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过关宝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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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 性法规、国际条约。 2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法的基本单位。包括假定(即 一定的事实与行为) 、处理(即要求人们应该、可以 作什么、不应该、不可以作什么,是核心部分) 、制 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力的体现) 。 法律部门:采用同一方法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法律体系: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所有 法律部门形成一国法律有机的统一体,其反映的是一 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 3经济

2、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具体说来,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 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以职权对进入市场关 系的各个主体、行为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 必需的秩序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第一,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企业法人是市场中最重要 的主体。对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使企业有其健 全的组织和制度,成为一个合格的法人实体,以适应 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需要。 第二, 对进入市 场的市场主

3、体行为的管理。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 是为了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破坏性垄断,规范市 场竞争行为和保证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对市场客体的管理。对市场关系的客体 商 品、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 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 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 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 形成的经济协调管理关系。这里所说的经济手段主要 是利用计划指导、货币、价格、税收、外汇等各种经 济杠杆的调节活动。政府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活动 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投资、扶助补贴和社会保险,以

4、 及组织协调、提供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 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和改变 其消极方面;努力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基本平衡; 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有秩序 的健康发展。 4经济法的特征 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具有直接的经济性;具有一定的 技术性;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以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正确 处理国家、集体、劳动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责、权、利、效相结合;公平原则。 6经济法的作用 有利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快速、协调发展;有 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5、经济新秩序;有利于科学技术 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 济关系。第二章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体现: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 利益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

6、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 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 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 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民事民事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 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 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 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7、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 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 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 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 称作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法人的种类、特征、条件 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 体法人。

8、特征: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 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 还要注意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是一种合法的行为。种类: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 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因法律行为与无 因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形式: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9、和默示形式。 6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业经成 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 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无效和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 7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及法律责任 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 则)第 58 条对确定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

10、,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 通则第 59 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 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 民事行为。 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8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代替被 代

11、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 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 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9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 本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 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1)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 但是,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 理行为的,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1)

12、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 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 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1)被代理人 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 其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权都是以监护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监护 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必然随之终止。 10无权代理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 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 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 为人

13、(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 关系;(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 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3)行为人与本 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 关系已经终止。 民法通则有关代理行为和责任的规定: 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 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 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

14、示反对, 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 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 限。 11时效的概念、特征、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 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 权利等客观情况;(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2)一般时效和特别 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1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 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

15、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 期间。 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 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 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 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 效而请求返还。(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 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 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 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 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

16、进 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 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 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 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 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 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 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 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13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与种类 特征:自权性、完全性、恒久性、弹力性、基础性、 独占性和排他性。 种类: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分为单一所 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 权、个体所有权等; 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 权。 14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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