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及股票上市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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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1国国有有商商业业银银行行股股份份制制改改及及股股票票上上市市探探讨讨目前,我国银行商业化改正面临着许多困扰和严峻的挑战,金融改的滞后已逐渐成为共识。笔者认为,银行商业化改之所以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一直都在回避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体制改这一重大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界定模糊,产权主体虚缺错位,不具备成为真正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金融市场主体,这不仅使其缺乏创新和开拓的利益机制、动力机制和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而且也阻碍了规范化的金融市场的形成,从而在总体上限制了市场化金融的培育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也一直在低效运行,大量贷款不能收回,

2、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约有 1.8 万亿不良资产,加上前年已划给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 1.3 万亿,共达 3.1 万亿,不良贷款率约为45%.(注:易纲、郭凯:中国银行业改思路,经济学2002 年第 10期。)金融风险越来越大,甚至隐潜着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货币政策传导不畅,资源配置低效;中资银行有被“边缘化”的危险。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面对中国加入 WTO、企业转制、产权重组特别是股份制改以及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新环境,其自身也同样迫切地面临着产权改和制度创新的问题。温家宝总理最近指出:商业银行的改目标,就是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公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把国

3、有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国有商业银行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治理结构,进而条件成熟时上市。这表明了中央高层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的决心和方向。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体制改中存在的种种认识误区近几年来,国有企业产权改特别是股份制改造速度很快,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问题却仍未有多少实质性的行动。在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过程中,要不要借鉴国际规范和基本做法进行产权改特别是股份制改,在认识上是不统一的,在实践中也存在着_2徘徊观望、畏缩不前的状况

4、,仍须澄清认识上的种种误区。1.现存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是否清晰目前仍有人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是明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新近改为“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而笔者认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并不明晰。所谓产权明晰,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就是要对企业每一部分经营性的国有资本都有明确的投资主体,而这个投资主体又全权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从归属意义上来看,其产权是明确的,国有资产国家所有。但对企业中的每一部分国有资产,却没有明确界定哪一个机构来全权负责。这种“谁都可以管、谁都不负责”的状况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现在的体

5、制实际上是整个政府机构都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这是政府部门多头干预企业的体制基础。产权明晰,对企业而言,就是要使所有者的代表进入企业,形成本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状况。在我们的国有企业中有劳动者、经营者,但所有者缺位,因此不能构成本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无法形成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注:陈清泰: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管理世界1998 年第 4 期。)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产权主体单一而且产权关系模糊的问题。银行资本中到底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哪些是属于个人的,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相互之间

6、的责权利关系不能准确地划分。即使是国有资本,谁来真正代表所有者,如何才能保持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殖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表面上是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为全民所有,但是无论是全体公民还是个人都不可能具备所有者权力,也无法承担任何损失责任。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力,名义上产权主体是代表国家所有的政府,而实际占有、使用银行财产的是银行主管和员工,但他们只是银行的经营者,并不真正拥有银行法人的财产权力。笔者认为,产权明晰是指终极所有者的清楚、明确,而我国现存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体制,只有中间代理人,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主管部门,都只是代理人,但恰_3恰就找不到最终所有者。因此,其所有者

7、是模糊的、缺位的。2.国有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进行产权改特别是股份制改有人认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主要是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转换,而不是什么产权改。但笔者认为,如果国有银行不进行产权改和制度创新,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就不能真正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专业银行向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的转轨也只是一句空话。有人甚至指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如果不是建立在产权体制改的基础上,其前景很可能是暗淡的。在产权制度尚未进行根本性的改之前推行专业银行商业化,必然使商业银行行为异化,国有财产也将会不断地被蚕食,这自然有悖于国家专业银行商业化的初衷。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可以比较有效地

8、理顺国有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建立起多元投资主体制和现代法人治理制。这也是当今国际性大型商业银行的企业组织与管理的主要形式。然而,目前仍然存在着认为金融组织不能实行股份制的认识。事实上,银行股份制是所有权关系的改问题,是可以和它的业务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因此,把银行股份制与国家金融政策调控需要对立起来的疑虑是不必要的。国家的决策者应制定更有突破性的改政策措施和方案,以推动更多的商业银行向股份制发展。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外向型全方位发展的大型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后,将会大大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国际信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3.国有独资的产权模式

9、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按照国际规范和做法,现代企业制度有如下基本特点:(1)产权体制上的多元投资主体制,现代公司产权体制的一大特色,就是投资主体的非单一性,它是由多个投资主体(股东)构成的;(2)经营管理上的委托代理制,现代公司一般实行“两权”分离的经营管理方式;(3)有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的公司法与美国的比较接近。美国基本上以个人产权为主,占人口_460%,1 亿 3 千万人都是公司股东。日本则以法人产权为主,企业法人相互参股,被称为“法人资本主义”。据统计,1989 年日本个人持有的股票只占 22.6%.如果按股票时价金额计算则只占 20.5%,而 70%以上的股票是由各种法

10、人,即银行、保险公司和大企业所持有。但不管是美国模式还是日本模式,其基本特点都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从我国前两年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的情况来看,据统计,国有独资公司占 80%以上。(注:参见凌江怀:银行商业化新探,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8 页。)有些专家指出,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改造,而是“翻牌的国有企业”,因为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多元投资主体和法人治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就别奢谈现代企业制度。如何构造我国多元的产权主体?专家们认为,小企业用民营、租赁方式更合适;关键问题在于大中型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应基本上坚持走股份制道路。日本的法人股权结

11、构模式更适合我国情况,以法人产权为主,逐渐演化,离国有独资越来越远,但非私非国,保持公有制。同时,其独立性又很强,由大的法人股东作主,最终建立起我国非国有但公有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制度。4.是否银行只有国有国营才能执行国家政策和承担金融宏观调控的任务事实上,只要考察一下中外各种性质的银行机构就会发现,它们都毫不例外地要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配合完成金融宏观调控任务的,问题是借以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以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形式来实现是一种选择,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商业性经营的市场金融形式来实现,也是一种选择。实践证明,后者比前者会更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

12、并在微观上也更有效率。我们既不能把国有国营视为专业银行执行政策与调控金融的唯一手段(历史已证明这种调控方式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和容易导致失误),也不能把商业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的不同以及实行商业化经营与执行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直接联系起来甚至对立起来。这是进行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必须解决的认识误区。_5二、我国新兴商业银行股份化的初步尝试及其启示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产权改特别是股份制改造一直裹足不前,但我国对新建的商业银行却允许实行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其中大多数是实行股份制模式。即使是兴建初期仍然实行国有的新型商业银行,近年来也大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迄今为止,我国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13、已有 10来家,包括法人集股的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多家地方发展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吸收国有、集体企业和城乡个人入股的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从我国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初步尝试来看,其成功之处是有目共睹的。这些基本上按照商业银行体制建立起来的新型商业银行,在产权体制和经营模式等方面都具有许多不同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特色,具备了许多优点。如深圳发展银行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经营效益不俗,一直是深圳股市的龙头股。交通银行重新组建 17 年来,已连续 17 年保持了较高的资产收益率和利润总量。这充分说明商业银行依法稳健经营、注重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经营思想在全行已经确立起来,经营管理正朝着规范化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创办的成功经验,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和机制转换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在产权关系方面,改变了旧体制产权关系模糊不清、所有者错位或虚设的状况;同时,能较好地实现“两权”的真正分离,有利于完善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实行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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