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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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长久以来就是学界十分关切的话题。通常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人 类文化史总结、提炼出来的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法律一般地说是由国家 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合法和违法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 系、治理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发挥 作用,以善和恶、正当与不正当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治理社会秩序的价值导向体系。 法律意味一种限制,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这就是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所说的:“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 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

2、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1(P239) 与法律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相区分,道德对义务的履行的制 约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道德(律)意味着个人的自我立法、自我命定,道德行为是个体 的自我约束行为,即自律行为,内蕴着个体的自觉与自愿。主体的意志对于道德规范来说 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自由的体现,道德使人得到自由,而不是感到限制。作 为某种规范,道德的本质不是强制而是自由。也就是说,道德行为一定是自由行为。所以, 伦理学尽管肯定道德作为规范也是法律,但强调这是自己给自己立法。一般意义的法律没 有自己的加入,总是带有强制性。道德(律)通过人自己的加入,自在的必然

3、性就转化成 为我的必然性。规范由法律转换为道德(律) ,表现为主体自身的行为动机由原来的外在约 束转换为内在约束,由外在的立法和命令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立法、自我命令。尽管作为有 理性的存在者执行道德律也是强制的,道德法则对理性者也表现为一种绝对命令,但道德 律作为自律由于是自我强制,所以不体现出被迫性,不让人感到是异己的、消极的。这是 道德律与一般的法律的基本不同。进一步说,道德规范社会生活靠的是内在的良心。良心是公民在履行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 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强烈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良心就是每个人的自律,道德良心内 在于个体自身,没有良心就没有道德。良心是道德的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道德

4、有行 为规范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道德规范不须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 道路。可见,道德规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外在化的一种特殊的规范。道德规范的特殊性, 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是一种软约束,重在教化,重在范导。道德不是一种制约行为的行 为规范,而是一种影响选择的价值向导,它的命令以“应当”为联系词,但不一定是“非 得如此”的规范,而更具有劝导的意味。而法律是刚性的,法律是一种硬约束,重在制裁, 法律不允许对它的命令有任何相反的作为,甚至不允许提出疑问。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靠 的是国家强制性手段来为自己开辟道路。总之,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 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

5、高社会成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觉悟。如果说法律是以 “必须怎样”为调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应该怎样”为调解尺度。如果说法律的至高无 上出于人们的畏惧,那么道德的崇高感出于人们的敬仰。法律规范的主要作用,体现为在 人们犯罪之后给予必要的惩罚。道德规范的主要作用,体现为在人们犯罪之前给予道德教 育,使人们有羞耻之心,有道德责任心和道德义务感,并使这种义务感和责任心能够转化 为人们的实际行动,从而不去违法犯罪。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不同,导致这样的情况:迫于 压力而循规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好公民,但不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能自觉自愿做 好事的善人。在一定情况下,一个人所做的在法律上不允许的事却可能是合乎道德

6、的。如 一个人处理了一件由他代管的物品,使这件物品的所有者蒙受损失,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作为一种背信行为,这种做法应受到惩罚。但在道德上它却是正确的。假如他只有挪用他 保管的这件东西方能使自己和他人免于一场大祸,他也许就可以这样做而不受良心责备。 在法律面前他可以是有罪的和该受罚的,但在良心和道德法庭面前他是无罪的。这又是法 律与道德之间的不一致。正因为道德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范导和调节作用,所以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首先,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法律 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内在约束力,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觉地按照 理论原则规

7、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又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精神支柱,有了道德,人们就 可以获得某种理想性和崇高性以及内在驱动力。纯粹靠暴力无法形成真正的和谐社会,理 想的社会不能缺少道德的熏陶。道德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从自然世界超生出来,进 入文明社会的保证。然而,法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保障机制,是防止作恶的有力武器, 是调节冲突的有效手段,是制约行为的基本手段。没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将法律置之于不顾, 而仅仅依靠个人超凡的道德理想来生存。同样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道德,因此要靠法律来 解决。法律为了调整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安宁、维持社会现状、实现大多数人的权益而存 在。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不仅是因为法律可以限制人

8、的行为,防止犯罪或惩罚犯罪,起 震慑作用,而且可以规范人的行为。有国家就有法制,法制并且是文明国家的象征。文明 的现代国家甚至被称作法治国家。文明的现代社会甚至被称作法治社会。建设文明健康和 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制建设,又要坚持不懈地推进道德建设。 任何充分的德性伦理都需要法律作为其副本,就像任何充分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道德作为副 本一样。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 段,它们相互支持、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二、道德法律化的困境当然,法律与道德之间除了存有以上重要的区别之外,也有深刻的关联。人们把道德

9、规范 称之为道德“法”或道德“律” ,本身就表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深刻关联。不过,学界在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问题上,形成了各有偏重的两种趋向:一种趋向是以法律为轴,从道德向法律关联,强调法律是高于道德的更好更优的社会规范 手段与制约机制。历史上, “毕达哥拉斯派认为服从法律是最高的善,而法律本身(“好的 法律” )则是最大的价值”2(P3334)。近代自然法理论认为,基于人性的自然法就是社 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正义的最高标准,因此道德的善恶最终要依据自然法。如霍布斯就 认为,关于自然法的科学就是真正的道德科学,自然法就是道德法,正义的根据在于植根 于人性之中的自然法。伦理学家的一切道德准则都

10、是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来的。洛克认为, 法律上许可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善的,法律上禁止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恶的。伦理的善恶 与道德的邪正主要看行为是否符合于一种法律所拟的模型而定。 “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 指我们的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 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便得到恶报。这种善或恶,乐或苦 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给我们的,因此,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同刑罚。”3(P328) 在西方历史上这种法律高于道德、法律造就一切的思想影响和推动下,今日学 界产生了道德立法的呼声,要求使道德获得法律的强力支持,甚至将道德变成法律

11、规则, 强制人们去遵守和执行,这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律化”之论。另一种趋向是以道德为轴,从法律向道德关联,强调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好更优的社会规 范手段和制约机制。学界认为,法律的约束并不能从人的思想上消除犯罪的根源。因此, 只有加强了道德教育,提高了人们的道德觉悟,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风气,才能消除人 们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道德价值是人们理解 和自觉接受法律的惟一理由。道德是法律的伦理确证,是法律的思想基础。法律是道德的 最低要求。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对人的低层次要求。社会问题往往是由于社会的法 律要求不能转化成道德主体的内心自觉。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

12、恶法。有了规范意识, 有些人知法犯法,利用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因此只有内心树立起法的权威和尊 严,崇尚法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理解并认同法律,外在的法律规范才能变成内在的行为 准则。根本上说,法不是靠国家来维护,而是靠人们的信仰和信任。实际上法治本身就有很高的道德诉求,道德自律是现代法制国家本身的内在需求。道德自律是公民意识的最高 境界,也是法治建设的最高形式。高级社会应该是靠道德自律建立秩序的社会。在这种思 想趋向的推动下,学界产生截然相反的呼声,这呼声要求将纸上的法律变成心中的道德律, 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之论。在时下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问题的讨论中,道德法律化之呼声明显高

13、于法律道德化 之呼声。然而,在我们看来,道德法律化之论必然遭遇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困境。从现实层面上看,当今几乎所有持道德法律化之论的人们,都是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道德滑 坡之势愈演愈烈,而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来拯救社会风尚和推进道德建设。基于这样一 种现实的考虑,持道德法律化之论的人们纷纷去寻找他们自以为是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 道德是一种不完善的法律,虽有行为规范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而法律 则是一种完善的道德,它可以起到普遍伦理价值准则的作用,它可以在道德的基础上加上 一个强力制裁,从而弥补道德的这一天然缺陷。因此,道德应该法律化。在他们看来,道 德法律化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文明的发

14、展必然使道德转化为法律的步伐越来越快,并最终 将道德融于法律之中。这种要求道德法律化的主张的背后暗含着极度显明的法律崇拜意识。 然而,现实生活中,法律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妙与完善,当然法律也并不必然带来社会 的道德进步。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它不能随意接受法律提 供的许多成果,更不能由法律所取代。首先,法律是一架机器。作为一架机器,法律必然 漠视人的生命。邓晓芒先生指出:“法律是(并且应当是)一架机器,人心却不是机器, 它不能够仅仅是加减乘除。 ”4(P116) 正因为法律是一架机器,席勒借强盗的男主人 翁摩尔之口说:“法律永远不能产生伟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

15、雄。 ”5(P2) 卢梭甚至明确断言:“法律的力量是有限度的。 ”6(P86) 其次,国家的法律可以是好的也 可以是坏的,不好的法律是恶法,恶法显然不可能阻止道德沦丧,改进社会风尚,好的法 律是良法,而良法不能靠法律自身来确认,却要靠道德去保证,去确认。法律善恶的衡量 标准尺度是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制定总是会有一定的根据的,而这个根据就 是道德上的善和正义。在阿奎那看来,真正的法律是公正的,不会与道德发生冲突,不会 违背道德的基本原则。再次,法律发挥作用必须诉诸个人的内在自觉。罗尔斯顿就曾说过: “法律能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但却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 ”7(P433) 对于一个没

16、 有在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人来说,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是一种外在的秩序或规则。如果 没有人的正义美德的参与,这秩序或规则就不能变成自己的法律,就只能是一个摆设。这 就是美国政治哲学家麦金泰尔所说的:“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 用法律”8(P192)。黑格尔也说过类似的观点:“当个人尚未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时,法 律在个人看来便是暴力。法律在最初的时候,必须是强制性的暴力,等到人们认识了 法律,等待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 ”9(p166)从历史层面上看,中国古代社会大多主张将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 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与道德这两种社会制约机制中, 有人简单地以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律只有道德。其实,中国是有法律的,如唐律 、 清 律等等,只不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了的法律,是改装了的道德条目。与其说中国 古代没有法律,不如说中国的伦理就是法律,中国的法律是道德法。所以不需要再有另外 一套道德之外的法律。支配中国古代法律的思想主流是儒家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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