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沉默权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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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沉默权问题的探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沉默权问题的探讨摘要:摘要:17 世纪发生在英国伦敦塔下的李尔本受鞭笞案,被世界大部分法学家称作沉默 权正式浮出水面的一个经典案例。默权的实质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不被强迫 自己论证其罪;其二,在案情不利于自己时,有权拒绝陈述;其三,不必担心 因拒绝陈述而担心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有利于保障人权, 沉默权体现出人性对司法的尊重“自愿认罪”与“拒不认罪不受追究”原则相 冲突;冲击了当地的社会道德规范,久而久之必定会影响其司法制度的正常实 施,我国立法中并不承认沉默权制度,笔者个人认为,沉默权的确立必要的, 也是中国与社会接轨认真自觉履行

2、国际条约的具体体现,我国应确立有限沉默 权制度。改变现今的审讯制度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有限沉默并不代表可以什么都 不说,制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规范,加大侦查力度;制定相应的配套设施, 制定相应的配套设施,明确有限沉默权的限度在哪里,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沉 默权必将在我国得以确立和保障。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沉默权 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原则 有限沉默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沉默权制度研究孙长永 构建我国有限沉默权制度的积淀设想聂晓生 沉默的理由和限制喻小龙 沉默权性质再探谌东华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论证曲伶俐正文:正文:1939 年某日,官府查获了一个“不法书商” ,名叫约翰李尔本,他贩运的几本书

3、里被发现有“煽动性的文字” ,大概是一些对查理一世的统治表示不满的意见。于是,李尔本便被抓住,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被押往伦敦,开庭审判。面对皇家大法官,李二本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也坚决不开口回答一切有可能诱使他跌入陷阱的问题。最后,法官恼羞成怒,以其“蔑视法庭”为由,决定对他施以鞭刑。于是里尔本被拖到伦敦塔下的广场。鞭刑过程中,李尔本一直大声惨叫,痛斥审讯的不公。伦敦人民愤怒了,伦敦塔下, “沉默!沉默!权利!权利!”的呼声响入云霄。1640 年,英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议会宣布:法庭对李尔本案的审判是不公正、不合法的。面对不公正的审讯,英国人有权保持沉

4、默。这就是著名的“李尔本受鞭笞案” ,它被世界大部分法学家称作沉默权正式浮出水面的一个经典案例。直至 1688 年“光荣革命”全世界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权利法案诞生,沉默权正式确立。此后,英国的法官规则明确规定:一旦警察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一个人犯了罪,他在逮捕这个人之前就必须对这个人进行警告,警告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什么,所讲的就会被记录下来,并用做呈堂的证据。 ”这像给公民一个有效护身符去抵御个别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文明制度,后来发展成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公正的一项国际准则,成为全世界 136 个国家的警察和法庭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都要遵守的规则。以上便

5、是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何为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者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认为是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一项最重要的诉讼权利。那么,沉默权的实质含义是什么?沉默权的利弊有哪些?在中国法律中是否需要沉默权?以及沉默权在中国应该如何确立?等等诸多问题都是我们所要探究的。首先,我们必须明白沉默权的实质,我认为其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不被强迫自己论证其罪;其二,在案情不利于自己时,有权拒绝陈述;其三,不必担心因拒绝陈述而担心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所谓沉默权就是为了使嫌疑人的人权得

6、以保障。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沉默权有什么好处是有利于我国法律发展和建设的:1、我们必须明白,沉默权是有利于保障人权的,由于会出现个别刑讯逼供现象,有了沉默权便会保障人权,从而使得冤假错案得以大幅度的减小;2、沉默权体现出人性对司法的尊重,国家确立沉默权足以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当今社会注重人性的保障,沉默权就是人性保障的一个方面,这足以体现出人性对司法的尊重,进一步证明人类在司法制度中的进步与发展;总之,所谓沉默权有利于人权的保障,有利于体现人性对法律的尊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衡量尺度之一,是我国司法发展的发展的方向之一。然而,对于沉默权,我们也必须明白它自身所存在的弊端。西方沉默权制度建立之初,种种

7、弊端也给西方省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下面我们来进行一下其弊端的分析:1、西方法律规定“自愿认罪”和“拒不认罪不受追究”的法律规则,明显二者有相违背之处。提出这两条规定可能会导致嫌疑人确实有罪,但苦于没有足够证据且嫌疑人拒不承认而是其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最终出现罪犯逃脱制裁, “自愿认罪”原则形同虚设的现象。因此“自愿认罪”与“拒不认罪不受追究”原则相冲突是西方沉默权制度的弊端之一;2、在西方实施沉默权的国家,如实认罪与利用沉默权拒不认罪的人收到的待遇基本相同,即使如实认罪会减轻处罚,但是利用沉默权推脱法律制裁的人也会心存侥幸心理,即使最终受到制裁也不会因为此行为的过失而受到加重处罚,这无

8、疑冲击了当地的社会道德规范,久而久之必定会影响其司法制度的正常实施,这就是西方沉默权制度的第二个弊端;3、由于沉默权制度的推行,会有部分犯罪人员利用高科技犯罪,想尽办法销毁证据,利用沉默权逃脱制裁,这也加大了国家的侦察经费开支,给国家经济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这就是沉默权制度在经济上所带来的弊端;4、最后,对于后代的法律教育难度较大,由于有罪自愿认罪与有罪拒不认罪的人是同等对待的,会给儿童的心里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也不利于今后教育的发展,这便是沉默权给教育界带来的一些弊端;那么必定有人会问,在中国,是否有沉默权?对于沉默权是否应该在中国司法界确立争论颇大,专家们产生了三种观点。第一,肯定说。

9、认为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所知事实进行陈述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非义务。第二,否定说。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不符合国情,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第三,折衷说。综合肯定说与否定说。认为应有沉默权,但应有一定限制。我国立法最终采纳了否定说,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并不承认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 13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10、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办案的理念。这种种观点足以表明我国立法中并不承认沉默权制度。可是,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是否需要所谓的沉默权制度呢?如果需要,那么应该确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是照搬西方的沉默权制度还是在西方沉默权制度之上有所创新呢?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是在这次刑事诉讼法在改革之中应当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所在。然而,笔者个人认为,沉默权的确立必要的,也是中国与社会接轨认真自觉履行国际条约的具体体现,而且这也体现出了中国的强大与发展,下面来具体论证一下我的观点,证明沉默权的确立的确是必要的:首先,今年来,我国的冤假错案频频曝光,杜培武案、李久明案、佘祥

11、林案等等,这些按揭无不证明是由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造成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讯逼供之下有变回原来的“疑罪从有” 、 “有罪推定”原则。这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在人权上的一种剥夺和侵犯,如果我国实施了沉默权制度变可以保障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大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足以见得沉默权的重要性;其次,我国实施“无罪推定”原则,这要求法院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它强调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而沉默权在一定成对上与此制度相呼应,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法中原被告双方地位的平衡,这是笔者认为应确立沉默权

12、制度的第二个原因;再次,从西方确立沉默权的国家司法上看,沉默权的确立并没有影响 到诉讼的减少,而且,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迅速,科技迅猛提高,在未来几年的司法水平以及证据搜寻水平也会大幅提高,现在的中国已经基本拥有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基础,所以我认为沉默权制度可以在中国确立;最后,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我国政府已经在 1998 年 10 月 5 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其中该公约 14 条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的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 ”在我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 、 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条约中都对沉默权做出了义务性的规定,中国既然加入了这些公约就应当

13、履行义务,作为世界大国,我们就当与国际接轨,在世界舞台展现我泱泱大国的形象,保证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有一席之地。所以综合考虑,笔者赞同折衷说这一观点。既然已经论证了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那么我们应该确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呢?笔者认为对于中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我国应当在西方沉默权制度之上有所创新,建立一种新的沉默权制度,也就是我国部分法学家所说的有限沉默权制度。即在规定沉默权的基础之上又对沉默权的部分权力进行相应的限制,从而使得沉默权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又可以尽量避免以沉默权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这就是中国应当建立的沉默权制度。这也是出于对我国实际情况和国情具体分析而得来的。第一,我国强调保障

14、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是是以后两者为主要的,因此不能完全一个人为主,沉默权必须受到限制;第二,我国人口基数大,发案率居高不下,并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案件情况复杂,加之经济尚未达到美国等发达国家水平,因此完全的沉默权必定会给经济带来负担,在一定程度之上也会影响办事效率。因此我国对于西方沉默权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建立起一个符合中国发展要求的沉默权制度有限沉默权。可是沉默权制度确立过程中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和解决方法,建立有限沉默权制度的建议,逼着提出下面几点看法:问题一:我攻子建国初期至今,司法体制一直以集体、国家利益为主导,沉默权开始实施时会有一定阻力;解决途径:

15、加大立法力度,全面完善沉默权,加大普及力度,以最快的速度让大家熟悉这个制度,使其符合实际国情;问题二:我国地域辽阔,案件复杂,贫富差距较大,实施沉默权会加大案件侦查难度,并且在经费支出上会明显加大;解决途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形成全面系统的的侦查局域网,在侦查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制定正确刑侦策略;问题三:我国从古至今奉行诚实谦逊的传统美德,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存有侥幸心理想逃避制裁,从而使得一些“不正之风”破坏社会风气。解决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在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中灌输诚实可信的传统美德,把限制性沉默权的具体要求尽快传播到全国,普及司法知识,加快法治建设。对于建设有限沉默权制度,笔

16、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保证其更好的在我国确立:1、改变现今的审讯制度,从依赖“口供”的模式转化为依赖“现实证据”的模式,避免出现刑讯现象;2、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有限沉默并不代表可以什么都不说,制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规范,给主动认罪的嫌疑人以一定的政策鼓励,使真正犯罪的人放弃沉默的权利;3、加大侦查力度,完善和丰富侦查手段,掺入特殊侦查方式的运用,在初期加大资金的投入,例如在审讯时录音等等,都对有限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起基础作用;4、制定相应的配套设施,明确有限沉默权的限度在哪里,对于那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那些与沉默权想冲突的法条,例如“如实供述义务”等,都应当予以废除或者加以修改,确保有限沉默权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5、在程序上,也应有一套与沉默权想符合的程序,对于非法取证的可以宣告违法,在审讯前应当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虽有沉默权,但是次权利不能滥用,否则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结语:结语: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并未确立,但沉默权是未来法制与人性化趋于统一的最终方向,在中国,应当确立这种有限沉默权,这是历史发展的需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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