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律师交叉询问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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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律师师交叉交叉询问艺术询问艺术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郑潮平律师备注:本文参加第二届福建律师论坛,参加首届莆田市律师论坛并获二等奖。【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 】交叉询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引擎”,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进行交叉询问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它总是具有戏剧性,总是激动人心,是对诉讼律师的最大挑战。交叉询问是一门最难以掌握和最精彩的艺术,如果律师掌握了交叉询问的艺术,并在庭审中对交叉询问加以灵活运用,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自己的代理或辩护活动将大有裨益。一、交叉询问概述及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交叉询问概述及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

2、相关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人为主的“直接询问”( direct-examination )和“交叉询问”( cross-examination )。交叉交叉询问询问是是质证质证的基本方式,是由一方当事的基本方式,是由一方当事人首先人首先对对己方己方证证人人进进行行询问询问后,另一方当事人向后,另一方当事人向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证人提出人提出诘问诘问的的证证据据调查调查方法,交叉方法,交叉询问询问是揭示案件事是揭示案件事实实最有效的途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径之一。英美法系视交叉询问为最好的真相发动机,因此他们对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

3、事人的交叉询问非常看重,任何任何证证据都必据都必须经须经过过交叉交叉询问询问后才能成立。后才能成立。然而,交叉询问是一种十分技术化的证据调查方法,所以一般对证人交叉询问都是由双方律师进行的。德安德安约约翰翰亨利亨利魏格默魏格默说说: :“交叉交叉询问询问是是为发现为发现真真实实而而设计设计的最的最伟伟大的法律大的法律引擎。引擎。”在英美,善于交叉询问是诉讼律师最重要的业务素质。美国律美国律师师界界对对交叉交叉询问询问有句名言:有句名言:“律律师师之声誉,生于交叉之声誉,生于交叉询问询问,死于交叉,死于交叉询询问问。 。”在大在大陆陆法系国家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调查的基本方式

4、是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没有就交叉询问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法官在指法官在指导导和限制当事人和限制当事人进进行交叉行交叉询问询问的的问题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由裁量权权。 。 在交叉询问中,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从不同的角度从不同的角度进进行行质证质证,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另外,从程序的正当性原理方面来看,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因为要使通要使通过审过审判程序而达到的判决本身判程序而达到的判决本身获获得正当性,作得正当性,作为为判决基判决基础础的的诉讼证诉讼证据材料必据材料

5、必须须在公开、在公开、对对席、直接、口席、直接、口头头等程序保障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的原理支配下取得。当然,我国诉讼法中证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不同,我国诉讼中,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即不包括当事人在内,当事人的陈述是另外的证据种类,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均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且,证人的概念也不包括鉴定人,鉴定人的结论另归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英美法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鉴定人、定人、证证人均人均统统称称为证为证人。人。我国目前通说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交叉交叉询问询问是兼听的

6、方式,是充分是兼听的方式,是充分认识认识事事实实的基的基础础, ,“查证查证属属实实”其其实实是通是通过过交叉交叉询问询问的方式,排除合理的方式,排除合理怀怀疑,确立法官内心的确信疑,确立法官内心的确信。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质证的方式作出正面规定,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作法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官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官查证查证与当事人与当事人质证质证相相结结合的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交叉合的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交叉询问询问。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7 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7、,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 156 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43 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0 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最高人

8、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9 条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言语或方式。” 我国在立法及其解释中基本确立了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规定庭庭审审交叉交叉询问询问的主体的主体为为:原告人、被告人、:原告人、被告人、辩护辩护人、人、诉讼诉讼代理人等代理人等诉讼诉讼参与人;被参与人;被询问询问的主体的主体为为:被告人、被害人、自:被告人、被害人、自诉诉人、附人、附带带民事民事诉诉讼讼原告人、一般原告人、

9、一般证证人、人、鉴鉴定人等。定人等。但在当前,我国诉讼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的状况仍不容乐观,客观上,交叉询问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被人所重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交叉由于交叉询问询问体体现现着当事人着当事人的的质证权质证权利,所以法律、司法解利,所以法律、司法解释释所所规规定的定的“经审经审判判长许长许可可”、 、“经经法庭法庭许许可(准可(准许许) )”, ,应应当理解当理解为为程序上或形式上的批准,不程序上或形式上的批准,不应应是是实质实质意意义义上的批准。上的批准。换言之,只要对方的发问不会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审判长、法庭就应该“许可”、“准许”。 我国庭审制度向对抗制转化,已

10、成大势所趋,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应该明确作为诉讼活动中质证的基本方式。交叉询问是对抗式证据调查的突出体现,在我国实行庭审活动中,交叉询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肯定和运用。然而,我们对这种技术还未能有效掌握,有关的规则也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总结。 二、交叉询问的概念及其理解二、交叉询问的概念及其理解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盘诘性性询问询问。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交叉询问作了解释:“Cross-examination,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提出的诘问,一般是在提供证人的一方首先向自己的

11、证人提问后进行的,交叉交叉询问询问是意是意图图使使证证人改人改变变、限定、修正或撤回提出的、限定、修正或撤回提出的证证据。使其据。使其证证据失据失信,并从信,并从证证人口中得到于人口中得到于询问询问方有利的方有利的证证据。在交叉据。在交叉询问询问中允中允许进许进行行诱导诱导性提性提问问, ,询问证询问证人的当事人通常比人的当事人通常比对对方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方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在任何情节上不对证人进行询问,一般就暗示接受证人对该情节的举证。一项证据已经或将要被给予的效力不同于证人所陈述的效力,那么在交叉询问中必须就此证据的效力同证人见面,以使他们能够做出承认、否认或解释。”布莱克法律词典对

12、这个概念的解释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相对立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理解交叉询问的概念,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交叉)交叉询问询问是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对师对另一方另一方证证人的人的询问询问,在,在诉讼诉讼中具有中具有对对立的性立的性质质。 。在诉讼中,当事人任一方对对方证人的询问,都属于交叉询问;但是,当事人任一方对己方证人的询问则不属于交叉询问。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对辩方证人的询问、辩护人对控方证人的询问,都属于交叉询问;但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己方证人的询问则不属于交叉询问。( ( 2 )交叉)交叉询问询问是是盘诘盘诘性的性的

13、询问询问,具有攻,具有攻击击或反或反驳驳的性的性质质。 。如果是支持性或者如果是支持性或者进进一步一步说说明性的明性的询问询问, ,则则不能体不能体现现交叉交叉询问询问的本的本质质特征。(特征。( 3 )交叉)交叉询问询问的的对对象是广象是广义义的的“证证人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证人、人、鉴鉴定人、勘定人、勘验验人、人、检查检查人,以及人,以及实实施搜施搜查查、扣押等、扣押等侦查侦查措施的警措施的警察等察等。本文所采的亦是广义的“证人”概念。( ( 4 )交叉)交叉询问应该询问应该在法在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进行。行。警察在侦查阶段对证人的询问或对

14、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属于交叉询问;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之外对证人或被告人的询问,也不属于交叉询问。 三、交叉询问的基本要素三、交叉询问的基本要素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视为专业性很强的法庭技术,要求律师有高明的技巧和丰富的经验。优秀的交叉询问包括很多方面的因素,随着律师执业年限的增长和庭审经验的丰富,交叉询问的能力会不断地得到提升。交叉交叉询问询问最基本的因素,分最基本的因素,分别别是是倾倾听、控制、速度、听、控制、速度、记忆记忆、准确的表达、准确的表达、逻辑逻辑、 、时时机、方式及适机、方式及适时结时结束。束。在交叉询问过程中,这些因素是彼此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这里尽量简要地分析和解释一

15、下各个因素在整个交叉询问过程中的作用。 1、 、倾倾听。听。交叉询问过程中,不应该忽视倾听证人的回答。律师必须分析证人的每一个回答,如果这一回答含糊其辞,那么就必须要求证人给予一个确定确定的答复。一个含糊其辞的回答通常出现在所陈述的事实对交叉询问者有用的情况下。一个确定的回答通常会提供有利于一个确定的回答通常会提供有利于你的你的证证言,并能披露言,并能披露证证人掩盖相关事人掩盖相关事实实的企的企图图。 。对含糊其辞的回答,极其需要进一步询问,以完成质证。然而许多律师并没有紧追不舍,因为他们不听回答。 2、控制。、控制。律师必须牢牢地控制住证人,不要不要让让他有机会他有机会为为自己自己进进行行长

16、长篇大篇大论论式的式的辩辩解,不要解,不要让证让证人自由地人自由地进进行漫无行漫无边际边际的的陈陈述,同述,同时时还还必必须须控制住提控制住提问问的方式和的方式和节节奏,奏,进进而控制住整个交叉而控制住整个交叉询问询问的的过过程。程。在提问时,律师应当要求证人给出一个准确又简短的回答,通过这种方式把证人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快速地从一个快速地从一个话题转话题转到另一个到另一个问题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证证人的方法。人的方法。应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必须给人以操纵证人的形象,更不应该表现得专横、粗鲁、霸道。控制仅仅意味着交叉询问是按照你的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的,所得到的信息都是你所预期的有利信息。 3、速度。、速度。一个不一个不讲讲真真话话的的证证人需要人需要时间编时间编造答案,在交叉造答案,在交叉询问询问中中不不应应当允当允许许他有他有这样这样的的缓缓冲冲时间时间。 。因此,有效的交叉因此,有效的交叉询问询问必必须须有适当有适当的的节节奏奏,不能给编造谎言的证人以思考的时间。在实际交叉询问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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