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电信产业——竞争与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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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本电信产业竞争与管理改革日本电信产业目前正在充满竟争的市场结构中运行,在这个市场中活跃着各种各样的电信产业实体。电信产业的竞争是 1985 年国内垄断集团 NTT 被私有化时引入的。其基本原则是调整政府机构使之提高效率和采取竞争性市场原则。NTT 认为,自己的业绩与其它政府机构相比是较好的。然而,政府改革特设委员会提出 NTT 应象日本国铁那样解体和私有化。观点的差异确实影响了邮政省(MPT)的决策。 邮政省和 NTT 对 1985 年 NTT 的私有化持不同看法,这出于它们对 NTT 业绩的不同理解。从政府观点看,私有化和引入竞争机制不是其政策的目的,而是促进向顾客提供效率更高的电信服务

2、的手段。因此,这一次,新的电信产业法不仅引入竞争机制,而且规范了进入市场并与 NTT 和 KDD 竞争的电信公司。 邮政省还制定了规范 NTT 活动的 NTT 公司法,因为即使引入竞争机制,NTT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通讯商。通过这些法规、邮政者确立了控制电信产业(包括NTT)的权力和制定电信政策的能力。私有化前,电信政策是根据 NTT 的建议制定的。邮政省的作用仅限于使 NTT 提出的政策和预算正式化。因此,NTT 的私有化还意味着邮政省已成为制定电信政策的真正的政府机构。 NTT 认为,私有化意味着它将不受政府控制影响,成为独立企业,建立自主的管理结构,在管理、预算、收费和投资等各方面都受国会

3、直接控制。NTT 的工会和多数职员也希望不受政府控制影响,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1990 审议 在引入新制度后,邮政省的主要任务是为新加入者建立更具竞争性的市场,并提高 NTT 的管理业绩。大多数人认为公司法不完善,所以国会决定三年后重新审2议该法,以便根据市场发展做相应的调整,NTT 公司法五年后重新审议,尽管1985 年许多公司进入市场,但直到玲 87 年后,真正的竟争才随长话业务市场三个新电信公司的成优而开始。 即便如此,新电信公司也面临许多有关互连的问题。电信法对这个问题没有任何规定,因此 NTT 和新电信公司不得不从头开始。电信法只规定如果电信公司不能就互连达成协议,邮政相可以提出建议

4、,并在电信公司之间调解。该法没有规定新龟信公可必须与 NTT 直接谈判才能开始它们的业务。 首先,NTT 不能承认新电信公司提出的互连间题,因为电信法没有规定 NTT在该间题上有任何责任。然而,NTT 逐渐认识到,与 NTT 网络互连是 NTT 与新电信公司竞争的关键。 第一个互连问题是与 NTT 市话交换机的身份号码功能有关的问题。新公司的交换机没有用于互连的身份号码功能。需由 NTT 来解决,但 NTT 不能马上做到这点,一些新电信公司的用户必须等几年才能连接上。 第二个间题是互连收费方案,邮政省确定了互连费用,新电信公司的用户必须同时支付新电信公司的费用和 NTT 的市话终端费用。该方案

5、是日本新电信市场中既混乱又不公平的竞争。该问题最终被 1994 年 4 月的新收费方案所解决,根据新收费方案,新电信公司的用户也享受终端局收费标准、而新电信公司必须为市话业务支付附加费。 第三个问题是互连点(POD 问题。在旧互连收费方案下,互连点越多,对新电信公司的竞争越有利。但 NTT 为之所付出的费用越多.所以 NTT 非常想将互连点数量保持在最小程度。该间题也是邮政省 1992 年解决的,其结果是.到 1994 年.新电信公司打算在每个县设一个互连点。 31990 年,邮政省经过重新审议电信法和 NTT 公司法,试图再次改革 NTT。这两项法律是 1985 年为保护用户不受彼断危害而制

6、定的。而此时,有关 NTT 改革的讨论针对的是竟争而不是艘断。 在这次审议中,邮政省建议将 NTT 分解成两个公司:市话公司和长话公司,由于受到 NTT 和大藏省的反对,所以内阁不支持这项提案。大藏省关心的 NTT 的股票价格。NTT 反对该提案纂于两点理由:首先,它认为它必须保持研究与开发能力。其次,它认为丧失规模经济有损国家利益。由于 NTT 的反对,除 NTT 的移动部被分解成独立子公司外,对邮政省提案的落实被推迟到厂 1996 年。 目前的产业结构 电信法将电信公司分成两类。一类公司(约 90 个)利用自己的网络提供服务,二类公司(约 1000 多个)租用类公司的网络设施为用户服务。邮

7、政省通过许可证、收费、服务条件、投资活动并通过电信产业法规范一类公司的活动。二类公司进一步被分鹰两类,符定业务(其公司近 50 个)和其它业务.与一类公司相比,二类公司实际不受法规影响 最大的一类电信公司是 NTT,它只提供市话和国内长话业务。其它电信公司为特定市场服务,如国际长话或国内长话、市话、移动通讯、卫星通讯等等。因此,新电信公司与 NTT 相比较小.目前,NTT 的营业额比最大的新电信公司高 20 倍。这种产业结构意味着竞争主要发生于新电信公司与 NTT 之间,而不是新电信公司之间。 尽管 NTT 仍处于实际垄断地位,但新电信公司已进入包括市话业务在内的全部电信市场。NTT 的市话网

8、仍是多数新电信公司活动的瓶颈,因为它们主要在长话和移动通讯市场中经营。最积极的竞争发生于国际国内长话市场、移动通讯和4寻呼业务。市话业务不那么富有竞争性,而且多数新电信公司的活动依赖 NTT 的市话网。 新电信公司和 NTT 之间竞争的主要问题仍在于互连间题,主要因为 NTT 尚未为它的市话网确立开放网络原则(OND)。NTT 保有全部国内业务市场约 60%的份额。然而,多数新电信公司已确立了具有生命力的地位。新电信公司的市场份额正逐渐增加,而 NTT 的市场份额正逐渐减少。特别是,NTT 赢利最大的长话市场的份额一直在迅速下降。伴随 1990 年的收费变化,NTT 的赢利大大减少于。为保持它

9、的市场份额,NTT 试图把它的电话费降到与新电信公司相当的水平。但新电信公司仍在收费上占有小小的优势。因此,NTT 采取引入几种任选呼叫计划(OCP)的对策,试图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网络优势。新电信公司不能马上与 NTT 的任选呼叫计划抗衡.因为它们依赖 NTT 的市话网。 竞争的结果是收费降低和NTT 赢利减少,因此,NTT 正被迫降低服务成本。从 1985 年起,NTT 已将其全部员工从 320000 人裁减到了 220000 人。预计 1997 年员工数将减少到 200000 人。NTT 经常抱怨邮政省的收费管理政策,特别是时市话业务,因为市话业务正产生着巨顿亏扭。根据 NTT 的策略,市

10、话和长话之闻的效费平衡是最重要的电信政策间题. 管理框架 除适用于一类电信公司的电信产业法外,NTT 和 KDD 还受各自公司法的约束。NTT 有责任向全日本提供全面服务,并被禁止为国际市场服务.相反,另一个传统电信公司 KDDI 被禁止提供国内服务。 其它一类电信公司,新电信公司,只受电信法约束,而且它们可以在任何市场中经营。有时新电信公司向几个特定市场提供服务,这些市场被分成国际、国内、市内、移动和卫星通讯等。因此,日本电信产业是由一个占统治地位的综合电信公5司和许多专门化小电信公司构成的。 电信法以两种主要方式发许可证和控制收费与业务约束电信公司。在公共利益方面,基本思想是保护消费者不受

11、私营公司垄断行为的损害,即避免不适当的垄断盈余和不合理的服务价格差别。虽然电信法是那么简单,但电信业是包罗万象的。因此,电信法的应用也必须是包罗万象的。法律的结构和法律的社会要求之间的空白给邮政省官员提供了用武之地。他们对电信法的解释已成为实际管理电信产业的最重要的依据。 不幸的是,目前的电信法对促进电信公司之间的竞争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要因为电信法是在引入竞争之前为约束垄断而制定的。因此,它没有适用于竞争性电信市场的规则。在 1985 年私有化时,邮政省官员期望各公司自动进入互相竞争状态并自我创造市场规则。电信法简单地规定,任何公司如果具有适当的和可行的经营计划,并从业务的供求平衡观点看是可取

12、的,它们就可作为一类电信公司进入电信市场。即,虽然电信法创造了竟争性市场,但竞争规则并没被写进法律。今天日本电信产业的大部分间题就来源于此。 日本的电信政策解释 日本电信产业仍处在从垄断向竞争性市场结构过渡的时期。目前似乎集中于1995 年 NTT 改革的问题.NTT 的改革还正在形成对 NTT 的虚拟专用网(VPN)业务计划的讨论。 NTT 于 1994 年初宣布,它打算将来为多媒体市场提供服务。这是它有关未来电信市场经营策略的一部分,也是它试图避免邮政省的审议改造其组织结构的策略的一部分。过去十年,邮政省和 NTT 围绕改革问题互相争斗,NTT 和新电信公司在市场上互相争斗。如果我们从用户观点出发,NTT 的改革并不那么重要,更6重要的是提供更有效的电信服务的间题。 需要调和 今天的电信产业是全球性产业。许多大电信公司既互相竟争又试图形成联盟。国际电信联盟(ITU)在协调电信实体国际活动的技术与管理问题下,克服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变得越来越谊要为调和电信政策,有两个方而特别重要:一是产业政策一是普遍服务政策。在产业政策方面,建立竟争规则足不同国家之间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电信公司不得不既互相竟争同时又互连网络。 在普遍服务方面,要解决谁应提供普遍服务的问题。总之,政府在发展未来电信基础设施中的作用将变得特别关键,各国之间电信政策的调和也将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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