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37543234 上传时间:2018-04-1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 日期:2005-12-29 点击: 作者:李玉福 来源:法学论坛 2004 年第四期 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20 世纪中叶,著名法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发表了中国法律 之儒家化的著名论文,1对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论述甚详,其学说已经为学界所从。本 文认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固然存在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但是,礼刑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 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虽然在这二者的互动过程中,礼 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因此,礼刑结合的过程 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一、礼刑关系的历史演变纵观中国古代历史

2、上礼刑关系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大的历史时期。一是奴隶制时期的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这是礼刑并存的相辅相成时期;二是春秋后期到战国、秦朝,这是 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三是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刑律礼制化和礼制刑律化的互动时 期;四是隋唐以后至明清,这是德主刑辅、礼刑高度结合的时期。(一)礼刑并存时期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宗教仪 式的礼仪逐步发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传统礼制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宗 法家族国家形态中形成的调整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孔子曾经 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3、2但是,由于史料缺乏,夏礼、 殷礼在孔子时代已经难以知晓。礼制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使 传统礼制达到成熟化和完备化的地步。西周春秋时代,礼制作为国家制定的调整社会政治关系和宗法家族血缘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1.礼制的本质是体现和保障宗法等级社会中形成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中国 奴隶制社会是一种家与国相通、政权与族权合一、宗支与国法相结合的家族国家形态。在 周朝,周姓大家族控制着国家政权,然后按照宗法血缘关系,进行层层分封,建立诸侯国家和卿 大夫的领地。层层分封的过程是政权、土地、民众等等逐级分割的过程,也是等级制度逐级 形成的过程。周天子既是国家政权的国君,也

4、是周姓宗大家长。诸侯国家和卿大夫既是本行 政区域的最高政治统治者,也是宗族大家长。这种家族国家形所要求的等级秩序集中体现在 礼制所强调的“亲亲”与“尊尊”的等级秩序中。 “亲亲”与“尊尊”既表明法血缘的亲疏 远近关系,也表明了君臣上下、长幼有差的尊卑关系。 礼记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疑, 制同异,明是非也。 ”2(1231)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 ”3 因此,礼的本质就是按照身份等级关系,确定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整 个社会成员规定套差别性的行为规范体系。2.西周春秋时代的传统礼制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且依 靠

5、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周公制礼表明,礼制已经从社会习惯上升为国家意志,是 经过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周公制礼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行为规范,从而 使礼制具有了国家法律的明确性和规范性。西周春秋时代的统治者将礼制视为统治国家的 主要工具,因此,必然赋予礼制以国家强制力,即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礼的实施。 礼记礼运 载:“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 ”2(1414)既然礼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4的重要工具,那么,违背了礼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处罚的。但是,从立 法上看,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尚未实现一体化,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就礼与刑 的作

6、用而言,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刑则是保障礼制实施的强制性的制裁措施。3.礼制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奴隶主贵族。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法 律的表现形式,在适用对象上还是大致有所区别的。 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 上大夫” 。2(1249)荀子也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3 (121)礼是建立在宗法等级秩序下的社会规范。在西周和春秋时代,只有士以上的贵族才能立 庙祭祀祖先,才有宗法。因此,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礼制,也主要适用于士以上的贵族阶 级。庶人和奴隶无宗法可言,也就不能享受礼制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也表明礼制实际上是 调整统治阶级内

7、部社会关系的特权法。4.礼制的作用方式主要依靠德治教化。在宗法等级制度下,礼制一方面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施,但是,另一方面也主要依靠德治教化的作用保证其实施。通过礼制的教化作用,防患于 未然,将危害统治阶级社会秩序的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这是礼制不同于刑法的重要特点。中国古代狭义的法律起源于刑。 左传鲁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 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 ”4(1275)西周时代除了九刑外,周穆王时代 又制定过吕刑 。夏、商周时代的刑主要是指刑罚,是以残害罪犯的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 容的肉刑和生命刑。虽然在夏、商、周时代,奴隶主贵族违背了礼制,也要受到刑罚制裁,但

8、是奴隶制时代的刑罚主要是用来镇压庶人和奴隶的工具。在春秋后期成文法公布之前,刑虽 然已经成文化,但是仍然秘存之于官府,仍然处于秘密法状态。4(634)(二)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在夏、商、周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主要法律表现形式,虽然礼刑 泾渭分明,但受到统治者的并重。这种局面在春秋后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 “礼崩乐坏”和成文法(刑)的公布,并由此导致了战国和秦朝礼刑分离、相互排斥的时代潮 流。到了春秋时代,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礼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整个春秋时代,从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再到“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就真实地反映 了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局面的逐步

9、形成。随着“礼崩乐坏”局面的形成,传统的礼刑并存关系 由和谐并存向着激烈对立发展。这种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表现在立法层面上,以“刑”为核心内容的成文法不断公布,逐步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的主要 法律规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礼制却遭到严重破坏,逐步退出法律规范领 域,演变为民间伦理规范。公元前 536 年,子产在郑国铸刑书就引起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 次礼刑关系的激烈争论。当时代表传统礼制的贵族叔向坚决反对公布成文刑法。叔向在郑 国铸刑书之后,给子产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矣。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以成之,弗可为矣。

10、民知争端矣,将 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4(1274-1276)同样,公元前 513 年, 晋国铸刑鼎也遭到了孔子的激烈反对。但是,成文法的强化趋势却没有因为遭到礼制维 护者的反对而停止。相反,到了战国以后,随着法经 、 秦律等刑律的颁布,从立法层面 上,礼制终于让位于刑,成为主导性的法律规范。2.在治国思想层面上,在这一时期,礼治与法治之争发生了严重的对立。以孔子、孟子、荀子 为代表的儒家学者,从“人性善”的认识论出发,以“仁政”学说为基础,极力宣扬和倡导 “德治”和“礼治”,反对“法治” 。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 之以礼,

11、有耻且格。 ”2(2461)而以管仲、李愧、吴起、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从“人 性恶”的认识论出发,极力强化“法治”思想。 商君书赏刑记载:“所谓壹刑者,刑无等 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53.在政治实践上,这一时期,主张严刑峻法的法家得势当政,主张礼治的儒家学者被排斥在国家 政治实践之外,而沦落为民间布衣学者,甚至招惹杀身之祸。孔子沦落到周游列国而无所用, 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卫灵公闻孔子来,喜,郊迎。灵公老,怠于政,不用孔子。孔子 喟然叹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三年有成 。 ”6到了秦始皇时代,更是接受李斯的建议, “焚书坑儒”,将传统礼

12、制和主张礼治的儒家彻底打入了冷宫。礼制衰落与成文法颁布盛行此消彼长的结果,为战国和秦朝的礼刑关系带来了以下深远影响: 第一,这种变化打破了传统的礼刑并存的法律结构体系,大大地弱化了礼制在调整社会关系中 的作用和地位,促使礼制从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降低成为一种民间伦理学说和政治学说。奴 隶制时代的礼刑并存法律结构体系演变为战国和秦朝的单一刑律体系。礼制在这一时代退 出了法的范畴。第二,传统礼制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降低为民间儒家学说后,礼制也就失去 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礼制的影响和作用,在战国和秦朝更多是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在民间 维持和延续。第三,礼制的衰微,为法家思想和以刑赏为核心的封建法制兴起,

13、留下了广阔的 空间。战国和秦朝的法家,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旨 在打破体现宗法等级关系的礼制的平等性法律原则。从而使战国和秦朝的法律在根本精神 和内容上排斥礼制,出现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礼刑分离时代。(三)礼刑互动交融时期一个社会的法制,大约言之,有三个层次,有静态的立法意义上的法制, 有动态的司法意义上的法制,有理性的法理意义上的法律思想。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历史变 革,首先自法理开始,从司法上探索酝酿,从立法上趋于完善和成熟。两汉魏晋南北朝时代,中 华法系沿着礼刑互动交融的历史轨迹不断演变和发展。这一发展演变过程就是沿着法律思 想、司法实践和立法等三个层面来进

14、行的。1.汉初思想家对礼刑结合理论的法理探索:法律思想领域的礼刑结合。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 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 新思考。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记载陆贾向汉高祖提出“文武并用,长久之术”的治国方略。陆贾提出的“文武并用”的思 想已经初步包含礼刑结合思想的萌芽。这里的“文武并用”就是强调要使德治教化与武力 刑罚统治两种手段合并使用。汉文帝时期的贾谊则系统论述礼刑结合法理思想。贾谊强烈批判秦王朝的“酷刑法” 。贾谊 所写的过秦论等政论文章,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在于“禁文书而酷刑法” 。贾谊主

15、张 按照儒家学说“定经制” 、 “兴礼乐”,建立君臣贵贱上下等级制度。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刑结合、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 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董仲舒不仅提出了礼刑结合、德主刑辅的主张,而且从“天人感应” 、阴阳五行学说的角度为这种主张找到了神学法理根据。董仲舒首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大一统”主张。从礼刑结合的角度上讲,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 儒术”的主张,大大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实现了儒家学说从民间学说向官 方正统统治学说的升华,使儒家学说取代了法家学说成为正统的统治思想。这种转变,为儒家 思想改造封建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创造

16、了条件。同时也为儒家思想进入刑律,上升为封建国 家意志创造了条件。董仲舒论证礼刑结合的首要内容就是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原则,即 “三纲五常” 。所谓“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五常”,就是 “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 。董仲舒把“三纲”中的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主从” 关系也说成是天意,即所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7“三纲五常”将宗法伦理制度和社 会等级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构成封建法制的灵魂,这是礼刑结合上最主要的法理思想。2.从“引经决狱”到“引经注律”:司法领域之礼刑结合。虽然在西汉前期,经过陆贾、贾谊、 董仲舒等思想家的理论探索,形成了完备的礼刑结合法理思想,但是,这种礼刑结合还局限于 法理层面。要促使这种理论层面上的礼刑结合灌输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封建国 家和儒家学者做出大量的努力。从立法意义上讲,西汉时代制定的刑律仍然体现了法家思想。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