辑 CD(专辑、EP/单曲、合辑、精选辑等) 全球范围内: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通过授权第三方发行销售授权作品所产 生的实际回款之实际净收益,即甲方与渠道方结款后由甲方享有的实际结 算额收益(税后) ,乙方分配比例为 80。1.2 非实体之数字音

11、乐形式 全球范围内: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通过授权第三方使用授权作品所产生的 实际回款之实际净收益,即甲方与渠道方结款后由甲方享有的实际结算额 收益(税后) ,乙方分配比例为 80。 1.3 影视剧搭歌或类似影音同步授权 全球范围内:每张为实际回款之实际净收益(税后)之【80】。 (由影视剧投资方处获得的版税扣除当地税收及其他成本支出等)2、词曲方面:2.1 合同有效期内之“词曲著作”使用于传统实体产品以外的新媒体【即 信息网络传播权(NETWORK DISSEMINATION RIGHT)】的,甲方就“词曲著 作” ,结算予乙方的使用报酬为该“词曲著作”版权实际授权金额(扣除 相应税金及行销费用

12、)的 80%。 2.2 合同有效期内之“词曲著作”使用于广告、影视方面的,每首“词曲 著作”使用报酬为甲方获得的单首“词曲著作”实际收益(扣除相应税金 及行销费用)的 80%。 2.3 除上述所有使用外的任何特殊商业使用,甲方均按实际收益(扣除相 应税金及行销费用)的 80%,向乙方结算“词曲著作”之使用报酬。 2.4“词曲著作”于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的,甲方均按实际收益(扣除 相应税金及行销费用)的 80%,向乙方结算“词曲著作”使用报酬。 2.5 公开播送权(BROADCASTING RIGHT) 、公开演出权(PUBLIC PERFORMANCE RIGHT) ,双方同意授权国内中介团体

13、组织并收取权利金,由 收取音乐作品公开播送及公开演出权利金之中介团体于扣除必要费用后,5 / 10直接由该团体将百分之八十分配于乙方。 3、特别注释 3.1 税率以销售地税收政策为准。 3.2 实际销量产量退货损毁库存。 3.3 结算版税的基础不是以定价而是以实际售价为准,且以甲方实际收到 的销售回款为准(坏账、应收款、行销费用应排除在外) 。 3.4 如“词曲著作”著作权人为一人以上时,除特别约定外,其收益分配 应采用平均方式分配。 4、版税结算方式、时间 4.1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结算版税时,甲方有权先行抵扣支付给乙方的所 有预付金(若有) ,并先行扣除退货预备金及行销费用(退货预备金按

14、15% 计,甲方有权根据销量情况随时调整退货预备金比例;行销费用以实际发 生数额计) 。 4.2 每年分两次结算(6 月 30 日之后的 60 个日历日之内;12 月 31 日之后 的 60 个日历日之内) ,甲方准备版税结算报表给乙方,若乙方对版税结算 报表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报表之日起十个日历日之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 则应视为乙方无条件接受,且日后乙方不得再以报表不详或不真实为由向 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3 如不是甲方直接收款,而是通过甲方外的其他方代理销售的,则应以 甲方从其他方代理实际已经取得的销售款(扣除坏账、应收款、行销费用) 为结算基数。如甲方从其他方代理收到的销售款是人民币之外

15、的货币的, 则甲方结算给乙方版税时应以实际付款时的汇率为准(而非以确认结算报 表时的汇率为准) 。 4.4 本协议授权内容及所有相关产品的赠品、宣传品、公关品、展示品、 退货品、销毁品以及供航班或其它交通工具上使用的产品,甲方无须支付 任何版税予乙方。 4.5 由于甲方合作的渠道方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情况造成未 能及时或准确向甲方提供相关数据或报表的,则乙方不得追究甲方未能及 时或准确向乙方提供相关数据或报表的违约/侵权责任。 5、各方同意,若乙方为公司,则上述所有费用由乙方统一向甲方开等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为个人,则甲方有权采取 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形式进行税

16、务缴扣,结算额按照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 实际金额进行结算,甲方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付款。乙方 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详细支行): 户名: 账号: 就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服务所产生的税负,除另有规定外,双方自行承担。6 / 106.如授权音乐作品发生权利瑕疵争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瑕疵消 除之日后十个工作日之后再行与乙方结算。 除本协议另行明确约定外,第五条即为各方达成本协议项下合作关于费用 的全部约定,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预付金或版税等)或分配 任何收益予乙方或任何其他方。六、乙方权利义务六、乙方权利义务6.1 乙方履行本合同时保证不对第三人构成任何侵权或违约。其有权利及 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 6.2 乙方保证有完整权利签署本协议; 6.3 乙方保证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 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约或相关法律文件的限制。 6.4 乙方保证对本协议下音乐作品享有授予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使用的 相关权利,具体每首歌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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