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保险业税制比较与我国保险业税制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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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1中中外外保保险险业业税税制制比比较较与与我我国国保保险险业业税税制制改改路路径径简介:中国与保险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已将近 10 年,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不足。相关部门应进行税制改,以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一、我国保险业的税制现状及存在问题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上。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的税率、税种以及税收分配等设定行为规范,以实

2、现税收征收和合理的分配。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于 1983 年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寿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本文主要讨论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大税种。我国现行的与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着很多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的步伐。(一)保险业税收负担偏重1.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相比其他服务业为高。从 2001 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 1 个百分点,分 3 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原来的 8%降低到 5%.依此规定,从 2003 年起

3、,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降为 5%,终于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普遍税率看齐。但是,与一些服务行业相比税率还是较高。_2首先,从 2003 年起,我国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业一起适用 5%的营业税率,而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适用 3%的税率。但是,我国保险业比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以及建筑安装业等起步都要晚,属于亟待发展的朝阳产业。因此,保险业应该享受到至少与这些新兴行业同等的营业税待遇。其次,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赔款或给付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的,这与银行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业实际税

4、负就是和同属金融业的银行业相比也要高得多。况且,作为计税依据的保费收入包含“应收保费”,由于保险经营的独特性,“应收保费”对保险行业,尤其是对于经营长期寿险产品的寿险公司来说是常见且数量巨大的,这种寿险产品往往需要分期交付保险费。进而,延期缴付或中途退保致使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其他行业“应收款项”数目要大得多。因此,把“应收保费”列入计税依据使得保险公司实实在在地增加了税收负担。此外,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我国寿险营销员每月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还要用当月佣金收入总。和的 5%计算缴纳营业税。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提取出来的,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部分

5、保费收入已经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因此,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寿险营销员面临的税负较重。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除缴纳 5.5%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外,在扣除 25%的营销费用后,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寿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缴纳适用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相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偏高。以月佣金收入 1500 元的营销员为例,其需缴营业税及附加 82.50 元,个人所得税 52.60 元,共计 135.10 元,占佣金收入的 9%.寿险营销员税收之重可见一斑。_32.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偏高。保险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从事保险业务取得的各项所得,其他所

6、得是指财产转让收入、投资收入、租金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国际上主要的上市保险公司,实际所得税率一般都低于名义税率,平均在 28%左右。而我国情况正好相反,名义税率为 33%,但考虑计税工资等纳税调整因素,实际税率一般都远远高于33%,有的甚至达到 60%以上。过重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长期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3.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也较高。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 1%o 贴花,对农业保险合同免税。在市场日愈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而保险业的高税负无疑加大了保险业的行业风险。这与我国保险业仍需进一步鼓励发展目标背道而驰。(二)保险税制设计欠缺合理性目前,保险公司营

7、业税不分险种统一按 5%的税率征收不合理。中国现行税法除了寿险和农牧保险实行免税外,对其余各险种统一实行 5%的营业税税率。因为不同的保险险种具有不同的保险性质。按保障职能分,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前者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其往往是风险大,利润低;后者则相反。实行统一的营业税率,未能体现出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三)税收政策对中外保险企业未能一视同仁在改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给予了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在加速吸引外资发展我国的金融产业方面确实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中外保险机构的税负不公平现象。_4

8、中外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轻重有很大的不同。在营业税、印花税方面差别较小,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表现的税负差别却很大。1.中外保险公司税率不同。目前,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外资公司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即使过了五年减免期,也按 15%的所得税率征税;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现在统一为 33%.中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外资公司的两倍还要多,这些税负方面的巨大差距,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税负过重。中资保险公司本来在实力等诸多方面上和外资公司就相去甚远,在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2.

9、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税收条件对外资公司比较宽松,而对中资公司相对来说就比较苛刻。工资费用方面,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 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在提取坏账准备方面,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0.3%0.5%,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 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 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公司当年应纳

10、税所得额的 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其他非金融性中资企业为 3%),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国保险公司折旧残值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 5%,_5而外资企业折旧残值则规定可不低于原价的 10%.3.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4.中资保险公司要交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使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民族保险业在竞

11、争中更是处于劣势。我国保险业将在 2004 年底全面对外资放开,目前这种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将会对中国保险企业参与竞争极为不利,税赋不平衡无疑会降低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 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 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 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 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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