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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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耕地占用税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其纳税人有何规定?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下列情形依次确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2、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是如何

2、规定的?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既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也包括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我省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3、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 30 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 30 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享受减税的用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享受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 30 日内补缴税款。4、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哪些情形必须补缴耕地占用税?两种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以下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

4、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减半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5、对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占用其他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以及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

5、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 80征收。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纳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征耕地占用税税款。污染、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和个人缴税。2 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二、契税1、什么是契税?契税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是怎么规定的?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

6、、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契税除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三个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第二,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俗称谁买谁纳税。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

7、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和土地使用权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2、湖南省契税的税率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 3%-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24 号)第五条规定:“湖南省契税税率为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 号)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个人购买自用

8、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 2%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契税的计税依据有五项基本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

9、房屋的价格差额。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全部土地收益。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4、契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契税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

10、权证之前。根据 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10 日内,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5、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11、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

12、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三、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减免手续如何办理?对于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 30 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按减免管理程序办理手续。占用耕地 1000 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市、州地税机关审核;占用耕地 1000 亩(含 1000 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省级地税机关审核。对于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10 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减免管理程序办理手续。契税计税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报市、州地税机关审核;契

13、税计税金额在 10000 万元(含10000 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机关审核。四、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将承担什么经济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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