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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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525号【发文日期】2005-04-30【实施时间】2005-04-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进行纳税申报调整的函(内电财200540号),反映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虽然从时间上保证和解决了申报数据的完整性问题,但

2、由于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的滞后性,现行的纳税申报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不能实现正常比对,导致信息失真、比对不符。另外,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传递的不及时,也造成了电网企业在汇总计算应缴增值税时,不能及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问题。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并考虑电网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购电费专用发票,从执行跨月申报的第一个月开始,一律按照电费购销业务的所属期数据进行票表比对,在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未实现按所属期配比比对之前,暂实行人工比对,并在五月份申报期内要逐月理顺过来。除购电费之外的其他进项发票仍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办法,不得比照执行。二、关于发电企业电费发票传递问题。为保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抵扣数据的真实性,各发电企业应在开具售电费发票的当月将发票原件转交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企业所在地的国税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电力产品购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关联知识:1.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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