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部门办文办事承诺时限各部门办文办事承诺时限总则:属公司职能部门和员工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制度规定的,上报文件资料齐全的1.紧急公文随到随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文电或事项,在其所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当事人不在场应该知会并及时后补手续,向上级反馈报告办理结果2.制度规章、新公司成立等重大事项由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或行政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交总经办审核,后总经理审批,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需要进一步协调的,30 个工作日内办结2.业务项目立项、经费申请、部门编制增删、出差等二级事项,先请本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审核,总经办审批,一般 7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一步协调的,15 个工作日内办结3.上传下发文件、人事事务、行政事务等一般事务,一般 3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审批的,7 个工作日内办结4.各类督办件和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 5. 各种请示性公文,会签单位收到公文后,会签时限最迟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因领导外出或公文中的事项确需开会研究等原因无法按时限要求会签的,应及时报告主办单位 5.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主管最高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应将延期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21.办文时限(2)没有注明时限的,属一般性转发、转报的文件,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3)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及继续办理的安排等,提前告知交办单位2.办事时限(1)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属规范性、常规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 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2)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要根据其性质、特点、轻重缓急及上级的要求,确定办结时限,在时限内完成3)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结的事项,要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意见对于违背制度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向有关方面做好解释工作4)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事项立即办理,及时办结省科技厅1.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3时限。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 2 个月内办结4.对各类批转或交办的公文、事项,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外,自收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多个部门会商解决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5.对平级部门或单位的函商性公文,自收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6.对下一级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性公文,自收文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有关应急安全的请示事项,自收文或接到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 2 个工作日内办结7.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或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8.对转报科技部、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自收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9.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 2天10.对平级部门或单位函商、下一级部门或单位报送的请示性的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经费、项目安排、案件处理、机构编制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4省民委(宗教局)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领导批办意见、公文、事务本身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1.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限,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立即受理1)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5)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6)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7)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初审),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8)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初审),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9)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5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10)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以上(3)、 (4)、 (5)、 (6)、 (9)、 、 (10)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受理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时限要求及时转报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政府若无明确时限要求,5 个工作日内办结3.下级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除申报民族宗教专项经费、项目需统一研究批复外,一般请示事项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一般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所承办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4.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委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复查、复核事项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批评、意见,按规定时限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2 个月内办复6省公安厅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 5-10 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递交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人事、经费、编制等疑难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告知报文单位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 2 个月内办结5.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省公安厅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时,立即受理1)经营性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民用枪支弹药购置审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配置审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20 个工作日内办结2)射击运动枪支证核发,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审批,15 个工作日内办结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10 个工作日内办结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7 个工作日内办结7(5)枪支弹药省际运输审批,1 个工作日内办结省监察厅1.关于办文限时制(1)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公文,必须在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
2)下级监察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自收文之日起 1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3)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4)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 天5)需要办理的公文,只涉及一个内设机构的一般性公文,必须在 5-7 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多个部门、需会商解决的公文,必须在 10-15 个工作日办结6)坚持“时间服务任务需要”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2.关于办事限时制(1)省监察厅举报中心的办事时限:对受理的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实名举报,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对受理的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实名举报,一般举报问题在 2 个月内办结,需要初核的案件在 3 个月内结案,重要、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后延期结案;举报人在超过承诺期限得不到答复时,可以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2)省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的办事时限:对需要转有关地方和8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及时转办并提出明确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并对重要的转办件进行跟踪督办;对直接办理的投诉事项,原则上在 1 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对需要追究投诉对象责任或给予投诉对象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窗口的办事时限:对接到的投诉,在3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者对需要转有关窗口单位处理的,及时转有关窗口单位调查处理重要投诉事项由监察机关直接查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结;情节复杂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办结;情节特别复杂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时限可延长 20 个工作日投诉事项办结后 3 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4)办案等其他事项的办理时限:在有关规定、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省民政厅1.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我厅现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是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要核实的审批项目申请事项,应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为 7 个工作日;对既需要核实又需要上报省政府或民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2.公文办理时限1)对紧急的公文,当天办结2)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若无9明确时间要求,在收到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 2 个月内办结。
4)对外单位来文会签或商洽事项,应在接到来文当日会签或答复;需要研究或上报请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5)对各市民政局及厅属单位上报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紧急事项 2 个工作日内办结3.信访受理办结时限1)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2)重大复杂的需经复查、复核的事项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3)特别重大复杂需经深入调查、研究上报的事项,应当在 40个工作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和有关部门省司法厅1.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办结时限我厅保留的 14 项行政许可项目和 1 项非行政许可项目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窗口办理其中:(1)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及其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公证员执业审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核,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等 9 项行政许可项目在 15日内办结(需实地核查的项目,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10(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