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597668 上传时间:2018-04-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 减持 在近代中国企业史的研究中,关于 1945 年抗战胜利以后,南京政府一度实行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还极少得到研究者的关注和研究。本文在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一书的基础上,从国有股份减持问题的由来、减持政策的反复、以及减持的实施及其实际效果三方面入手,对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认为由于减持时机及环境选择、减持目的转移、以及减持本身的制度问题等三大缺陷,导致了战后南京政府国有股份减持的失败。 关键词:国有股份减持南京政府战后 一、问题的由来 要研究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股份减持问题,首先要从 1927 年南京政府成立之后的国有经济政策开始说起。20 世

2、纪 20 年代后期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即从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基本经济政策出发,试图建立起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体系。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直到 30 年代中叶全面抗战爆发之前,国有经济基本上一直未能真正介入一般的民用竞争性行业。在当时中国的国民经济中,除了金融等少数行业之外,国有企业无论在企业数量、资本额,还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都并不占优势。 抗战时期,由于国民政府直接控制经济地域的急剧缩小以及战时经济的现实需要,国民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有了很大的调整。1938 年 3 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确立了国家控制经济和经济建设必须以军事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为

3、战时国有经济的扩张奠定了政策基础。1940 年 3 月,重庆政府又颁行2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将由政府机关组织,准许本国人民或外国人认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可以不受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限制。其用意是国家可以根据战时形势的需要,以合营的方式,用较少的国有资金控制和参与更多的资源和企业,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得以迅速崛起,并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非公司组织的国有独资企业,另一种则是中央政府各机构以控股、参股形式或与地方政府合办,或向其他民营企业投资渗透后形成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其中的公司组织较多地采用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资料表明,到抗战胜利前夕,在

4、国民党政府统治地区,以国营、公营、省营等各种形式存在的国有资本大致上已占到辖区内近代工业资本总额 70左右的比例。 抗战胜利前夕,国民党制定了对战后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两大政策性文件,这就是 1944 年 11 月 6 日经国防最高委员会第 148 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战后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国民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这两大文件对于战后经济中的国营与民营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规定:战后中国的实业开发应分民营、国营企业两路进行。国营企业中由政府独营的经济事业主要限于三种类型:即政府垄断性的行业,如兵工厂、制币厂等;民营资本所不及而其经营又不能专以营利

5、为目的的行业,如邮政电讯、航空、主要铁路以及大规模水力发电厂等;以及示范性质的新生产、新事业。未经指定政府独营的事业均可由民间资本独营;凡民力有所不胜或政府认为须特别重视的事业,可由政府单独经营或与民资、外资合办。 “工业建设纲领”包括纲领十六项,实施原则九十一条。其中的纲领五至八专门阐述和划分了实业建设中民营与国营的范围。与战后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相比较,工业建设纲领在“资本国家化”的口号下,所界定的国营事业范围已经有所扩充,但是从总体上看,属于一般3竞争性行业的轻纺工业基本上还是归于民营的范围。 然而,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政府对战时的敌伪工厂企业实施了全面的接收。据当时的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

6、法以及收复区重要工矿处理办法规定,凡属日伪企业和日伪合资企业,以及在战时遭日伪没收或侵占的企业,一律由政府接收;接收后的敌伪工厂企业凡是属于私人被强占的,发还私人,其中若由敌伪投资或扩建的部分,其增加部分则算作官股,由官商合营;由政府接收后的敌伪企业,其中不重要的小企业由政府标价出售,重要的大企业则由政府自行经营。而实际上,接收以后真正实行发还和标卖的公司企业数量很少。在由各接收区自行处理的 9000多家中小工矿企业中,发还的仅有 314 家,占总数的 3.41,标卖的 1384 家,占总数的 13.74,其余的均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改组成了各种类型、分属于政府各部门的国有企业。据经济部 194

7、6 年 7 月的报告称,在经济部接收的 2411 家敌伪工厂中,除了 951 家未处理以外,有 1219 家(其中大部分为大工厂)由经济部直接经营或移转至别的机关经营,标卖给民营的只有 114 个单位,还不到接收工厂总数的 5。在接收大量敌伪产业的基础上,结合战时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战后的南京政府终于建立起了一系列分别隶属于行政院、经济部、农林部、财政部、资源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在行业中占有极大优势地位的国有大企业。其中著名的如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中国蚕丝公司、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植物油料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水产公司、中国丝业公司、中国盐业公司、中华烟草公司等等。值得注意的

8、是,这些新组建或者是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除了按“战后经济建设原则”规定应该是由国家经营的重化工业外,还有不少是应该分归民营的轻纺工业,其中最典型的莫如纺织行业的巨子中国纺织建设公司。 战后南京政府违背战前所制定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经济建设纲领”,推4行扩张国有资本、扶持和强化国有经济的政策和做法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学术界和经济界爆发了激烈的国营、民营之争,而且也受到了国际舆论的关注和反对。美国工商界如中美工商协会等团体,也以“独占”相责,表示不满。国内不少报刊杂志纷纷撰文抨击政府当局出尔反尔,抑制民营企业、发展国有大公司的经济政策。 事实上,国营、民营之争早在战时已经

9、存在。战后,由于政府在对敌伪产业的接收和处理上实行抑制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国有企业的经济政策,使得国营、民营之争更加趋于白热化。不少报刊杂志纷纷以“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经济建设纲领”为依据,撰文指责政府在国营、民营问题上的背信弃义。1946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商会还特别电请南京政府行政院,认为“自政府接收敌伪工厂物资之后,耽于近利,不惜以此为弥补赤字财政之不合理计算,设立中国纺建公司、中国蚕丝公司、台湾糖业公司等,於显然违反经建原则之下,展开与民争利之压迫,以致与此有关之民族工业,危如累卵”,提出为“维护民族工业,已经国营之中纺、中蚕、糖业等公司,迅予改归民营”。 针对社会各界以

10、及舆论的责难,南京政府的解释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属于轻纺行业的工厂企业大部分是来自战后对于敌伪产业的接受,特别是诸如接收日本在华的纺织工业数量庞大,先由政府经营有利于工厂企业的迅速开工、恢复生产;二是政府在接收敌伪轻纺企业后不转售与民营,而是以此为基础组建国有大公司,与经建原则并不抵触,因为政府在组建这些国有企业之初已经公开许诺诸如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政府在经营二年之后即移转民间经营。如宋子文在会见上海工商巨子荣氏昆仲时即信誓旦旦地表示,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在开办伊始,虽将以国营姿态出现,但在奠定基础以后,则将售出股票,俾克由官商合办,逐步蜕变为完全5民营。 ”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战后南京政府的国

11、有企业在发达国家资本以及经济利益的双重驱动下,已经具有重化工业和轻纺工业并举的规模优势和特点。由于轻纺工业的国家经营明显与战前制定的经济建设原则相抵触,政府又不得表示在一定的期限内仍要将其民营化。这就为以后的国营事业出售以及国有股份减持留下了话题。二、国有股份减持政策的反复 对于战后所实行的扶持和壮大国有企业的政策,南京政府至少在口头上一直承诺在适当的时候,如两年以后将国有经济中的轻纺工业有条件地转为民营。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日益捉襟见肘的财政金融状况,从 1947 年到 1948 年上半年,国营生产事业出售和国有股份减持的政策酝酿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虽然多有反复,但却始终没有间断过。期间大致

12、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 1947 年 2 月经济紧急措施方案颁布到 1948 年 3 月南京政府通过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前为止;第二阶段是自 1948 年 3 月 26 日南京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将原准备出售的国营事业作为中央银行发行准备,到同年 5 月政府决定停止按原定方案出售为止。 如前所述,以 1945 年 12 月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设立为标志,南京政府的国营生产事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虽然,在此期间政府也有国营事业民营化的承诺,但尚无具体的实施安排。这种状况到 1947 年 2 月由于黄金风潮的发生而导致南京政府经济紧急措施方案的

13、出台而有所改变。 1947 年 2 月 16 日,南京政府颁布了经济紧急措施方案,虽然这一方案出台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平息由于“黄金风潮”而引发的物价、金融风波,但是其中却首次正式提出了国营事业出售以及国有股份减持的政策方案。该方案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凡国营生产事业,除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6外,应即分别缓急,以发行股票方式,公开出卖或售与民营。 ”由此而将国营事业的出售以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该法案公布后,其中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政策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赞同和拥护。但舆论认为,要实现国营生产事业让渡民营,有三个问题是不能不加以注意的。这就是第一、

14、出售宜迅速,并且不留国有股份;第二、公开招股,不能让官僚及豪门资本乘机而入;第三、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后要保持专家管理的连续性。在此同时,南京政府行政院也指派翁文灏在上海召开了由经济部、农林部、国家各银行负责人会议,商讨具体实施办法。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也在行政院主管的主持下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具体的估价、出售办法。4 月 7 日,在上述商讨的基础上,行政院正式公布了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实施办法,以后又颁布了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这一实施办法:国营生产事业的配售民营分为“售予民营”及“发行股票”两种:决定售予民营的生产事业包括农林部、经济部、资源委员会等属下的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中国水产公司等

15、13 家企业以及属于中央信托局德侨产业清理处的德孚颜料及拜耳药品及其关系设备,其中除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出售总资本的 70,中国纺织机器制造公司出售总股本中原属于国有股份的 40以外,其余各企业均全部售予民营;决定由原设国营公司向人民发行股票的生产事业有中国蚕业公司、中国盐业公司二家,分别先就总股本的 50,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应行售予民营的国有企业由主管机构组织专门委员会,依照市场价格及营业状况估定出售价格;出售事业价值较大者,由收购人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将一定比例的股票公开招募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原设国营公司发行的股票,只能由人民及民间营业组织认购,国立各行局不得收购;公司中国

16、有股份与民间私人股份7地位相等,待民间私人股份招足,即可召集股东会,选举董监,依照公司法组织办理。 从上述情况来看,南京政府设想中的国营事业让售实际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国有企业的整体出售,采用的办法主要是标售;另一种则是在保留一定数量国有股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国有股份以减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出售。两种形式中,民间资本明显欢迎前一种方式。因为这有利于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同时也真正符合经济建设原则。 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实施办法的颁布,得到了工商金融各界人士的普遍欢迎和赞同。这一政策措施以涉及国有企业的范围、数量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而言,对当时的民营经济不啻是一注兴奋剂,被当时的舆论认为是“中国产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他们认为, “国营事业出售民营,为民间所拥护,为工业界所盼望的一件措施对于这件措施,不要偏从财政上着眼,而应从国家工业政策上着力,则国营事业出售民营的意义,必为民间拥护,它的成功,在经济史上必有灿烂的成果!” 同时,各准备出售的国有企业也开始成立各自的资产估价委员会,进行各项出售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