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巧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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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场促销巧筹划摘要 税收作为一笔实实在在的支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经营中日益得到重视。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帮助企业节约资金,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已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本文试以具体的案例,分析税收筹划在商场促销活动中的运用,对商场促销方式的选择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商场 促销活动 税收筹划 一、提出问题 促销即销售促进,也叫营业推广。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促销活动已成为商场扩大宣传,减少存货,获取利润的常用手段。它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还本销售、有奖销售、打折销售、附赠服务销售等。然而,一些商场在进行促销方式的选择时,往往忽略了相关的税收因素。殊

2、不知税法上对不同方式所做的处理不同,计税的不同会直接导致导致商场的利润大不相同。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达到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运用当前的税法,在筹划空间内,达到企业税负最优呢? 二、案例分析 试以下面案例分析说明: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利润率为 20%,现销售 200 元商品,成本为160 元,企业所得税为 25。国庆期间促销欲采用以下四种方案: 1.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旧货的价格定位为 20 元,即买新货时可以少缴 20元。 2.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商品打

3、九折。 23.购满商品满 200 元时赠送价值 20 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 12 元,均为含税价格。 4.购满商品满 200 元,即可返还现金 20 元。 假设以上方案对消费者的吸引一样,消费者购买 10 件该商品,价值共计 2000元,商场应该选取哪样方案呢?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我们在计算时不予以考虑。根据现行税法,通过计算来比较、衡量不同方案的税负情况和盈利情况,四种方案下企业所负担的税收情况如下: 1.方案一中,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能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消费者拿旧货换取新货,只需交纳 1800 元。因此,

4、应纳增值税= 2000/(1+17%)17%-1600/(1+17%)17%=58.1(元);利润额=1800/(1+17%)- 160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28.2(元);税后净利润=85.5-28.2=42.7(元)。 2.方案二中采取的是折扣销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这里我们假定商场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则以折扣后的余额计税:应纳增值税= 1800/(1+17%)17%-160

5、0/(1+ 17%)17%=29.1(元);利润额= 1800/(1+17%)- 160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28.2(元);税后净利润=85.5-28.2=42.7(元)。 3.方案三中采取的是附送赠品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赠品视同销售,另外不仅所赠商品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分析如下:应缴纳增值税=2000/(1+17%)17%- 1600/(1+17%)17%=58.1(元);赠送价值 200 元3的商品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200/(1+17%) 17%-120/(1+17%)17%=11.6(元);合计应纳

6、增值税= 58.1+ 11.6= 69.7(元)。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 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能让利顾客 200 元,商场赠送价值 200 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个人所得税最后只能由商场承担。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进行计算,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1-20 %)20%=50(元)。这样,该商场的利润额=2000/(1+17%)-1600/(1+17%)-120/(1+ 17%)-50=189.3 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

7、前扣除,因此该商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1+17%)- 1600/(1+17%)25%=85.5(元);税后利润=189.3-85.5 =103.8(元)。 4.方案四中,商场选择的是返还现金的方式,属于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同时所赠送的 200 元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场承担,分析如下:销售 2000 元商品应缴纳增值税=2000/(1+17%)17%-1600/(1+ 17%)17%=58.1(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同方案三)=200/(1-20%)20%=5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同方案三)=2000/(1+17%)-1600/

8、(1+17%)25%=85.5(元);利润额= 2000/(1+17%)-1600/(1+ 17%)-200- 50=91.9(元);税后利润=91.9- 85.5=6.4(元)。 三、得出结论 比较四种方案后,我们不难发现,同是在消费者购买了价值 2000 元商品的情况下,税收负担情况相差较大。方案三税后利润最大达到 103.8 元,方案一和方案二次之均为 42.7 元,方案四所获税后利润最小,只有 6.4 元。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赠送商品较之抵免、折扣、直接返现而言,可以抵免购置该商品4的进项税额,因而成本最低。同时在案例中,赠送的商品利润率的 40%远高于销售商品的 20%,做视同销售处理,就相当于获取了较高利润。如果商品的利润率发生变化,又会有差异。当然我们的分析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我们的假设前提是四种方案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一样,以及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所以,商家应根据自己的目标综合考虑,但是绝不能忽略税收因素,盲目选择促销手段,而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以便做出最优选择。 参考文献: 1费茂清刘意:浅析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综合),2007.6 2菜昌: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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