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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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百 家 争 鸣知识产权2013年第3期作者简介:张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书记处书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学术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双聘教授,北京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李军政,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生本文由第二作者李军政提问,第一作者张勤答疑。a 张勤:知识产权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b 关于本体论信息观,参见邬焜:为“本体论信息”而辩与肖锋先生商榷,载河北学刊2012年第7期;邬焜:中国信息哲学核心理论的五种范式,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年第4期;黎鸣著:信息哲学论恢复哲学的尊严,中

2、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6月第二版,第16页;黎鸣:论信息,载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关于认识论信息观,参见肖锋: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刘钢著:信息哲学探源,金城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33166 页;肖锋:论人的信息化在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霍有光:邬焜“信息本体论”再质疑,载哲学分析2011年第6期。c 参见肖锋: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d 参见苗东升著: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255页,转引自王太平著: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194页。又

3、可参见邬焜著:信息哲学问题论辩,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4951页,只是其认为信宿并不决定信息的产生与存在。一、问知识产权基本原理a一书中提到的世界 是由“物质、能量、信息这三种客观存在构成 的”三元观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信息是一种不 同于物质的客观存在”的观点,对于缺乏相关工 科知识背景的读者来说,很难把握和理解。事实 上,正如肖锋、刘钢、黎鸣、邬焜等学者所著 信息哲学方面的著作和论文所述,学术界对“信 息”本质的认识仍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存在着 本体论信息观与认识论信息观的争议。b其中认 识论信息观与知识本质的关系最为密切。其一,从生活实践的角度来看,“信息”是 一个因人而异

4、的概念:同样的社会现象、同样的 物质对象,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认识结果(即 不同的信息),这是不是说明了“信息”的属人 性呢? c 其二,从信息哲学的角度而言,信息的发生 机制可以概括为:信源(人或物)发出信息或自 身属性“显现”、经由信道(各种物质载体)、 由信宿(作为受体的人)能动性地加以接受和认 识;d或者说,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信息就是 人能动地对客观世界加以认识后所得出的结论。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问答张 勤 李军政内容提要:通过问答方式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不熟悉自然科学的读 者理解何为信息以及人与信息之间的关系有一定帮助。结论是:信息是客观事物,既可以存在于人们

5、 的头脑之中,也可以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外,本质上并无区别。相同的信息就是各种相同或不同物质 的相同规律的排序。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客体 对话 Abstract: In the form of dialogu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information which is supposed to be the o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hgt. It is helpful for the readers who are not familiar with natural science to und

6、erstand what information is, and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information. The conclusion of this paper is: information is objective matter, and can exist either insidc human brains or outside human brains, without any essential difference. The same information means the same order rec

7、orded by same or different substances.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hgt; object; dialogne.61 .百 家 争 鸣知识产权2013年第3期比如,商标发生作用的机理在于:作为信源的商 标权人通过作为信道的商标符号这一物质载体将 自己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出,作为信宿的消费者对 商标符号得出不同的认识结论;e当然,不同的 消费者对同样的商标符号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 样看来,既然不同的人会对相同的客观现象得出 不同的信息,“信息”就应当是一个属人的、人 本的概念,而不是客观存在了。另外,您在专著 中提到的“

8、遗传信息”的例子是不是可以解释成 遗传物质的每一种不同的排列是物质的不同存在 方式呢?或者说,这是物质存在的不同空间(此 外还会有不同的存在时间),仍然应当属于物 质的范畴。f只有人对这种以各种不同的空间形 式存在的物质进行认识后,才得出了“不同排列 方式的DNA代表了不同的遗传信息”。也就是 说,物质之间的排列顺序只是物质存在的空间形 式属性,仍属于物质的范畴;属于“信息”的只 应是人对这种空间形式的意义和功能加以认识后 所得出的“主观”结论。那么,“信息”不是客 观存在的,而是属人的、人本的。 其三,从知识论的角度看,我初步(最近 刚刚开始看知识论方面的书)了解了如下概念和 观点:知识是人

9、类的“知”的主观活动的结果, 是人对“可知”的“存在”的反映。g正如学者 所言,“不存在独立于主体的知识”。h既然是 “知识”产权,是不是也可以从“知识论”的角 度来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呢?二、答(一)关于“本体论信息”和“认识论 信息”的争论在哲学界的确存在 但这里的哲学界通常指的是专门研究哲学、 主要不是研究信息科学(IT或ICT)本身的群 体,或者说社会科学类人员、非自然科学类人 员,至少不是专门从事自然科学中的信息科学研 究的人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作为研究信息 科学的自然科学家,对信息的认识其实是比较一 致的,都是基于维纳和香农的信息论,即:信息 是对不确定状态的减少或在一个可选状态

10、域中对某种状态的确定。这两句话本质上是一致的:确 定就是对不确定的减少(参见知识产权基本原 理)。从分子生物学的角度看,我们基本上可 以断定:人的头脑中的信息就是人的大脑中的物 质的所有可能排序这个可选排序域中的某种特定 排序。在人工智能领域,人工神经元网络就是对 大脑记忆和学习知识这一生物学功能的计算机模 拟。如果说“本体论信息”指的是信息的这一客 观属性,则无疑是正确的。“认识论信息”的核 心在于把人区别于自然界,认为自然界存在的信 息是客观的,人的头脑中存在的信息是主观的, 所以有客观信息与主观信息之分。从认识论的角 度看,这种划分也是对的,有必要把这两种信息 加以区分。因为哲学界所说的

11、认识毕竟是人、而 非动物或别的器物(例如计算机)的认识。从这 个意义上说,“不存在独立于主体的知识”是正 确的。但从广义上看,机器也可以有知识,否则 怎么会有人工智能科学中“机器学习”这个科 目呢?尽管我们可以在狭义上同意人是知识的主 体,但如果因此而下结论说人头脑中的信息(主 观信息或知识)与人脑之外的信息(所谓客观信 息)是本质不同的信息,就错了。因为人也是自 然界的一部分,人的死亡其实就是构成人的特定 物质排序错乱了,不再具有活人的排序(当然也 可能构成人的物质本身也发生了变化,例如砷中 毒时的情况。但这仍然是由于砷的存在破坏了人 的正常物质排序)。这正如人被烧死而灰飞烟灭 (不再具有人

12、的排序)回归自然一般。其实,被 烧死的人的物质全部存在,仍然是那些碳原子、 氢原子和氧原子等(这里只存在化学反应,不存 在核反应或质能转换,所以所有构成人的原子都 一个不少地存在着),只是由于燃烧这种化学反 应,使构成人的原子的原有排序被打乱,不再是 原来活着的人的那种排序。由此观之,人的头脑 中存在的信息与人的头脑之外存在的信息本质上 是一致的:都是物质的排序,只是排序的载体不 同罢了。认清了这一点,才能从最本原的层面理 解何为信息。e 参见付继存著:商标法的价值构造研究以商标权的价值与形式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导论第3页。f 参见肖锋:信息方法与方法论信息主义,载中国人民

13、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g 参见贡华南著:知识与存在对中国近现代知识论的存在论考察,学林出版社2004年10月版,导论部分第511页。h 刘钢著:信息哲学探源,金城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89页。.62 .百 家 争 鸣知识产权2013年第3期(二)为什么不同的人对同一外在之物 得到的信息不同? 这是因为人不同,从相同的外界得到的信 息当然就可能不同。这种不同不仅因人而异,也 可因设备(非人)而异。例如照相机,不同的照 相机或同一照相机的不同照相模式,照出来的照 片就不同。但不会有大的不同,不会把大象照成 兔子。人也一样。不同的人视力、听觉、大脑的 发达程度、记忆能力、原有存储的信息(知

14、识) 和运用信息的能力都不同,就会对同一外在事物 在头脑中产生不同的信息。但在正常情况下,不 会出现大象的信息在不同的人的头脑中被不同地 存为大象和兔子这两种不同的信息(除非这人的 脑子有毛病)。又如商标,不同的人获得的信息 当然不同,但对同一商标的视觉图像或文字图像 或声音或气味所形成的主观信息是几乎相同的, 否则就不会有假冒商标的动机了。当然,不同的 人对相同的商标产生的联想不同,因为他们的头 脑中存储的信息不同、需求不同。但这并不改变 商标本身在不同的人的头脑中产生大致相同的视 觉、听觉或嗅觉信息。这就说明,人的头脑中的 信息与照相机、计算机、画家的绘画等中记载的 信息本质上是一样的,都

15、是各种物质按照某种规 律的排序。这里,我们所讲的信息都是对特定人 群有特定功能的信息。简言之,是对人有用的信 息。有些信息我们认为不是信息,其实是对我们 无用的信息,本质上也是信息。例如白噪声(电 视机出现雪花点的情况)。从本质上看,白噪声 也是一种信息,因为它也是物质的某种排序,是 所有可能的信号排序中的一种或一类(最随机无 序的一类)。只是这种或这类排序不具有电视图 像的特定规律,对我们没有用处。但从信息论的 角度看,都是信息。另外,某种信息对此人此时 没有用,对他人此时或此人它时或他人它时可能 就是有用的。例如白噪声可以代表电视信号没有 了这个信息。又如二维码在我们肉眼看来是一堆 混乱的

16、斑点,但计算机能识别这是某种特殊的商 品或代码信息。商标的情况亦同此理。注意,无 论何种信息,存在于何处,其共同之处都是物质 (可以是不同的物质)的某种排序。信息可以 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也可以存在于人的头脑之 外,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某种物质的特定排序。 不同人头脑中的不同信息就是不同排序,与照相 机或计算机中的不同排序是一样的,例如同一个计算机文件在不同的计算机中拷贝就是相同信息 在不同物质载体上的相同排序的复制,信息可以 离开特定载体而独立存在,是有别于物质和能量 而存在的第三种客观事物。所以,你说的“信 息就应当是一个属人的、人本的概念,而不 是客观存在”的看法是不对的。不同的人得到了 不同的信息,就意味着不同人头脑中的物质的某 种我们尚未知晓的排序是不同的,或相对于头脑 中已经存储的其它信息产生的联想(又是一种物 质排序)是不同的。但排序这个事物是客观存在 的,不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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