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发医疗责任保险的障碍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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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1论论开开发发医医疗疗责责任任保保险险的的障障碍碍与与意意义义摘 要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而由于医疗单位普遍存在的一些看法,又使该保险发展缓慢。医疗责任保险具有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等作用,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可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 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 1030左右。目前美国的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 80以上,最高

2、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 7,其原因是医生都有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保险公司就会及时介入,承担纠纷处理与经济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

3、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 2000 年 1 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_2在执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 10 多年间,医疗机构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首先,在事故鉴定方面,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单独组织鉴定,这就造成了“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局面,鉴定人员中甚至就有事故医院的专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对医疗事故缺乏鉴别力,而且取证难。

4、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识不到。就算怀疑院方有问题,也会因为拿不到相关物证而无法起诉。让一个外行在短时间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病历书写龙飞凤舞,而所有病情记录、化验结果、单证材料又都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胜诉,简直比登天还难。难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人向患者通风报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帮了医疗机构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诉讼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诉讼也不例外。医院接触并提供证据就比患者容易得多,当然就更

5、方便说服法官,也就难怪医院无所畏惧。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律师帮助患者出谋划策,也是患者胜诉难的另一原因。医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输不了官司,哪还有风险可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了。2002 年 4 月 1 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 年 4 月 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

6、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_3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

7、院 1987 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 3 000 元左右,最高也在 2 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 10 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 2002 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 179 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 12 家;河北省有医院 4 500 多家,投保率只有 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

8、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 290 万元的医疗事故 (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 11 项内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

9、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_4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000 年 1 月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事故每人最高赔偿 10 万元,医疗差错每人最多承担 5 000元的赔款。保险费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据北京一家拥有一千张左右病床的三甲医院负责人介绍,按规定他们医院一年要交纳将近 40 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 2001 年该医院才赔了 4.8 万元,这就产

10、生了保险是否值当的问题。从保险赔偿角度看,医疗机构认为 10 万元的额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当然,无论是保险范围还是收费标准,保险公司都是参考了 1987 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产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制定的。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 2002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新条例,在总结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

11、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_5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

12、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除此之外,医院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俗话说“人无完人”,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一丝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具有高风险性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根据美国保险行业的统计,医院的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的科室之一。1982 年到 1998 年期间,美国各大医院为此支付的保险费用增长了 167;2001 年上升了 12.5。妇产科医生

13、作为被告的诉讼案,赔偿额往往惊人。1999 年的赔偿额平均为 349 万美元。由于所接触的病情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生一旦发生疏忽,就会造成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和精神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务院 2002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新条例第 51 条明确了 11 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 52 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由此可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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