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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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1我我国国商商业业银银行行不不良良资资产产证证券券化化的的可可行行性性分分析析及及其其对对策策摘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金融创新工具。有助于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文章论述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分析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可行性。剖析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操作环节上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提供依据。关键词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一、引 言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起源于美国 20 世纪 70 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金

2、融机构)将其所持有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基本交易结构是:发起人(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往往具有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剥离出来,出售给一个特设目的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该机构以这项资产为担保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的收入支付发起人,同时以应收款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的本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具有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以及转移和分散信贷资产的特殊功效,有利于金融机构加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提高金融资产效率,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

3、经济国家相继采用并发展完善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目前,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已覆盖企业应收账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多种具有未来可预期的稳定现金的金融资产,资产证券化已发展成全球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潮流。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分析所谓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性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正常_2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贷款资产。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管理体制的缺陷和外部环境的制约,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形成严重的风险隐患。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数据,2005 年一季度,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法计算的商业银

4、行不良贷款总额为 1 82745 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124。到 2006 年 3 月末,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理不良资产 86634 亿元,累计回收现金 18056 亿元,占处理不良资产的 2084。也有是说尚有 80的不良资产待处置。如此大的贷款市场份额和较高的不良贷款比率,已经成为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制上市的绊脚石,也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外资金融机构挑战的拦路虎。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6 年底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如果不把数量惊人的不良贷款化解掉,我国金融机构就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为此,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显得

5、尤为迫切。不良资产的处理问题有待深入探索,而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有效的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银行开拓处理不良资产的新途径,提高处理效率,而且有利于开辟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新通道,深入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实情况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面临着一系列现实挑战,应乐观慎行。(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1宏观经济环境方面。首先,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式稳定,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完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入,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连续几年超过 8;资本市场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证券化的依托主体债券市场交易很活跃。截至 2005 年 3 月末,银行

6、间债券市场债券存量达 5214342 亿元,比 2003 年末增加 1859183 亿元,增长 3565,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市场参与者 5596 家,比 2003 年末增加 1613家。如此庞大的交易说明了证券市场的成熟。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已具备了较强的监管国内金融业的能力、较强的信用重建能力和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能力;特别是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叉进入了一个更加成熟的发展阶段,为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上市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2微观主体方面。我国实施证券化的市场主体已经存在:首先,资产的原始_3权益者即商业银行为了满足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已逐渐成为自主

7、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外部竞争力和内部管理水平也日益提高,因此,它们对消除不良债权、盘活存量资产有着强烈的欲望和动力;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减轻负担,迫切需要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再次,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国内居民拥有高额储蓄资金,只要收益和风险的组合设计得当,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具有大量的潜在投资者。3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充足。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每年都呈快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01 年末,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总额已达到 8 万亿元,股市开户数已达到 5500 万户;截至 2004 年年末,居民储蓄存款存量已超过 l2 万亿元。如此高的储蓄存款资金为证券化提供了潜

8、在的充足的资金来源。除了庞大的居民储蓄资金外,我国还储藏着巨大的潜在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此,我国的医疗统筹基金、养老基金、退休金、人寿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有较好回报且安全可靠的投资方式。这些都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强大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只要设计合理,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难点分析(一)缺乏专业规范的评级机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会计处理等要素是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规范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信评估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

9、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可的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没有建立起能体现政府全面信用支持的有效的信用增级机制。现有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运作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同时,不规范、不统一的评估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证券的发行成本,影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工具,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_4关系。目前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现

10、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的证券化问题做过任何的规定,直至目前我国对于该问题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2005 年 4 月 22 日正式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办法,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试点也只是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先行运转起来。另外,诸如中国土地注册、抵押、会计、披露、税收制度、SPV 的法律地位都未完善,直接针对不良资产的法律框架还未形成,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关系尚不明确,法律保障基础不充分。(三)缺乏理性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欧美市场,其资本市场比较成熟,资产证券化的

11、主要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而不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反观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进入的法律障碍以及对资产证券化认知限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目前缺乏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对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国际上的金融创新品种缺乏了解,而由于不良贷款的独特性,其证券化的基础更不牢固。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技术性强,对人才的要求也很高,必须有一批既懂得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又了解我国具体情况的复合型人才。但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而言仍属于新事物,业内专家尚处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阶段,相关的从业人员更是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这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行。(四)缺乏合适的证券化载体(SPV)证券化载体(

12、SPV)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中介机构,SPV 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即如果发起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不被列为清算财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国内目前尚没有一家具有 SPV 功能的机构,对 SPV 的设立也没有提出统一的可行性方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设立 SPV 也还存在一些障碍。虽然 1999 年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与美国的 SPV 有些相似,但它们不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_5目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SPV。所以我国还需尽快组建 SPV。(五)对资产证券化缺乏统一的监管和协调体系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资产证券化作为资

13、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潜伏着很大的道德风险,面临着对其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政策建议不良资产证券化虽然在我国存在种种困难,但并不是说就不能进行。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改革,我们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体系不良资产支撑的证券能否售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定价及评估是否合理。实行信用增级的目的在于弥补不良贷款初始组合时的信用等级与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由于国内目前缺乏一个资质水平高、运作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因此可考虑由政府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些在国际上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的评级机构,从而建立一个组织形式独立、经营上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来规范评级运作,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真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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