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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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1思思明明区区政政府府采采购购工工作作的的实实践践与与思思考考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依法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过去采购行为的一种后规范,必然会遇到部门单位之间、法规制度之间、规范运作与采购效率之间各种矛盾的碰撞、摩擦,触及多方利益,成为关注焦点。一、回顾工作实效多年来,厦门市思明区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操作程序、观念创新等方面,“敢创、敢试”,大胆探索,不断丰富和拓展政府采购工作外延:银行贷款招标,创造性地为区内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厦门市莲坂旧城改造、环岛路拆迁业务费、调查费招标,节约资金 851.34 万元,资金节约率达 45.43%.在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

2、为后续同类项目的招标树立一个良好的范例;思明区旧政府大楼、莲坂二期房屋拆除工程招标,充分遵守市场法则,营造公平合理环境,开创拆除项目“不需付费,反获补偿”之先河,增创收入 219.92 万元;在汽车定点维修、保险、道路清扫保洁、场地招租、设备转让、资产评估等项目上,先行行试,均走在了福建省政府采购工作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99 年-2003 年底,思明区共进行政府采购、基建招标 739 批次,采购预算 32302.92 万元,节约资金 6370.62 万元,资金节约率 19.72%;2004 年 1-12 月份共进行政府采购、基建招标 269 批次,采购预算 15849.05

3、 万元,节约资金 3913.53 万元,资金节约率 24.69%.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区政府还获得厦门市委、市政府“反腐败工作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二、议论焦点解剖_2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中的矛盾逐渐显现,“时间长,效率低”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评议政府采购的代名词,诸如“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政府采购的商品均为低价劣质产品”等说法不绝于耳,一度让人对政府采购产生怀疑,这既有采购工作自身特点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对采购工作的不理解和认

4、识不一,需要辩证对待,客观加以分析,消除误解,促进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一)关于“时间长,效率低”的问题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信息公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 这是为保证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设定的,是采购招标自身工作特点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肯定比自行采购所需时间长一些,手续繁一些,这是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采购必须面对的现实,是毋庸质疑的,也是强化预算约束必不可少的。当然,时间问题,确实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着采购效率的提高,急待采购管理部门改进,但也应看到:一是当前财政预算下达时间晚,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较慢,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经常调整,采购申请时间晚于需求时间,临

5、时性、突发性采购项目较多等问题,均影响到采购效率的提高;二是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一般情况均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法律有时间限制,询价采购方式则较为灵活,采购方式的不同,花费的时间也不一,效率也不相同;三是采购人对招标货物参数、配置倾向 某种特定品牌、型号,投标时有效投标商经常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导致流标或重新招标,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四是采购法实施后,投标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采购结_3果质疑和投诉明显增加,投诉后必须进行调查落实,必须花费时间与精力,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五是部分特殊项目,如市重点工程或时限性强的项目,因前期筹备

6、时间短,又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竞争,使采购在兼顾公平和效率方面处于“两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采购效率的提高。(二)关于“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问题政府采购的推行有一个认识过程,一些单位或多或少有些抵触情绪,只要采购任何环节上出现问题,就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有问题,对采购工作进行指责,并通过一些手段规避政府采购,更有单位总强调其采购物品的特殊性,指定品牌、供应商,“借政府采购之名”,行“自我采购之实”。针对集中采购后,权力相对集中问题,首先我们从制度上进行了规定,明确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证、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各自的职责权限,实行“三分离”制度,即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使

7、用人、定标人(评委)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分解权力,使之相互制衡。其次,在采购的每一个环节上,坚持项目分段负责制、岗位轮换制、项目回避制,在招标活动中引入司法公证程序,现场公证;在招标前,请纪检监察提前介入,全过程进行跟踪;同时,请审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审计检查;开标前,临时抽取专家库名单,邀请专家评委独立负责进行封闭式评标,评标结束后,网上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链上的每一环节,均有不同部门参与,除非所有参与部门、人员串通一气,否则,任何人也不能保证让谁中标。至今为止,所有参与过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均没有要求采购部门去指定中标人,虽然有少数单位、领导从支持地方经济

8、发展的良好愿望出发,有过引导性的言论,但因整个招标过程均为公开透明的,也无法真正左_4右评标结果。(三)关于“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问题政府采购作为集中采购,优势在于规模,成效体现在价格。政府采购经充分论证后,之所以得到实施,关键是它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规范部门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君不见,在政府采购实施之前,一些干部就是在这方面不严于律已,不自重自爱,而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锒铛入狱政府采购推行后,采购资金节约率均在 20%以上,扣除中介机构 1-1.5%的手续费外,资金节约率仍然在 18%以上,虽然由于中介机构费用而增加了一定的成本,但比起以往的腐败浪费,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当然,

9、我们也不排除采购人利用个人关系、亲戚关系,购买到低于市场价的商品,对个别零星采购询价高于市场价,这应作辩证分析,绝不能因为极个别的“高出”而将政府采购的作用贬得一无是处,一棍子打死!试想,如果不实行政府采购,其采购价就一定会比市场价低吗?以往采购出现的“黑洞”,发生的教训,应该让我们记忆犹新。(四)关于“政府采购均为低价劣质产品”问题政府规范采购的商品均为有合同保证、有违约金制约、有保修年限的产品,厂家从自身信誉、市场占有率、品牌等方面考虑,是极少在政府采购中进行违规冒险的。少数商品出现问题,绝大多数是使用人的操作不当,在电脑使用方面尤其明显。在政府采购中,我们本着“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的精

10、神,提倡政府采购“不买最高档的,也不购最劣质”产品的原则,实事求是,按需配置。试想,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假昌伪劣产品不是更多吗?因此,这并不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错误。(五)关于“工程围标”问题_5我们知道,当前市场经济的各项规则还不健全,竞争还有待规范,全民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出现工程围标也是可以理解的。工程围标即加大了政府成本,又增加了劣质工程的概率,还给管理部门增加了巨大压力,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然而,这是个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单单是某一地区的局部性问题,在检查确认上,一是没有依据可以判断其围标,二是各级各部门也没有彻底根治围标现象的办法,我们只能采取诸如改变评标规则、随机

11、抽取工程造价期望下浮率、合理低价中标等办法,尽量加以避免。(六)关于“超预算、超中标价”问题采购法明确规定,超预算项目不得实施采购,采购中标后,合同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门设计漏项、年度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以及中途实施的不可预见性,增减变更项目、增加工程造价,超预算、超中标价时有发生,按规定该问题绝对不充许的,因此其资金拨付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影响了采购效率,使用单位就误认为管理部门在故意的“卡、阻”,造成对政府采购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七)关于“专家”问题政府采购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目前政府采购专家人员少,专业分工不细,专家的种类、数量难于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12、,专家流动性不强和少数专家评标时的不规范,专家自己对某类商品的熟悉、喜好程度,给招标、评标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但应当看到,专家之所以成为专家,是其在某一领域有独特专长,不能因极少数专家的不良言行,而抹杀了广大专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作用。(八)关于“供应商投诉”问题_6对待投诉,我们要“一分为二”来看待。以往投诉,大多投诉中介机构、使用单位,投诉中介机构,可以使其更加严谨、规范操作,投诉使用单位,可以使其减少对某品牌的倾向性意见。而现在,更多的是供应商之间互相投诉,这说明,我们的中介机构、使用单位更规范操作了。而供应商之间的投诉,也是一种良性竞争,可以帮我们发现中标单位是否围标、是否提供假冒伪劣

13、产品、是否违规操作等,虽然浪费一定的时间,但对发现问题是有利而无害的。三、应对措施及建议政府采购是一项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总会不断出现,只要推行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因为,节约财政资金与部门单位使用权、支配权利益的矛盾,规范和认识的问题,总是同时显现,二者相互对立。只要我们一致从节约资金、提高效率、注重绩效的角度去认识,则所有问题均迎刃而解;反之,若从自主、支配随意使用、照顾亲朋利益的角度出发,则政府采购没有存在的必要,采购、审核部门一团和气,做好人,则此类机构亦没有存在的必要,政府采购法也就失去了制定的意义和存在的基础。马克思说:“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同时产生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加大宣传,取得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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