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规划检讨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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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政府规划检讨 及改进摘 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其运作的盲目和不当。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包括国家规划和区域规划,都存在诸多欠缺。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的制订中,应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多层面考量,充分考虑政府规划的“外部性”、国家规划的“整体性”与“全局性”、区域规划的“地域性”与“特色性”。 关键词:政府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Abstract:The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s a complex system engi

2、neering. Scientific government planning can effectively prevent its operation from being blindfold and improper. In China,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government planning like the state government plann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planning. System theory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n drawing up th

3、e plans,such as,thinking over the externality of government planning,the entirety of state government planning,and territoria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planning. Key words:government planning;renewable energy;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的能源,可以循环再生,不会因长期使用而减少,主要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

4、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能源基本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太阳能,是可连续再生和永续利用的能源形式。这类能源的推广有助于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和环境污染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同时又依赖于环境的支撑,受环境的制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影响因素出现不协调,都会阻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顺利进行。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笔者拟从宏观上考量政府规划与可再生2能源开发利用的联系。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规划是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实现某个特定目的或构想的确定,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明确的

5、目标和途径,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避免因为发展目标不明确而带来的浪费。政府规划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它对系统内部与外部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可以避免机会主义的政府规划至少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应该有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是泛泛而谈的宏伟蓝图,应该包括细化的目标及其达成时间、具体的发展区域划分、具体的考察指标等等,由这些细化的目标构建一个整体的发展前景。其次,一个确保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的配套方案。为实现既定目标或构想,政府规划必须同时综合、系统地选择和提出一系列必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规划实质上是为未来的大规模活动制订的行动方案。再次,应变方案。政

6、府规划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应该有所预料,并对可能采取的政策调整做出合理估计。 实践证明,制订这样的政府规划并不容易,而科学的政府规划将会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发展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以英国为例,在 19902003 年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英国都没有逃脱机会主义的模式,直到 2003 年,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对不确定性的研究出现在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白皮书中,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才取得了重大进展,而这一进步也被英国评论界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注:Catherine Mitchell,Peter Connor,Renewable Energy Policy in t

7、he UK 1990-2003,Energy Policy(journal),2004。)。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非一件简单事宜,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3须先纳入系统的政府规划范畴,以避免盲目和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应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集合,大致可以划分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规划和作为其子系统的区域规划(注:事实上,区域规划下还存在次一层或多层的政府规划(如江苏省长三角区域),为论述的清晰,在此不论。)。我们一方面需要从整体和宏观上把握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统筹考虑国家的能源需求和大政方针,另一方面也需要同时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下的区域子系统的发展特点,整体与局部相统筹,实

8、现最优目标。 二、全国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订了长期的发展目标。例如,欧盟提出到 2020 年风力发电将达到 150 吉瓦,风力发电装机占整个欧盟国家发电装机总量的 15%以上。到 2050 年,再生能源要占整个能源比重的 50%。更重要的是,各国纷纷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标变成强制性的指标。如,澳大利亚 2001 年 4 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提出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MRET)。该法案规定,到 2010 年,全国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

9、电可以提供相当于整个悉尼市的用电量,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在 2010 年要达到 40 亿澳元。总量目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容量和走向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从而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做出果断和正确决策1。 可见,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规划而言,明确性和强制性是确保其成效的重点所在。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 4“九五”规划期间,原电力部明确提出到 2000 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 100 万 kW的规划目标,但这一“宏伟”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关有效的配套政策。事实上,这也

10、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缓慢和市场容量狭小的主要原因1。 2005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审议通过。该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法明确提出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是,在总量目标制度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据查,2004 年 8 月 5 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给各相关部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在最能体现该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总量目标制度中明确提出 2010 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 5%,2020 年可再生

11、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 10%,然而,这些规定却在最终审议稿中被删除了。 可再生能源法最终还是成为一部以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特征为主的法律,其所确定的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虽然具备了政府规划的外形,却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规定而存在先天欠缺,立法的强制性在无形中被卸去了功用。 2007 年 6 月 7 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此规划,到 2020 年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 16%,水电总装机达到 3108kW,风电装机目标为 3000 万 kW,生物质发电达到 3000 万 kW,沼气年利用总量达到 4.431010m3,太阳能发电装机 18

12、0 万 kW,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 3108m2,燃料乙醇的年生产能力达到 1000 万 t,生物柴油的年生产能力达到 200 万 t。并且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特别是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5二是落实优惠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体系建设等;四是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根据需要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设立综合性的可再生能

13、源研究开发机构2。虽然在目标明确性上符合政府规划的要求,也配套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但终究欠缺了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三、区域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以地方规划为主,还没有真正将目光投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中。而且,我国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门性的区域规划极少,基本上都是容身于地方政府规划中。 据查,我国目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的地方规划仅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2006 年 10 月 30 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2007 年 2 月

14、2 日)(注:此搜索结果来自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数据库(http:/www.law-),特此感谢。)。2005 年 11 月 28 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与 2007年 2 月 12 日经晋城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晋城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办法虽然效力层次较高,却未涉及规划。 总体来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很少,缺少更为宏观的规划视野,没有考虑到地方区域合作的6优势;缺乏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包括地方规划),如此,便无法有针对性地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合理规

15、划,也无法给予具体的制度配套;存在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全国规划脱节的现象;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区域或地方特色,脱离实际情况,缺乏操作的可行性;规划缺乏切实有效的政策与制度保障,规划目标停留在口号阶段。 四、政府规划科学制订的保证:系统论的考量 鉴于我国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用系统论的思路对其进行考量。系统论的创立者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新质,其实质即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而这句名言正可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系统性整合的最佳指导。可再生能

16、源政府规划的系统性整合包括以下两个层面:其一,国家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范之间。国家发展规划系统是一个有着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复杂大系统,它与区域发展规划子系统整体处于一种动态的关系之中。系统整体提纲挈领,对子系统的形成和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子系统的某种改变也必然会影响到系统整体,这种影响力主要反映在规划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规划目标的实现效果上。其二,区域发展规划之间。系统论认为,任何子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遵循组合规则,从而形成相应结构。同时,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方式,从而形成一定的系统结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和互补。 1.充分考虑“外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7生、生存、运行和演化的,不存在脱离外部环境独立存在的系统。在制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划时,我们应充分考虑其“外部性”。笔者认为,环境和经济发展是其最为重要的“外部性”因素。 第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因素。我国的能源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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