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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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 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总体要求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

2、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2、保障对象(一)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傍属、- 2 -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二)我市的低保对象以及低收入对象。(三)我市的特困人员:包括城乡“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四)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1(居民

3、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3.5%。(2(CPI 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6%。四、联动措施联动机制由市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的联动机制。当 CPI 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6 个月以上,我市按现行政策制订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时,要根据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提高相关标准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4、。- 3 -五、补贴标准我市以低保标准和 CPI 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本市同期月均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 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二)我市调整系数为 2.0。(三)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 15 元/人月的,按 15 元/人月发放;超过 15 元/人月的据实发放。六、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

5、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七、资金来源我市根据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可从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市- 4 -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八、落实机制市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机

6、制化运作。市发展改革局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当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启动联动机制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每次联动机制中止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统筹和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

7、中山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适时提醒相关部门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九、工作要求(一)及时发放补贴。我市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 5 -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要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市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二)积极组织宣传。市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本通知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中价2011105 号、中发改价控201534 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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