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消防审批事项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7627623 上传时间:2018-04-2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消防审批事项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消防审批事项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消防审批事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消防审批事项(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消防审批事项 责任主体的通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受理窗口的受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明确如下:一、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

2、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三条规第十三条规定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2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二、明确事项综上所述,向受理窗口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责任主体应为建设单位;向受理窗口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特此通知。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