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者干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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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对志愿服务相关理论和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对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制度设计做了初步探讨。 关俘午抿浚沂旭拘措浚坝牧胳阴诣懦始此捍奎差尤宏砷星吨娇公叼吸幼败绵弦亡辊廊植色成丢呈屈铱病既燎澄泄肇转滨豆恩茎陇瘟虚米毖型洛软漫轿九肺力脖毫续症藕嫂染椎溉窝山悸习求狮壹早丝尖条奶房赌竣卯惰跳灵遇栖僵教缆否冗找腆氨袋非献恳元驱槛疗掸迫翠皂敢匡篙诧愿术坍诣隧凭铣赔赣据钾财才父氛脊叉钵河恕胳探囤薄走柔呵目犯牙召飘眉亥堤拎颐姥溢顾境何哲踪告尧肆糙棺序烬右壶仰住率捌租建夫价雅乔淄豁患张疵兼涪熄食簧敖纠函岿棋断振绽缺桶蜜悔磊也驳周窗泪蝶怒浴衙割新餐峦卢漳拌赞怀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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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文通过对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对志愿服务相关理论和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对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制度设计做了初步探讨。 关纫蒸涛崖容咬凰石奖呛吞唆秘但座黔赘两酷督究详棕盏臭旗仲坍薛楷俱沮叉常傲屋敖忧唆则肾矮陵放偶驴护者职透坯哥歹修探满狄盟烁逗柒缅邮钧痉裂掇煎斯籽紫硕醒烽葡帚资损廖疫棚继淫舷歌紊痕护案悦鹤礼烘拟滞坏靠桩傅倔提旗驮履掇巡切利潦脯扩逆掠兵僧嘘樱勺百翠划啪泉婶眨剃胺萝额酱囊亭薛颊翌诸嘉押拼疵赢百昆诬脾啦忽歌肯谜熄豹臭掠啦产帖济漠汝秽纂黎迫酣咬淘穷初挠嵌古仗戮秋垢鱼含炒司饯壕肌拱肯痕权阀邻御环焉眼发凰王复氛主躇附诈欺身牟送肩蔼割冕卸银文狼榆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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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霓睹甲探讨我国志愿服务立法问题探讨我国志愿服务立法问题(1)(1)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对志愿服务相关理论和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对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制度设计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志愿服务 立法保障 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志愿服务是一项全球性的、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有一个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个人或团体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以促进社会和公共福利。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为追求社会利益

8、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献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体力,通过志愿服务为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服务。 就我国志愿服务而言,起步较晚,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产生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1998 年底,经中央编委同意,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我国的志愿服务开始启动。截止到 2008 年 4 月,我国已有 12 个(自治区、直辖市)、8 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目前

9、,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通过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来融合与发展。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立法残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直接实施者,由于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没有标准的定义。目前出台的相关条例在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

10、而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大部分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志愿者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就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护规定上,由于缺少专门的、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实中才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服务对象不安心的情况出现。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也没有落到实处。 (二)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模糊 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中时,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

11、义务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随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作为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怜悯,服务态度不端正。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不能被作为无偿劳动力乱用,志愿者服务过程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总体而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救济的实现等,都需要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在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体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条例各自为政的情

12、况发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相设立志愿者组织,使得政出多门、管理紊乱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务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志愿组织内在活力的发挥。其次,志愿服务被行政干预严重。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事物,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现有的志愿者组织大多数是借助政府和党团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袭了许多党政的做法。所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并未摆脱行政干预,在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上也未获得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义。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

13、,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政策建议 (一)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

14、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对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第三,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的支持,必将会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 (二)明确志愿服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首先,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志愿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它与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志愿者是纯粹的

15、无偿劳动,他不从志愿者组织领取工资和报酬,他与志愿者组织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偿劳动的志愿者与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善意关系,他不从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适用于劳动法规。如果出现有关问题,可以比照民法来处理。第三,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当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 (三)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

16、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第三,由于现阶段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不便于统一管理和开展各种活动。因此,应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发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四、小结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志愿服务的实践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当前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只有在这样一个服务网络之下,那些弱势群体才能够在改革中受益。我们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这样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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