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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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 年 1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67 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 号文附件 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 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 GB50298-1999,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 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

2、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年 11 月 10 日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术语 第 3 章 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 4 章 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 5 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 1 章 总则 第

3、1.0.1 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 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 度,特制定本规范。2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 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 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 1.0.4 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 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

4、详细规划或修 建性详细规划。 第 1.0.5 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 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 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 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 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 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

5、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 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 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 1.0.6 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 1.0.7 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 2 章 术语 第 2.0.1 条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 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 2.0.2 条 风景名胜

6、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 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 格执行。 第 2.0.3 条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 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 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 2.0.4 条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 2.0.5 条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 2

7、.0.6 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 位。 第 2.0.7 条 景群 第 2.0.8 条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 2.0.9 条 景区3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 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 2.0.10 条 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 2.0.11 条 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 区特征。 第 2.0.12 条 游人容量 第 2.0.

8、13 条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 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 的警戒值。 第 2.0.14 条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 殊警戒值。 3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 3.1.1 条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 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 3.1.2 条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

9、的现状和历 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 3.1.3 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表表 3.1.3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大大 类类中类中类小类小类1.地形图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2000-1/100000; 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10000-1/25000; 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25000-1/50000; 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50000-1/200000;一、 测 量 资 料2.专业图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 等专业测图 1.气象资料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

10、、冰冻等2.水文资料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 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海滨区 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3.地质资料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二、 自 然 与 资 源 条 件4.自然资源资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等 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 1.历史与文化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2.人口资料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

11、自然增长 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 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三、 人 文 与 经 济 条 件3.行政区划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 他相关地界44.经济社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 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 察报告及其规划5.企事业单位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风景区管理现状1.交通运输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现状、 规划及发展资料2.旅游设施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

12、、娱 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四、 设 施 与 基 础 工 程 条 件3.基础工程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1.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土地 资源分析评价资料2.建筑工程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 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五、 土 地 与 其 他 资 料3.环境资料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其他影 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公民健康 的环境资料 3.2 风景资源评价 第 3.2.1 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

13、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 结论四部分。 第 3.2.2 条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 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 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 3.2.3 条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表表 3.2.3 风景资源分类表风景资源分类表大大 类类中类中类小类小类1.天景(1)日月星光(2 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

14、景观(7)冰雪霜露(8)其他天景2.地景(1)大尺度山地(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 (8)火山熔岩(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 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3.水景(1)泉井(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 海域(9)冰雪冰川(10)其他水景一、 自 然 景 源4.生景(1)森林(2)草地草原(3)古树古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 群栖息地(7)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51.园景(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

15、6)专类游园 (7)陵园墓园(8)其他园景2.建筑(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 宗教建筑(7)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3.胜迹(1)遗址遗迹(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 文体场地(8)其他胜迹二、 人 文 景 源4.风物(1)节假庆典(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方 人物(7)地方物产(8)其他风物第 3.2.4 条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 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

16、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 3.2.5 条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第 3.2.6 条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 3.2.7 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 3.2.7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表表 3.2.7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综合评价层综合评价层赋值赋值项目评价层项目评价层权重权重因子评价层因子评价层1.景源价值 7070- 80(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3)历史价 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景感度奇特度完整度 科技值科普值科教值 年代值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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