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芝麻官常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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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九品芝麻官中常威罪行的罗列对九品芝麻官中常威罪行的罗列看了九品芝麻官之后,我结合法制史的学习以及大清律例 ,对常威的罪行进行 了以下罗列。若有不详、错误之处,还望老师见谅。一、强奸戚秦氏一、强奸戚秦氏通过影片中戚秦氏的回忆,事发当晚戚秦氏被常威用敷有药水的手帕弄晕,这种情况下,戚秦氏妇女是没有抵抗能力的,更不要提挣脱了,因此,常威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他强奸的目的。当戚秦氏醒来时看见常威衣冠不整地在她面前,她自己同样是衣冠不整、头发散乱,而常威又是一副威逼的色相,根据当时的情形,毫无疑问当时戚秦氏已被常威玷污了。由此,可以定常威犯了犯奸罪。根据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律文,可给予常威“强奸者,

2、绞(监候) ”惩罚。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 犯奸律文:犯奸律文: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 绞(监候)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 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 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 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 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流者,听。若嫁卖 与奸夫者,奸夫、本夫

3、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若媒合 容止(人在家)通奸者,各减犯人(和、刁)罪一等。 (如人犯奸已露,而代)私和奸事者, 各减(和、刁、强)罪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 (奸妇虽有据而 奸夫则无凭, )罪坐本妇。 犯奸第五条例文:犯奸第五条例文:强奸妇女,除以手足行强并未执持凶器伤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 拟外;其因强奸执持金刃凶器戳伤本妇及拒捕致伤旁人,已成奸者,拟斩监候;未成奸者, 拟绞监候。 犯奸第七条例文:犯奸第七条例文:凡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照窃盗拒捕欧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 监候。二、杀死戚家十三口二、杀死戚家十三口当常威杀了戚秦

4、氏的婆婆姚婉君之后,戚秦氏的公公闻声赶来,发现自己的妻子已被常威所杀,想要逮住常威,结果同样被常威杀死。常威杀死戚秦氏的公公事先并无预谋,是在斗殴中出于激愤情急之下将其杀死。根据大清律2例人命篇斗殴及故杀人律文:“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故杀,非人所知曰故。共殴者,惟不及知,仍只为同谋共殴。此故杀所以与殴同条,而与谋有分。 ”判断,此行为属于故杀。根据戚秦氏与来福的口供,戚家一十三口均为常威所杀,常威对来福亦有杀心。在检验尸体过程中,发现尸体都有骨折现象,头身均用钢针相接,颈骨尽断,应该是死于武功高强之人之手。一切人证物证均指明,戚家其余十一口也都是常威所杀。但他事先并无预谋,是在斗

5、殴的过程中临时起了杀人之心,因此他的行为均是故杀。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篇斗殴及故杀人第四条例文:“凡审理命案,一人都殴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可判处常威斗殴及故杀人罪。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斗殴及故杀人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斗殴及故杀人 斗殴及故杀人律文:斗殴及故杀人律文: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 。故杀者,斩 (监候) 。若同谋共欧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者为重。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 。 原谋者, (不问共欧与否, )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谋。 )各杖一 百。 (各,兼人数多寡及伤之轻重言。 ) 斗殴及故杀人第

6、四条例文:斗殴及故杀人第四条例文:凡审理命案,一人独欧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根据影片中的情形,常威将戚秦氏迷奸之后,想再次对其进行侵犯时,被戚秦氏的婆婆姚婉君发现,姚婉君上去阻止常威的暴行,结果常威扭断其脖子,将姚婉君杀死。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篇威逼人致死第三条例文:“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其夫与父母亲属者,照定例拟斩立决。 ”可将常威定罪为威逼人致死,并处以斩立决。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 威逼人致死律文:威逼人致死律文: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 )威逼人致(自尽)死者, (审犯

7、人必 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 (以上二项) 并追埋葬银一十二两。 (给付死者之家。 )若(卑幼)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绞(监候) ; 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监候) 。 (奸不论已成 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为得财。 )3威逼人致死第三条例文:威逼人致死第三条例文:凡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 立时杀死其夫与父母亲属者。照定例拟斩立决。从前面的推断中我们得出,戚家十三口人均是被常威所杀,但是在影片中我们也看到了戚秦氏最后产下一子,属于戚家的子嗣。虽然常威杀害戚家那么多人,但并没有使其绝

8、嗣。因此根据大清律例人命篇杀一家三人第十二条例文:“故杀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绝嗣者,凶犯拟以凌迟处死。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概拟斩立决。妻、女改发伊梨给厄鲁特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即将凶犯之子俱拟斩监候,妻、女给死者之家为奴。如本家不能管养,不愿收领者,亦改发伊犁给厄鲁特为奴。 ”可判处常威杀一家三人罪,并处以凌迟处死,其家人也要受到重罚。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杀一家三人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杀一家三人 杀一家三人律文:杀一家三人律文:凡杀(谓谋杀、故杀、放火、行盗而杀。 )一家(谓同居、虽奴婢、雇工 人皆是。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亲亦是)非(实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

9、人者, (但一人即坐,虽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为首之人)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 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缘坐之限)流二千里。为从(加功)者,斩。 (财产、妻、子不 在断付、应流之限。不攻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将一家三人先后杀死,则通论。若本谋 杀一人而行者杀加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斩,非造意者,以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论,仍 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 ) 杀一家三人第十二条例文:杀一家三人第十二条例文:谋、故杀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绝嗣者,凶犯拟以凌迟处 死。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概拟斩立决。妻、女改发伊梨给厄鲁特为奴。若死者尚有子 嗣,即将凶犯之子俱拟斩监候,妻、女给死者之家为奴。如本

10、家不能管养,不愿收领者, 亦改发伊犁给厄鲁特为奴。 三、诬告戚秦氏通奸、杀人三、诬告戚秦氏通奸、杀人在公堂上,常威搬弄是非,反诬戚秦氏与来福通奸,说她毒害了戚家全家。常威还与状师方唐镜串谋,教唆来福、打更人和药店老板说谎,歪曲事实真相,逃脱自己的责任。根据大清律例诉讼篇诬告律文,可判处常威诬告罪,并根据其诬告律文和例文定罪。4四、在公堂上挟持他干爷爷四、在公堂上挟持他干爷爷在公堂上,常威为了逃走而挟持了他的干爹李公公作人质。通过影片,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李公公只是常威认的干爷爷,并无血缘关系,但是李公公尽到了祖父母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使自己的干孙子不受不该忍受的折磨,而给他带来了老佛爷赠送的黄马褂

11、,并愿意为他主持公道。因此作为干孙子的常威应该尊敬并孝敬他的干爷爷李公公,而不是挟持想要谋杀他。因此我认为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常威的这种行为看做是谋杀祖父母,根据大清律例人命篇谋杀祖父母父母律文:“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 (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可判处常威谋杀祖父母父母罪,并处以斩首。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 谋杀祖父母父母律文:谋杀祖父母父母律文: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 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 (预谋之子孙,不分首

12、、从)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 (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缌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 凡谋杀服属。皆倣此。 )谋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 (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 一百、徒三年。 )已伤者, (首)绞;(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 )已杀者,皆斩。 (不问首、从。 )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 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 各依服属科断。 )若奴婢及雇工人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 (皆尊 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 )罪与子孙同。 (谓与子孙

13、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 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欧论。 )五、拒捕五、拒捕在公堂上,常威的罪行被包龙星证实后,他试图逃走,官兵上前去逮捕他,他拒绝被捕,并出手打伤官兵。根据大清律例捕亡篇罪人拒捕律文:“凡犯罪(事发而)逃走, (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可判处常威罪人拒捕罪,并杖一百、流三千里。5大清律例卷三十五,刑律,捕亡,罪人拒捕大清律例卷三十五,刑律,捕亡,罪人拒捕 罪人拒捕律文:罪人拒捕律文:凡犯罪(事发而)逃走, (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 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

14、,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本应死者,无所加。 )欧(所 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 。杀(所捕)人者,斩(监候) 。为从者,各减一等。若 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解押已问结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 (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 (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 )皆勿论。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 及(罪人虽逃去)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 (此皆囚之不应 死者) ,各以斗杀、伤论。 (若)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杖一百。 (以捕亡一时忿 激言。若有私谋,另议。 ) 罪人拒捕第五条例文:罪人拒捕第五条例文: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如犯该军流者,均照军流越狱加等例第加改 发。有拒捕者,若本罪已至满流,而拒欧在折伤以下者,照满流人犯越狱例改发近边充军。 犯该充军者,各以次递加调发。若犯该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其原犯未至满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欧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杀人者, 拟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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